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休渔管理办法?

170 2024-07-28 18:09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渔港经营管理行为,加强渔船管控,促进渔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渔港经营、渔业船舶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目标和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快渔港建设,推进渔港综合管理改革,鼓励渔业船舶组织化管理,引导推动传统渔业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渔港渔业船舶综合监管效能。

全市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与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管理,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部门分工及协作】 海事部门负责除第四条规定外的渔业船舶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与海事应就渔业船舶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协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证书失效的渔业船舶,应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管控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渔港和渔业船舶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资金保障】 渔港建设应列入渔港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渔港建设和渔业生产发展。

第七条【权益保护】 渔港的经营权、收益权受法律保护。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对渔港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渔港、渔业船舶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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