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渠汛期分级管理原则
河渠汛期分级管理原则
在自然灾害频发的当今社会,如何有效地管理河渠汛期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本文将探讨河渠汛期分级管理的原则,帮助读者了解如何采取正确的措施来减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什么是河渠汛期分级管理?
河渠汛期分级管理是指根据不同河渠的水位、流量、地理位置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应对汛期可能发生的水灾。通过科学合理的分级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因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河渠汛期分级管理原则
1. 科学性:河渠汛期分级管理应该基于科学的依据和数据,对不同区域的河流和水道进行合理分类,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 灵活性:管理措施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和变更,以适应不同时间、地点和情况的变化。
3. 差异化:针对不同的河渠和水道,应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根据其特点和历史经验来确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4. 预防为主:在河渠汛期管理中,应该强调预防为主,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避免灾害发生,减少损失。
5. 整体性:河渠汛期分级管理要从整体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管理措施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河渠汛期分级管理的重要性
河渠汛期分级管理对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破坏,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效率。
同时,河渠汛期分级管理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专家、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应对自然灾害带来的挑战。只有通过大家的通力合作,才能有效地提升整体的管理水平和应对能力。
结语
总之,河渠汛期分级管理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完善管理措施,以应对自然灾害带来的挑战。希望我们可以共同努力,保护好我们的河渠资源,避免灾害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什么是汛期?主汛期?
江河定期的涨水现象称为汛。汛期是指江河连续涨水的时期。通常有二种涵义:
一是指河水自起涨至回落的时期;另一是指河水上涨和回落到某一水位(或流量),须进行防守的时段,即防汛期。由于地理位置、天气系统等差异,我国七大江河的汛期迟早不一。即使是同一河流各年也有早有迟。
按季节的不同,我国有四汛,即桃花汛(春汛)、伏汛(夏汛)、秋汛和凌汛。其中伏汛和秋汛最大。
通常我们所说的汛期主要指这两汛而言。
主汛期是含于这两汛之中的极易产生洪水的时根据降雨、洪水发生规律和气象成因分析,我国七大江河汛期大致划分如下:
(1)珠江:4-9月5.海河:6-9月(2)长江:5一10月6.辽河:6一9月(3)淮河:6-9月7.松花江:6一9月(5)黄河:6一10月七大江河主汛期分别为:
(1)珠江:5一7月5.海河:7--8月(2)长江:6一9月6.辽河:7--8月(3)淮河:6--8月7.松花江:7--8月(4)黄河:7--9月
三、什么是船舶管理?
船舶管理是海上交通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外国籍船舶管理、船舶机务管理、船舶技术管理以及船舶离靠码头管理等。
四、船舶垃圾管理规定?
(一)船舶应当配备数量和容积满足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要求的收集装置;
(二)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收集点、集中储存点及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操作;
(三)垃圾收集装置应当配备有盖,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
(四)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应当张贴内容等效的告示;
(五)船舶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和航程情况设置垃圾压制装置或者厨余垃圾微生物处理装置,减少送岸处置垃圾量。
五、乡镇船舶管理规定?
乡镇船舶管理的规定包括:
1.禁止船舶在乡镇水域内进行闯入、出行以及进行任何形式的运动;
2.禁止船舶向其他船舶、码头或者港口内的其他构筑物施加危害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3. 非法船舶及其乘员要立即停止活动,并遵守乡镇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
六、船舶管理考试技巧?
考试技巧包括:
1.做好充分准备:要能熟练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及实操技能;
2. 突出重点:重点掌握考试实操中的关键知识;
3. 谨慎行事:把握好机会,不要因为夸大其词而失去实际操作中的机会;
七、船舶管理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八、船舶管理公司与船舶中介的区别?
1、在船舶的经营和管理有区别:
船东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投资人,是财产的拥有者。但不一定参与船舶的经营和管理。船舶管理公司和经纪公司(中介公司)参与船舶的经营和管理。
2、职能不同:
船舶管理公司是具有专业管理知识和取得有关资质的公司,受船东的委托,对被委托的船舶进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向委托方收取管理费。经纪公司(中介公司)是船舶需要知道货物,租船方需要找合适的船舶承载货物,这和船东及租船人牵线搭桥,促合船东和租船人达成租船合同的一方,就是经纪人。
九、汛期秋粮田间管理面临的困难?
.
1由于受今夏高温干旱、连续降雨等自然灾害,部分地方玉米、大豆出苗不均匀、存在大小苗、缺苗现象突出,病虫草害发生普遍。
2.
由于播种晚,播期延迟10-20 天,晚播对秋粮产量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3.
由于受前期连日降雨的影响,影响了玉米苗期生长,产量会有所下降。针对我区今年秋粮生产现状,农业部门及时分析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切实增强抓好秋粮生产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迅速行动起来,部署关键技术措施,抓好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以玉米、大豆为重点的秋粮作物田间管理水平,努力夺取秋粮丰产丰收。
4.
对于政策性保险存在的问题。一是赔付的比例过低,完全成本。
十、汛期环保检查指南 | 汛期环保要检查什么内容
汛期环保检查指南
随着夏季的到来,汛期也即将来临。在这个时候,大家都应该重视环保工作,特别是在汛期,因为汛期带来的强降雨可能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么,我们在汛期需要检查什么内容呢?下面是一份汛期环保检查指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雨水排放系统
首先,我们应该检查雨水排放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在汛期,大量的降雨会导致雨水排放系统的负荷增加,如果系统运行不畅,可能会造成雨水倒灌的情况,进而引发洪水等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检查下水道是否通畅,检查雨水收集系统、雨水管道等是否存在堵塞。
2. 废水处理设施
其次,我们需要检查废水处理设施。汛期可能会导致城市排水系统的超负荷运行,这会增加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压力。因此,我们需要检查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是否足够,检查有关废水排放的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如沉淀池、生化池、二沉池等。
3. 垃圾处理与清洁
此外,垃圾处理与清洁工作也是汛期环保中重要的一环。汛期往往会引发城市积水现象,而积水会带来垃圾滞留和蚊虫滋生等问题,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城市的垃圾处理和清洁工作,确保汛期垃圾得到及时清理和处理。
4. 生态保护
最后,我们还要关注生态保护。汛期的降雨可能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水文系统的改变、生态湿地的退化等。因此,我们需要检查水源地、湿地和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的状况,加强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
总之,在汛期进行环保工作非常重要。通过检查雨水排放系统、废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与清洁工作以及生态保护等内容,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希望大家都能积极参与汛期环保工作,共同保护我们的环境。
谢谢大家阅读本文!希望本文对您了解汛期环保检查内容有所帮助。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