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中国海事局各分局(船舶检验局)及各分局申请人: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向船舶船籍港所在地船检分局申请)
具备条件:申请人需到海事部门办理船舶登记注销手续(船舶报废时)
提交材料:
1.《船舶营运检验申请表》
2.船舶检验证书正本
3.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资料(个体船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A4纸单面,要求签字或盖章)
4.海事部门船舶登记注销证明文件(船舶报废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等
办结期限:
1.船舶报停:船舶检验合格,并提交完整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
2.船舶报废:提交完整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1. 船舶报停: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在船舶适航证书记事栏注明“本船已报停,不得从事任何载、运活动”
2. 船舶报废:不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在该船舶检验证书原件每页盖注销章,并退回给申请人
收费标准:
现行《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及相关规定(船舶报废不收取费用)
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