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涂改船名、船籍港的;
(二)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的;
(三)违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拖带限制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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