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允许在离岸最近距离12海里以上的海域排放。
2、经过粉碎和消毒处理的生活污水,允许在离岸最近距离3海里以上的海域排放。
3、以上无沱哪一种情况,排放时船舶的航速不小于4节。
4、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正常运转,该装置符合主管机关的规定,拟排放的生活污水废液在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
5、离陆地不足3海里时,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应临时储存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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