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救生艇安全操作须知
8.1 除演习操作及应急救助外,不得随意使用救生艇。放艇须经船长同意。港内放艇,事先还应得到当地港口当局海事部门批准。
8.2 除应变部署表规定外,操艇人员由船长决定,非机动艇不少于7人,机动艇不少于5人,其中必须有驾驶员(或持证艇员)1人,轮机员1人,水手2人,机匠1人,由驾驶员(或持证艇员)担任艇长并指派同艇人员中受过训练的人作副指挥,艇长携带手提对讲机与船舶保持联系。所有乘员必须穿救生衣,听从艇长指挥。
8.3 收放艇由大副或水手长负责指挥和进行预检,机械部分由轮机长派人检查。
8.3.1 放艇前,应检查、配齐艇内属具及备品,机动艇尤应检查储油是否充足,并须发动机器一次。吊艇机械应进行运转试验,制动器应完好。每个导向滑车、吊艇滑车、钢丝绳及吊艇钩等均应检查确认无损,艇底塞塞妥,首尾缆备好。
8.3.2 大副应向船长报告放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经认可后才能放艇。放艇前,应确认艇下船旁附近无障碍物。
8.3.3 航行中船长应掌握放艇时机,一定要在停车后余速小于5节时,才能下令放艇入水。一般情况下,应在船舶下风处放艇。在风浪中放艇,应防止艇身与本船碰撞。解脱吊艇钩时,尽可能动作协调,做到前后同时脱钩。对吊艇索及其滑车,事先应用绳索套住,脱钩后,及时拉紧,防止滑车晃荡伤人。
8.4 大副必须根据本船吊艇架及动力装置的具体情况,制订救生艇起落操作规程,由船长批准后执行。
8.5 救生艇在行驶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航行的规章制度。本船值班人员应加强嘹望和联系,注意救生艇动态。救生艇返回本船后应立即吊起收妥,打开艇底塞放尽积水,冬季时三管轮要放尽艇机冷却水,以防冻裂。
8.6 使用救生艇,应将使用原因及时间详细记入《航海日志》。
8.7 救生艇起落区域应设有应急照明,并在其照明下容易看清和使用符合SOLAS建议的符号。
8.8 救生艇起落操作规程应张挂在每个起落架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