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1. 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防护设备发挥正常的功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设备的自制、采购、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保养、检查、修理及检验等全过程的管理。
3. 公司在计划生产时应充分考虑安全防护事项,投入相应的资金,保证安全防护设备与主体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无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设备的,相应的建设(生产)项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4. 公司自制的安全防护设备,由公司技术部门负责设计,公司制造部负责制造。设计、制造时应充分考虑使用场所的职业危害元素,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起到防止、减少职业危害、改善员工劳动条件的目的。
5. 国家对设计、制造有资质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公司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应向有资质的单位订购。订购时应符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
6. 安全防护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应符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由公司动力设备科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公司综合安全管理科负责组织验收,其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制造单位新设备出厂性能指标的规定。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国家对安装、验收有资质要求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验收。
7. 根据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者和设备科应经常性地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查。维护保养及检查应有记录。未经公司安委会批准,使用部门及使用者不得擅自停用、拆除或者修理安全防护设备。
8. 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安全防护性能下降,使用者应及时报告,不得拖延。设备科须优先安排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国家对安全防护设备的维修有资质要求的,维修人员须获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从事维修工作。或者请有资质的单位(人员)负责维修。
9. 设备科应对按防护设备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国家对检验有资质要求的,应按国家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人员)进行检验。检验报告(记录)应汇总归档,妥善保寸。
10. 国家明令淘汰或已报废的安全防护设备,不得转卖。应妥善处理后进行拆解。
11. 各类生产、辅助设备、设施上的安全防护、保护装置及附件也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1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及个人,公司将视情节或后果进行严肃处理。
13.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修订。
14. 本办法经公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