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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