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船上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船长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证航行安全,维持船上秩序,防止对船舶、船上货物或人员的任何损害。该义务与船长的指挥命令权是相应的;

(2)救助人命。船长接到呼救信号或者发现海上有人遭遇生命危险,只要对本船船舶、船员和旅客没有严重危险,就应尽力救助遇难人员。船长违反该义务将负法律责任;
(3)最后离船。船长在决定弃船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让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允许船员离船,船长本人应当最后离船,并应设法抢救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日志,以及该航次的海图、文件和贵重物品等;
(4)作成并送交海事报告的义务。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船长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作成海损事故报告书,载明事故详细经过情况,报送发生事故后最初到达港的有关航政主管机关。海损事故报告应当附有事故发生时在船的两名以上船员或者知情旅客的书面证明;
(5)船舶碰撞后处理。船舶碰撞后,各碰撞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威胁本船船舶、船员和旅客的安全时,应指挥全体船员对另一船舶、船员和旅客进行救助,并应立即将本船船名、船籍港、开航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同时应该注意收集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