造船厂审批需要哪些部门

2022-09-12 10:25 点击:177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造船厂审批需要哪些部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铝合金船厂需要什么资质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5月21日-22日,由安徽省经信厅组织,芜湖造船厂主动申请,开展一级铝制一般船舶生产资质认定。省经信厅副巡视员刘一成、处长李天浩、芜湖市经信局技术进步科科长王卉等相关领导参加,安徽省船舶检验局夏中垠处长担任审核组长,公司总工程师赵日定全程陪同。通过为期两天的缜密审核,顺利获得生产资质认定,标志着芜湖造船厂正式进军铝合金民用船舶市场。

近年来,芜湖造船厂始终以智能制造为载体,深耕技术创新和产品转型。技术方面拥有7系铝合金加工和焊接技术、薄板制造技术、减振降噪技术等多项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方面已形成液货船、散货船、海工船、特种船和多用途船五大民品矩阵,建造出22000吨混合动力化学品船、海上风电运维船等高端产品。

渔船建造需要什么资质,造船厂的营业执照需要变更吗

 不需要变更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建造一个造船厂都需要办哪些手续?

1,选址。租赁合同。

2,向工商注册,标明制造船型。所造船长度,马力,吨位,船舶类型如渔船,货船,油船,快艇,内地养殖船都有限制。

3,对公帐户。

4,税务登记。

5,主机,推进器,导航系统等等的合作方。每条船都有呼号,定位。

6,造出新船,向当地船舶管理部门申请船号。然后才能下水。

相关说明

造船工程是在有记录的历史之前的一种专门职业。

建造船只和船只修理是商务和军事的混合工业,泛指为“海事界”,原始社会初期,原始先民以渔猎和捕捞为生,活动范围仅局限于离水很近的区域,他们急需一种工具,去猎取更多食物和抵御洪水的危害,后来,古人观落叶因以为舟,见窾木浮而知为舟,创造了最早的水上交通工具——筏子,又称为桴、泭。继编木为筏后,又有刳木为舟,剡木为楫。

到了商代,古人不再受木材形状和体积大小的限制,而是可以根据材料加工了,这样,木板船就出现了。宋元时期“黄田港北水如天,万里风樯看贾船”是宋元时期水上交通与水上贸易繁盛的真实写照,指南针在这一时期也开始应用,无论是内河船还是航海船,都有了一定的制式。

船舶修造企业需要取得什么许可证?

取得《船舶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

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

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

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

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

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

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

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

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

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

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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