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船舶碰撞,带来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影响有哪些

89 2024-03-13 11:27

一、由于船舶碰撞,带来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影响有哪些

根据 海商法 第51条 损失非由承运人一方的原因造成可以免责 第五十八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168 条 碰撞产生的责任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

二、急!!哪儿能买到低硫柴油?

回复如下:1、含硫量50ppm是欧四标准,是目前国内最高的柴油含硫量标准,北京正在实行。2、在不同的地方提货或者送到,价格不一样,如果上周三问,目前上海、南通自提价格在3800元左右/吨,今天问,4000元/吨上海南通或者舟山自提,由于两大推价报价上涨。3、需求的数量不同,价格也会不同,量越大价格越低,但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薄利多销,而是水路、铁路和车单价格不一样

三、油船是怎样爆炸的?

漏油后,遇到火星就炸了

四、山东海员落水如何赔偿

船员贾某夜间如厕时不慎落入江中身亡,能否认定其遭受人身损害致死是从事职务行为,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件回放:船员贾某于去年2月受雇于梁某,并在梁某所有的浮吊船上从事水上吊机操作。梁某未与贾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贾某办理任何保险。同年7月11日20时许,贾某在给一条船吊完沙之后休息。当晚22时许,贾某在浮吊船一楼船尾如厕后,用水桶从江中打水冲洗厕所时不小心掉入江中,经多方施救无果而死亡。梁某向贾某家属支付了1.6万元丧葬费用,拒绝对贾某进行其他赔偿,贾某家属一纸诉状将梁某告上武汉海事法院。庭审中,原告认为贾某系在被雇佣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致死,被告梁某作为雇主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辩称,贾某非工作时间死亡,与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武汉海事法院主审法官认为,被告虽然未与死者贾某签订雇佣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贾某在工作的船舶上落水死亡,尽管发生在非吊沙作业时间,且系不小心所致,仍然应当认定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因为船舶水上吊沙作业系特殊行业,船员的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集于一船,没有严格的界限来区分,还随时有可能根据雇主的安排从事与雇佣相关的活动,其工作环境还具有不同于其它行业的特殊性;众所周知,船员有负责船舶日常清洁的义务,贾某从长江打水冲洗厕所,是其作为船员或雇员的职责所在,也是履行相应职务的行为。被告梁某作为贾某的实际雇主,依法应当对雇员贾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武汉海事法院依据上述理由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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