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珠江流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农办发〔2023〕2号)文件精神,现就2023年禁渔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盘州市所辖的自然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
二、禁渔期
2023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行为
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对天然渔业资源进行生产性捕捞,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它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严禁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因保种保育,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管理规定进行捕捞的,由农业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禁渔期内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凡阻碍、抗拒渔业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调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部门协作
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配合,重点加强对天然水域、集贸市场、码头、水产品市场、涉渔餐馆等区域(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各类非法捕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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