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远海航区:系指国内航行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
(2) 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0n mile 的海域;台湾海峡;南海距岸
不超过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 mile)的海域。
(3) 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
10nmile 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20n mile 的海域;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屿不
超过20n mile 的海域。但对距海岸超过20n mile 的上述岛屿,本局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
域的距岸范围。
(4) 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
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应不超过10n mile。
12.2 各遮蔽航区的具体划分,需由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水文、气象资料和航行经验,按规定提出
具体划分方案报本局审批。已批准为遮蔽航区的水域见附录。
12.3 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港区附近距岸不超过10n mile 的水域(台湾海峡及类似水
域距岸不超过5n mile) ,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程不超过2h,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 级,
目测波高不超过2m 的海况下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