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两题本质上没有区别。但是,回答之前特别需要说明,其实在实务中对于案件的处理,可能会有不同,毕竟一个纠纷可能涉及到诸多问题。而且,我还认为,对于学校中老师提出问题的观点,就算有不同意见,只要有充分理由,是不太有所谓对错的。以下的回答仅是我的理解,仅供参考。
关于适航义务,《海商法》第47条表述得十分明确:“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因此,对于第一题,我认为,在船舶开航前,由于船舶水管冻结,就意味着要进行融水操作,货舱可能处于不能安全地收受货物的状态。因此,对于此批货物来说,可以主张船舶不适航。而如果发生在中途港,对于出发港已经收受的货物而言,已不存在开航前和开航时的问题,恐怕只能认定属于管船过失。
而对于第二题,由于也是在装货港开航前火灾,所以货主原则上还是可以主张要求船方承担不适航的责任。但是实务中,货主恐怕更愿意向保险求偿。多罗嗦一句,如果本题是中途港发生火灾,那么可能就要用到承运人本人过失造成火灾不能免责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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