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承包商协会(国际海事组织项目)

2022-12-18 15:39 点击:98 编辑:邮轮网

1. 国际海事组织项目

IMDG CODE即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旨在保护船员和通过保证危险品海运船舶运输的安全来减少海洋污染。

各个成员国在制定国内的相关法规时,也可以借鉴IMDG的相关章节,并可针对国内的具体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2. 中国加入国际海事组织

MARPOL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它的含义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3. 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

国际航海日  每年3月17日是国际航海节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起,每年3月17日为中国“航海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  7月11日是郑和下西洋首航的日期,这一天对中国航海事业具有重要的历史纪念意义。故将每年的3月17日定为法定“航海日”。这是对中国历史悠久的航海文化及民族精神的传承与发扬。   中国是世界航海文明的发祥地之一。郑和下西洋,比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早87年,比达伽玛绕过好望角早98年,比麦哲伦到达菲律宾早116年。郑和是世界航海先驱。郑和航海所蕴涵的民族精神已超越国界,成为世界文化遗产。   一位参加庆祝活动的业内人士表示,所有举办航海节的国家在纪念日的选择背景方面,都没有中国郑和七下西洋这么伟大、这么有重大历史影响、这么对人类航海有重大贡献。   台湾地区把3月17日也定为“航海节”。交通部认为,海峡两岸在同一天庆祝节日,必将成为联结两岸华人的感情纽带,同时,还将促进海峡两岸文化和经贸交流,有利于实现“三通”,推进祖国的统一。   我国是海洋大国、航海大国,我国有300多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有1400多个港口和21万艘运输船舶。我国外贸进出口物资90%由海运承担,是世界第三大造船国。航运、港口、渔业、造船、海洋石油开发等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2005年中国的“航海日”主题是“热爱祖国、睦邻友好、科学航海”。交通部负责人特别强调,“航海日”也是属于全国全民性文化范畴的活动日,“航海日”活动就是把纪念郑和下西洋活动制度化、社会化和大众化。   由中国提出 : 郑和七次下西洋是人类第一次大规模走向远洋的壮举,今年3月17日是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纪念日,郑和下西洋纪念日作为中国“航海日”,有着特殊的历史意义。中国作为一个航海和海洋大国,有必要设立航海节,以此增强广大民众的海洋意识和海洋国土观念,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由国务院正式批复交通部,同意自今年起每年 3月17日设为“航海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   因为: 1.“航海日”是由政府主导、全民参加的全民性文化范畴的全国性法定活动日,既是所有涉及航海、海洋、造船、渔业等有关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和海军官兵的共同节日,也是宣传普及航海和海洋知识,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的全民族文化活动。今年3月17日适逢郑和下西洋600周年,选定郑和下西洋纪念日作为中国“航海日”,有着特殊的历史意义。   2 .我国设立“航海日”并确定“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具体实施日期,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义务,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航海事业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弘扬我国睦邻友好的悠久历史传统,树立和平外交的国际形象,有利于增强海内外华人的情感凝聚力。   3.   首届“航海日”活动的主题是“热爱祖国,睦邻友好、科学航海”,以进行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航海事业和海洋事业建设成就、中国基本国情和海洋战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祖国统一方针和睦邻友好政策、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的宣传教育为内容,结合时代精神和社会发展要求,激励我们为中国从海洋大国、航运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航运强国而努力奋斗。  华夏史上最伟大航海壮举~郑和七下西洋   郑和下西洋这一世界航海史上的壮举标志着中国古代造船、航海的顶峰。   明初,元代的“驱口”得到了自由,手工业工匠可以“纳银代役”,人民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了。经济取得了恢复发展,明朝前期我国国势强盛,矿冶业、纺织业、制瓷业特别是沿江海发达的造船业以其高超的水平和突出的特色展现于世界。明太祖朱元璋死后,因太子朱标早死,由皇太孙朱允彧〔wén文〕继位,即建文帝。经过“靖难之役”(公元1399—1402年),朱元璋第四子燕王朱棣夺得帝位,是为成祖。为了争取海外地区对政权更替的了解和归附,提高威望,显示中国富强,加强与海外各国经济文化友好联系,明成祖派郑和出使西洋。

4. 国际海事组织介绍

四大海事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国际劳工公约。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 简称 SOLAS) (1974)

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2、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MARPOL 73/78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旨在将向海洋倾倒污染物、排放油类以及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设定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污染来保持海洋的环境,并将意外排放此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4、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权利;

2、就业政策;

3、工作条件;

4、社会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

6、劳动关系;

7、劳动管理。

5. 国际海事合作

上海海事大学与瑞典世界海事大学合作举办国际运输与物流硕士学位教育

  (1)大学本科毕业 (学过高等数学) 具有学士学位;

  (2)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

  (3)IELTS6.5或TOEFL90及以上者可免修第一阶段英语课程,进入硕士课程学习;

  (4)英语成绩低于条件3、低于IELTS6.5或TOEFL90者必须参加第一阶段英语课程学习,并需参加第一阶段末过关考试;

  (5)无IELTS或TOEFL成绩者,亦可报名参加第一阶段英语课程学习,但最晚应在2011年12月底前取得IELTS或TOEFL成绩。

6. 国际海事组织项目管理办法

国际海事组织于1979年4月,在反复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了《国际搜寻救助公约》。

该公约宗旨是:为对海上遇难者进行迅速有效的救助,沿岸国家在本国责任海域内负有搜救责任;同时为开展恰当的搜救业务,各有关国家间应就海难救助活动进行协调,建立世界性海难救助体制。

7. 国际海事组织项目包括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2.1.1 公约正文结构

STCW正文共有17条,阐述和规定了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资料交流、与其他条约关系、证书、特免证明、过渡办法、等效办法、监督、技术合作、修正程序、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保管以及文本文字。

2.1.2 适用范围(公约第III条)

公约适用范围限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在海船上工作的海员。在此,“海船”系指除了在内陆水域或者遮蔽水域或港章所适用的区域以内或者与此两者紧邻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

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员除外:

(1) “军舰”、“海军辅助舰船”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即公务船);但是各缔约国应采取无损于其拥有或营运的此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以保证在此类船上服务的人员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2) 渔船;

(3) 非营业的游艇;

(4) 构造简单的木船。

2.1.3 公约的修正(公约第XII条)

对公约修正程序分经国际海事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和会议修正两种。

2.1.4 公约的生效(公约第XIV条)

规定该公约在至少25个国家,其商船总和不少于全世界100总登记吨及以上的商船总吨位的50%,按公约规定办理了已交存所需批准、接复、核准或加入的文件之后,经过12个月生效。

附则

公约附则分6章,阐述了公约的技术条款。

第一章 总则 有4个规则

规定了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以及证书应有英语译文;对从事过本航行服务的海员要求有所放宽的原则;规定了行使监督的范围以及允许船旗国当局通过执行监督的缔约国等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消除缺陷。

第二章 船长——甲板部分 有8个规则和3个附录

规定了航行值班和在港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船长、大副以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为确保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以及在运载危险货物船舶上在港值班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三章 轮机部分 有6个规定和2个附录

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 000 kW或以上和750 kW~3 000 kW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并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四章 无线电部分 有3个规则和2个附录

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无线电报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五章 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部分 有3个规则

规定了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六章 精通救生艇业务部分 只有1个规则和1个附录

规定了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法定最低要求。

修正案

特点

1995年修正案保留了公约的正文,在附则中增加了几倍的篇幅,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修订后的公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 加强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要求

该修正案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第一次授予IMO对各缔约国的一些监督权力。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7要求,各缔约国为使公约得到充分和完全实施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教育和培训、发证程序和其他履约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IMO。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价,以确认那些完全履行公约要求的缔约国。经确认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证书即可得到国际海运界的承认。

(2) 规定了对航运公司的责任要求

经1995年修订的STCW公约充分考虑了SOLAS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包含ISM规则)中的要求,在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14 和STCW规则A部分第A-I-14两节中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强制性条款以及STCW规则B部分第B-I-14节增加“关于公司责任的指导”建议性条款。

改进问题

公约虽然经过1991年与1994年两次修改,但随公约接受范围的扩大,公约存在的问题仍未能解决,主要体现为:

(1) 公约标准缺乏精确性,没有对船员规定全面的强制性适任标准,考核其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尤其是“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含糊的措辞,给主管机关在履约时留有太多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导致各国对公约标准不同的解释和运用。

(2) 由于公约没有规定缔约国履约的责任和义务,许多缔约国没有有效管理和贯彻公约的要求,尤其配员的减少、频繁的轮换船员、不同国家和地区海员的混合编制造成语言交流困难、教育和培训层次不同等都降低了海员培训的有效性和适任的可靠性。

(3) 增加了有关值班的基本准则

体现在STCW公约附则第VIII章和规则A-VIII章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则B-VIII章的建议性条款中。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a.适应值班的要求 这是一项大原则,1995年修正案强调了制定并实施参与值班的人员的作息时间,规定在24 h(小时)内至少有10 h休息时间,而且在7天时间内总休息时间不少于70 h,还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防止疲劳和适应值班以保证安全;

b.值班人员的岗位 1995年修正案规定了负责航行值班、轮机值班、值班无线电人员在值守时间内的具体场所;

c.海上航行值班的职责 1995年修正案详细规定了航行值班、在港值班的原则以及关于了望、值班安排、交接班、在不同海况、装载危险货物等情况下应当注意或执行的事项;

d.防止吸毒和酗酒 为了保证海员履行其值班职责的能力和健康,公约规则B-VIII章中提出了请主管机关制定必要的鉴别吸毒和酗酒的甄别计划等建议性条款。

(4) 引进培训、考试发证质量保证机制

为了保障培训、考试、发证的质量,1995年修正案在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增加了规则I-6与在规则A部分第I章关于总则的标准第A-I-6节 “培训和评估”,引进质量保证机制来控制培训、考试、发证的全过程。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保教员、监督员和评估员完全胜任公约要求的特定各类和级别的培训和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以及对在职培训的方法、手段、程序和教材要由经主管机关评估后的合格人员去评估实施和监督。

(5) 引进功能发证机制

1995年修正案第一次引进可供选择的发证机制,公约附则第VII章和规则A-VII章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发证原则,即把各类持证船员应具备的适任能力归纳为七项功能。证书的责任级别分为管理、操作和支持三个级的一种发证办法,又称为功能发证办法。该办法允许持有某种功能的责任级证书的人,在具有一定的有关的服务资历和完成附加的教育和培训后,可申请通过考试取得另一种证书。

(6) 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7) 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8) 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附则内容

STCW 78/95附则共有八章。

第I章 总则 共有15个规则

第II章 船长与甲板部 4个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4个规则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2个规则

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2个规则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4个规则

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3个规则

第VIII章 值班 2个规则

A部分:

STCW规则A部分,即关于公约附则有关规则的强制性标准,它与附则的各章一一对应,共有八章,详述了附则中需要制定的标准、规定、证书模型以及功能证书中各个功能责任级应该与传统发证标准对应的适任内容、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程度,表明适任的方法以及评价适任的标准一一列表。在第II章、第 III章、第IV章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对应表中细化了任职适任条件,便于操作、培训、考核。在第V章中还列出对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的纲要、操作的原则和程序。规则A部分的制定为全面履行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B部分:

它是关于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指导。也与公约附则的各章相对应,补充说明公约条款、内容指导,虽然不作为强制性条款,但它的指导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总原则以及与其他国际公约相呼应。

由于1995年修正案对STCW 1978公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它的全面修改(技术性条款部分)对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无疑,STCW 78/95的通过、生效、实施对海上安全与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将会把全世界的海员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起点。

8. 国际海事组织项目中国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简称中海大,原名青岛海洋大学,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学校是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之一,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为北极大学联盟、IAMRI联盟、海洋大学联盟成员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批批准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简称海大,是一所以航运为特色,多学科综合发展的交通运输部直属理工类院校,是被国际海事组织认定的海事院校之一。大连海事大学历史悠久,系晚清至新中国建立40余年间中国仅有的三所海运高等院校合并而成。

1953年,由东北航海学院、上海航务学院、福建航海专科学校合并成立大连海运学院,1994年,大连海运学院更名为大连海事大学。学校现隶属于交通运输部,是教育部、交通运输部、辽宁省、大连市共建大学,国家“211工程”大学、国家“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高校。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是一所以航运、物流、海洋为特色学科,兼有工、管、经、法、文、理、艺等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大学。

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09年7月的晚清邮传部上海高等实业学堂船政科,为中国高等航海教育发轫地,历经邮传部高等商船学堂、交通部吴淞商船专科学校、重庆商船专科学校、上海航务学院时期,伴随历史变迁,曾一度停办,最终于抗战胜利后在沪第三次复校。

9. 国际海事组织项目有哪些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COLREGS),是为防止、避免海上船舶之间的碰撞,由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海上交通规则。

中文名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外文名

Convention on the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for the preventing Collision at Sea

制定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出自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功能

防止、避免海上船舶之间的碰撞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下一篇:中船国际物流(中船国际物流招聘)
上一篇:国际海上风电杂志(海上风电论文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