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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海2个,内河5个
跨海:1、粤海铁路轮渡运营中。1998年,粤海铁路通道开工建设,其中包含一条由海安南站-海口站之间的铁路轮渡。2003年1月,粤海铁路轮渡建成通车,成为中国第一条跨海铁路轮渡,同时结束了海南岛与大陆不通铁路的历史。轮渡全长26km,使用渡轮为粤海铁1、2、3、4号,目前正常运营,每天有多对旅客列车通行。
2、烟大铁路轮渡运营中。轮渡又称中铁渤海轮渡,位于新建旅顺西站-烟台北站区间,跨越渤海海峡、连接辽东半岛与胶东半岛,全长160km,是中国最长的跨海铁路轮渡。轮渡工程在1997年立项,2004年开工建设,2006年11月建成通航,使用渡轮为中铁渤海1、2、3号。轮渡目前没有旅客列车通行,但渡船均有客舱和汽车仓,对外提供客运服务。
内河:1、南京铁路轮渡现已停航。沪宁、津浦铁路通车后,由于长江阻隔,浦口-下关段在数十年间不能贯通。民国政府定都南京后开始筹建铁路轮渡,并于1933年10月建成通航。轮渡建成初期使用购自英国的“长江号”渡轮,该艘轮船在1937年12月日军侵占南京前西撤,在钟祥附近自沉于汉江。日军侵占南京后最初使用简易渡轮,1943年从上海江南造船厂定购第一、第二金陵丸两艘渡轮投入航运,这两艘渡轮在抗战胜利后被国民政府接管,更名为“南京号”和“浦口号”,“浦口号”曾支援了渡江战役,“南京号”在上海维修途中自沉黄浦江。建国后,初期使用“浦口号”和打捞修复的“南京号”,后新造“上海号”、“江苏号”、“金陵号”三艘渡轮投入运营。1968年10月,南京长江大桥通车,铁路轮渡于1973年5月停航封闭。资料来源:jssdfz.com 的页面
2、武汉铁路轮渡现已停航。由于长江阻隔,在京汉、粤汉铁路建成后的长时间内,两条铁路在武汉都需要铁路轮渡互相沟通。1918年,平汉铁路江岸站与湘鄂铁路徐家棚站间首开轮渡联运业务,但1922年即宣告停办。直到粤汉铁路通车后,1937年3月,江岸-徐家棚站间的轮渡设施竣工,平汉、粤汉铁路间才开办铁路车辆过江轮渡。1957年武汉长江大桥建成通车,武汉铁路轮渡随之停运。资料来源:hbdfz.com.cn 的页面
3、芜裕铁路轮渡现已停航。1936年,淮南铁路和江南铁路建成通车,二者在芜湖由于长江阻隔不能接通,长期依靠轮船摆渡旅客。1958年11月,芜裕第一铁路轮渡建成通车,人员和渡运配套设备均由武汉铁路轮渡撤迁而来,配有“安徽号”和“北京号”两艘渡轮。由于第一轮渡设施简陋,运量小,又不能通行客车,铁道部在1959年决定修建芜裕第二铁路轮渡。工程于1960年开工,一年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止。1981年续建工程开始,1985年8月建成通航,同时第一轮渡停用。1973年南京铁路轮渡停航后,芜裕铁路轮渡成为了中国唯一的内河铁路轮渡。2000年10月,芜湖长江大桥建成通车,芜裕铁路轮渡随之停航。资料来源:TRS WAS4.0
4、江阴铁路轮渡已于2019年12月30日停航。2002年,新长铁路全线通车,其中靖江南站-江阴北站之间以铁路轮渡的方式通过长江,配有“北京号”和“芜湖号”两艘渡轮。江阴铁路轮渡是目前中国唯一一处运营中的内河铁路轮渡。目前没有旅客列车通行。
5、吴泾铁路轮渡
现已停航并拆除。
吴周支线是上海市最早沟通浦西与浦东的准轨铁路,而吴泾火车轮渡是黄浦江上唯一使用过的火车轮渡。吴周支线于1961年3月全线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因运量不足以及质量问题,铁路于1962年停运封存,1965年拆除浦东段及轮渡,浦西段保留至今。
火车渡轮由江南造船厂设计,载重1100吨,只考虑办理货运及渡送有火机车,不考虑渡送客车。浦江号渡轮于1969年下半年调驶杭州,作为钱塘江大桥战备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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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山东渤海轮渡有限公司成立。 2001年,进行资产重组。 2002年,提前淘汰“齐鲁”轮、“华鲁”轮。
2003年,提前淘汰“鲁渤渡7”轮。
2004年,“渤海金珠”轮、“渤海银珠”轮开工建造。
2005年,股权转让,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控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6年,股份制改造。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2006年,提前淘汰“大华”轮、“中鲁”轮、“顺鲁”轮、“兴鲁”轮。
2007年,“渤海珍珠”轮、“渤海玉珠”轮、“渤海宝珠”轮、“渤海翡珠”轮开工建造。
2008年,与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韩国HANARO海运(株)签订了合作协议,拟开辟中韩国际客滚运输航线。 2009年,更名为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提前淘汰“宝华”轮、“英华”轮。 2010年,2艘国际标准客滚船—“渤海翠珠”轮、“渤海晶珠”轮开工建造。 2010年,与烟台港股份有限公司、中海客轮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的烟台同三轮渡码头有限公司开业。
2011年,第十九次中国与韩国海运会谈已确定同意开辟烟台-平泽客滚班轮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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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Y-GF型台式计数器是一种轻巧简便的直读式统计计数工具。它适合于公路交通流量、车船渡运量的分类计数,也可以用于实验室计数,如血液细胞、血球及血小板计数,细菌群落的计数等。
LZY-GF型计数器各个单元读数范围为0——9999,全部机构由精致的铝合金外壳装配,安装在光洁闪亮的镀铬钢板基座上,底部有橡胶垫脚,以防滑动,壳体两侧设有塑料旋钮,转动任一侧旋钮均能使各机构一齐复位回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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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量的定义是指:各个气缸活塞行程体积的总和。一辆1.6L排量的四缸汽车,每个气缸排量大概是0.4L。
一艘八万吨级的船舶,假如它的主推进柴油机为直列5缸,2冲程柴油机。最大马力是11300KW最高转速是105RPM,透平(就是涡轮增压器)最高转速是11800RPM,每个气缸直径0.58米,活塞行程为2.416米,就是说一个气缸的高度就有一层楼那么高。那么它每个缸的排量就是π×0.58/2×2.416,结果是638L,5个缸总排量就是319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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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尊重和关怀军人军属,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依照国家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拥军优属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走访慰问等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公益宣传,增强军人军属荣誉感和公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
第六条对拥军优属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拥军
第七条部队执行作战、训练演习、战备执勤、国防施工、教学科研、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部队需求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合理规划、组织建设军供站,为过往部队提供饮食、休整和其他相关服务保障。
军供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驻地部队基础设施、训练设施等军事设施的建设。
对军事设施的建设,除收取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需要,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和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将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地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完善军民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推动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加强军地在基础设施、产业、科技、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领域的统筹发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卫生计生、文化等部门,应当帮助驻地部队开展各类教育培训、科学技术研究,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军事科技人才;支持驻地部队做好军人军属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为军人军属到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提供方便;支持驻地部队图书室、文化活动室等建设,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涉军案件和纠纷,打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激励高素质兵源应征入伍。公民被征集入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慰问被征集人员家庭,为被征集人员家庭送挂光荣牌匾。
军人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军人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祝贺、慰问军人家庭,并以增发优待金等形式予以褒奖。
军人退出现役返回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迎活动,介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优抚安置政策,鼓励自主就业、创业。
第十五条部队车辆通过本省行政区域的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渡口,免交车辆通行费;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交停车费。
第三章 优抚
第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凭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购买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民航航班票,残疾军人享受普通票价半价优待;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
(三)参观游览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免收门票。
鼓励政府定价管理外的景区景点经营者施行相应优惠措施。
第十七条民航、铁路、公路、水路等客运企业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设立军人优先购票的显著标志;驻军部队集中的设区的市所在地民航、铁路、公路、水路等客运企业,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候车(机、船)室。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优抚对象同时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和抚恤优待,在审查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条件时,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待金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困难,从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义务兵、士官入伍前,随军家属随军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及相关权益应当予以保留。
第二十三条随军随调的现役军人家属,需要调动、安置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帮助调动、安置。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裁减人员时,应当根据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予以照顾。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破产或者被撤销、注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就业创业培训。
第二十五条军人配偶到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假期、报销交通费。探亲假期间,享受工作期间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的住房建设,改善军人家庭的住房条件。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统筹考虑驻地部队的住房需求。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且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租金减免或者适当补助;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优待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优待。
对依靠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帮扶、救助。
第二十九条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省属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第三十条军人子女、异地安置的退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入园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就近安排进入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并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夫妻双方均为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子女可以进入军人父母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接受教育,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优先安排,并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招收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退出现役的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和随军家属。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计划。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三十三条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创业贷款、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创业贷款、担保贷款贴息。
第三十四条随军家属未就业的,可以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未就业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四章安置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拒绝接收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的退出现役的军人。
第三十六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工作和职务,并安排职业培训。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和培训,并给予政策扶持和优待。
第三十七条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依法享受创业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扶持和优待。
第三十八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待安置期间工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拖欠、截留、挪用、私分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经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截留、挪用、私分的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接收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的退出现役的军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军人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优抚对象,是指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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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的轮渡运营时间为,上午八时至晚闲五点,芜湖市的轮渡位于芜湖市滨江公园108号路段,收费标准为成人25元,小朋友需要家长陪同,之后购买50元的保险,8至15周岁的学生票价15元,整个轮渡都是配有救生圈,救生艇安全非常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