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海洋工程国家政策(海洋污染政策)

2022-12-16 09:54 点击:173 编辑:邮轮网

1. 海洋污染政策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休渔制度,是为维护国家海洋生物资源、渔业资源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通过休渔制度的实施,充分保障了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有了改善。

自2013年开始,广东实行休渔补助,以切实保障休渔期间渔民的基本生活,特别是特别是解决困难渔民的生计问题, 参加休渔渔船除按规定减免适当资源增殖保护费外, 广东省政府决定从2013 年起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用于补助受全省休( 禁) 渔影响的船员, 广东省休渔渔船的船员在休渔期将获得补助1500 元。2013 年休渔执行国家休渔政策“ 对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休禁渔规定的渔船取消其当年度油价补助” 的规定, 引导渔民遵守休渔制度。

休渔补助与渔船申报制度挂钩,针对记录在案的渔船、船主进行补贴。但是,渔船申报需要有相关的证书分别为《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及《渔业捕捞许可证》。如果没有这三种证书或证书不全通常被称作“ 三无” 渔船,“三无”渔船通常不予以补贴,而这类“三无”渔船,恰恰又是硇洲岛上部分渔民所持有的渔船,同时,对于渔船的“双控”指标,致使有部分渔民未能拿到应有的补贴。

在实地调研期间,我们采访到了大浪村当地的渔民,其中有部分是军人出身,退役后回到岛上从事捕鱼业,其中就有这样拿不到渔船补贴的小群体,在面对长达三个半月的休渔期,仅靠捕捞期间所得的积蓄,有时也难以贴补家用。而面对生活的困境,还是有小部分渔民选择铤而走险,偷偷出海捕捞,捕捞到的产品也不敢出售,只能是靠水吃水、靠海吃海了。在调研的途中就有遇到这样的小团体。在采访过程中,一位大叔提到了,他申请了证,但是证书迟迟都没能办理下来,他觉得是政府部门那里在为难他,故意卡关。我觉得也不尽然,由于各地有“双控”指标,在发放多少证、允许多少渔船的问题上本身就有考量,正常政府也不会有意去为难老百姓的。

在采访红卫村渔政执法大队王主任的过程中,了解到了执法大队对于渔民们出现偷偷出海捕鱼的现象,也是于心不忍,但是国有国法,作为执法大队的一员,就应该严于执法,发现有偷偷出海捕捞的渔船的,一般会进行扣押并要求缴纳罚金,而罚金不是个小数目,可能小渔民偷偷出海捕捞的所得都不到这罚金的数额。面对这样的情形,关乎法与情的关系、矛盾,对此,在巡逻的时间上有了些安排,适当的调整,避免对渔民过度施压,造成双方两难的局面。

在采访大浪村的养殖户大哥时,他说的一段话我觉得挺有道理的:休渔期是为了实现渔业更好的发展,渔民也会很配合渔政大队的工作,都是为了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到不得已也不会想要去偷偷出海捕捞,执法大队的同志也不会执意要跟渔民们过不去。

在面对法与情的问题上,一直是执法者头疼的一个问题,处理不当只会徒增执法压力。同样的,在补助制度这一块,面对客观存在的要求,当地政府也有属于自己的一个考量。

在存亮村采访小卖店大叔的过程中,了解到能拿到补助的渔船中,大船的占比比较大,基本上都是大老板包下的。这也反应了一个态势:大型渔船替代小型渔船,逐渐的抑制了小渔民的发展,迫使他们要么转业另谋他路,要么跟随公司继续做渔民打工,要么继续单打独斗。休渔补助只是对休渔期渔民生活的一种低限度的保障,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根本上还是要从渔民自身出发,从提高自身生存技能做起,才能有效的确保渔民的生活质量,毕竟“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

2. 环境海洋污染

森林被砍伐、植被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

河流、海水被污染(排放工业、生活污水)

土地肥力下降,开始盐碱化

动物被偷猎(藏羚羊等珍惜动物)

许多珍惜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

温室效应严重

空气中含有大量对人有害的物质,造成酸雨等现象

过度使用地下水导致地面下降,塌陷

沙尘暴肆虐

沙漠面积扩大,土地沙漠化严重

3. 海洋污染对策

中国作为人口大国,控制海洋污染的加剧的措施如下。控制海洋污染,必须加大对于源头的治理。

一,整治沿海地区的落后产业和高污染产业。通过关停一批污染大的企业,够有效的截断入海的污染来源。对于排入海中的污水要进行净化处理后才能排放。

4. 海洋污染排放

谈海洋环境污染的原因及对策

1海洋环境污染的元凶海洋污染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是:陆地污染源流入海中、石油污染、人类无节制的捕捞活动等。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广,污染物质种类多,影响范围大,危害深远,控制复杂,治理难度大。

1.1陆源污染陆源污染是指陆地上产生的污染物进入海洋后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及其他危害。人类长期以来不可持续的生产、消费与生活方式使海洋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其中,陆源污染成为全球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罪魁祸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为蒙特利尔环境部长会议预备的一份报告中指出,80%的海洋污染源于陆源污染。

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工业污水大量排入近海水域,成为陆源污染的主因;而农业经济的发展,也将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和农药,通过地表径流或者河流流入沿海水域;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也成为主要的污染物。随着大量的陆源污染物流入海洋,致使海水中重金属含量升高,直接导致海产品重金属超标。随着我国石油进口量和海上运输量的逐年增长,我国近海石油污染日益严重,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据统计,全球每年生产的32×108t石油中,约有320×104t进入海洋环境[2]。石油流入海洋的途径包括

5. 保护海洋环境的政策

提高人们海洋保护意识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做:

1.增强海洋国土意识。

海洋也是国家领土(领海)。海南省管辖的海域面积约200 万平方公里,是中国第一大海洋省。南海范围内的海岸带、海岛土地及其地下资源、海岛上层空间资源、海洋空间资源、海洋水文气候资源、海域中的海洋生物资源、海底矿产资源、海洋能资源、海水及其化学资源、滨海旅游资源、海底文物及其他遗弃物等都是国家国土资源重要的组成部分。

2.增强海洋经济意识。

自古以来,海洋就是一种经济载体。当今世界海洋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既是世界物资流通的重要通道,又是未来人类活动的重要空间,还是国际政治、经济和军事斗争的重要舞台,因此海洋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财富。

3.增强海洋资源意识。

海洋拥有丰富的资源,在陆地资源日趋减少的今天,人类已经把未来的资源寄希望于海洋。因此,海洋资源是人类生命支持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4.增强海洋环境意识。

海洋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环境。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海洋环境的特点、海洋环境的重要性、海洋环境的保护等,海洋环境是非常重要的生态环境。

5.增强海洋安全意识。

海洋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安全就不能发展。  不仅要树立"寸海不能相让"的意识,而且海洋的开发利用、海洋的经营管理都必须有安全保障。

  1.强化海洋意识是国家振兴的战略需要,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着力点。海洋意识是确立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思想基石。海洋意识既是决定一个国家和民族向海洋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构成国家和民族海洋政策、海洋战略的内在支撑。建设海洋强国,必须从树立海洋意识开始。

  2.增强公民的海洋意识是国家海洋科学决策的需要。受传统海洋意识的影响,中国长期以来形成了重陆轻海、陆海分离发展的思想,民众缺乏海洋意识,导致海洋发展粗放式经营的多、精细型经营的少。

  3.增强海洋意识是国家海洋软实力建设的需要。海洋软实力是国家软实力在海洋方面的体现,它主要表现在海洋文化价值观的吸引力、海洋政策和管理机制的吸引力、国民的整体形象等方面。

  4.增强海洋意识是促进世界文明进步的需要。海洋是人类文明生存和发展的最后家园。目前,资源不足、人口膨胀和环境恶化已成为世界性的大问题,为了缓解这些问题,必须科学有效地开发海洋资源。要想科学有效地开发和利用海洋,前提是具备科学的海洋意识。

  5.增强海洋意识是建设海南国际旅让海洋意识成为一种社会意识什么是海洋意识---五大构成为什么要增强公民的海洋意识---五大需要| 建言"一带一路"|.

  游岛的需要。建设国际旅游岛,需要我们以开阔的视野走向世界,而海洋意识的缺乏,必然会影响国际旅游岛的建设。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海洋省,必须要有开发、利用海洋的观念。

  我国公民海洋意识的薄弱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比如,人们普遍认识到中国有960 万平方公里的"陆地国土",但对于300 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则知者甚少。在印制中国地图时,南海诸岛往往不与其他国土一起标示出来,而是压缩在一个角落里。我国的文学影视作品中反映传统大陆农业历史和文化的题材很多,反映民族海洋文化历史精神的题材却很少。甚至连中小学教育课本中反映海洋题材的内容也少得可怜。这和我们缺少对海洋历史和文化的研究有关。

鉴于此,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增强公民的海洋意识,坚决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而海南应该走在前,做在前。

  1.海洋教育。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如果在孩子的头脑中印下了深刻的海洋意识,整个民族的海洋意识就能得到普及。

  因此,依托公民教育,在孩子的知识体系中增添丰富的海洋知识,是普及、提高公民海洋意识的重中之重。对孩子进行海洋意识灌输应讲究阶段性、层次性、连贯性,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不同年龄段、不同教育层次中进行侧重点不同的教育。

  依据我省的现实情况,中小学的海洋意识教育可以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中增加南海知识的教材,突出对 300 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以及南海诸岛的介绍,形成新的"海洋国土"观。将中国领海的面积、权益、能源、矿产等作为重要讲授内容,尤其要强调南海的重要性,启发学生思考海洋对中华民族崛起的特殊重要性,形成新的海洋经济观、海洋权益观、海洋政治观、海洋发展观等。

  在高等教育中,可以加强与海洋相关的专业和学科,设立专门的海洋通识课,作为全体学生的必修课,系统讲授关于海洋经济、海洋政治、海洋文化、海洋权益、海洋立法、海洋军事等方面的知识,并进行严格考核。在大学生中重点介绍南海问题的现状,强化海洋权益意识,启发学生认识到建立强大海防、建设强大海军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形成新的海洋军事观。

  随着海洋事业的发展需要,培养高级海洋管理人才的要求已十分迫切。建立起海洋综合人才和专家的培养机制势在必行,一方面,可以委托国内外的机构培养高级海洋管理人才;另一方面,省内高校也应该设立相关的专业机构,培养高级海洋管理人才。

南海问题涉及科技、经济、军事、外交等各领域,专业性强,加强高校海洋综合学科建设,培养更多的海洋综合人才迫在眉睫。

  2.海洋宣传。要加强广大民众的海洋意识,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与媒体的通力合作,传播海洋知识、海洋信息。此外,还要繁荣海洋文学和海洋影视,通过大量的海洋文学作品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海洋意识。

  海洋文学和海洋影视,是以海洋为题材、背景或根据在海上的体验写成的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实践表明,海洋文学和海洋影视的繁荣有利于进行海洋宣传,会大大提高公民的海洋意识。

  可以组织一些省内外的作家,创作一些以南海渔民、下南洋等为题材的文学作品。也可以拍摄一些南海诸岛的纪录片和以南海为背景的影视作品,满足观众的不同需求。

  宣传海洋还可以出版一批介绍南海的通俗读物,方便普通群众对海洋知识的了解。目前,在国内市面上介绍南海历史、地理、文化的通俗读物很少,这与世界其他的海洋大国如日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有很大的差距,应尽快出版一批介绍南海的通俗读物,填补这方面的空白,让民众认识南海、了解南海,增强对南海的情感,从而增强普通群众的海洋意识。

  3.海洋研究。世界各大国对于海洋的研究都是非常重视的。从基础科学到应用科学,从自然科学到人文科学,都取得了丰富的成果。而国内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却很薄弱。海洋研究是海洋教育和海洋宣传的基础,因此也是海洋意识的根基。所以,省内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应该大力开展与海洋有关的各类科学研究,努力取得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科研成果。

  海洋研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关于海洋历史文化的研究,包括近现代南海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人民的渔业、渔政、航运、海滩、海岛开发事业及相关人物的作用和事迹。

这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海洋生产实践中创造的灿烂文化,我们应该依据海南的现实情况,大力挖掘整理,推陈出新,对资料和史料进行系统的整理及分析,抢救性地收集整理民间有关海洋生产、生活、民俗、传统文化的各种资料来加强及补充考证历史,再现海洋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许多有价值的资料和史料在逐渐散失,比如对海南疍民的研究等,如不加紧收集和整理,日后再想研究就困难了。

  4.海洋旅游。当代旅游已成为人们健身益智的一种方式。在旅游的过程中亲近自然、增长知识、学习文化,已成为游客的主要目的。这就使海洋旅游成为提升海洋意识的一种途径。

海洋旅游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已不能满足广大游客的需求。海南完全有条件在推广海洋旅游方面做到世界一流水平。应当积极论证,加快推进西沙旅游等海岛旅游路线,加大南海海洋科学考察和南海水下考古的力度,建设专门的南海博物馆,除了展示南海的自然风光和水产等项目外,还可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此来增强公民的海洋意识和爱国主义思想。

  5.海洋管理。民众的社会意识和个人意识,往往与政府的政策导向关系密切。

一般地讲,政府越是重视的事情,公民就越是重视。国家的海洋战略和海洋管理,并不单是政府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当国家强化海洋管理的时候,民众就会关注海洋。

政府加强海洋管理的办法有很多,比如提高海洋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增加编制和投入,加快海洋地方立法,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积极防治海洋环境污染,规范管理海洋渔业生产,加强海事监管和海洋边界工作等。

6. 海洋污染现状及其对策

淡水缸改造成海水缸简单低成本实施方案

第一步:清洗鱼缸并准备相应物品 撤掉壁挂滤桶,因为海缸不建议使用过滤桶。清理掉水草和水草泥、底砂、其它物品。将鱼缸清洗干净。 必需的海缸用品如下:

①纯净珊瑚沙 ②外挂蛋白质分离器 ③海水专用灯 ④瀑布过滤器 高效率瀑布过滤: ⑦光学盐度计 改造

第二步:造景及设备安装调试 科学清洗及消毒淡水缸 倒入纯净珊瑚沙,并稍做修整铺设 放置造景石,根据个人喜好调整满意的造型 缓慢倒入成比列调制好的人工海水(海盐+纯净水) 倒入硝化细菌,使其充分溶解于人造海水,帮助鱼缸快速建立硝化系统 安装外挂瀑布过滤器 安装外挂蛋白分离器 安装专用海水灯 开启所有设备运转7天,并使用盐度计检测海水 改造

第三步:适应环境及投放活体鱼 海鱼过温过水各30分钟 缓慢投放活体鱼 。

7. 海洋污染政策解读

就目前的开采技术而言,基本上无论是哪种方法,都是促使可燃冰中天然气与水的分离,要促使其分离,必然要改变其温度及压力环境,这样就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不可预知的环境问题,如温室效应的加剧、海洋生态的变化及引起地质灾害的可能。

可燃冰的成分主要是甲烷,甲烷是一种强温室气体,对大气辐射平衡的影响仅次于CO2。

目前探明全球可燃冰储量的甲烷是大气圈中甲烷的5000倍,在开采的过程中,即使如此巨大的甲烷总量哪怕是0.5%进入大气层,对全球变暖的影响也是难以估量的,如果开采中稍有不慎,则必然会加剧温室效应。在海洋中开采可燃冰带来的环境问题更多,一方面甲烷如果直接进入海水中,则会很快发生微生物的氧化反应,从而会改变海水的化学属性,如果大量进入,其氧化过程中会消耗海水中大量的氧气,使得海洋缺氧,这样势必会加速海洋生物的死亡;

另一方面大量直接进入海洋的甲烷还可能会加速海洋气化及海啸,导致海水加速流动及气压卷吸,会严重危害海面船只及作业平台的安全,甚至强对流的海水会直入空中,影响航空及陆地建筑的安全。

在开采可燃冰的过程中,会分解大量的水,这些水会稀释岩层空间,使得地层结构稳定性变差,容易引发地质灾害。

在海洋环境中,无论是减压分解还是激热分解,都会导致海底陆坡区的稳定性下降,严重则会发生海底坍塌,如毁坏海底输电或通信电缆和海洋石油钻井平台等设施。

就目前的开采方法来看,无论是哪种方法都不能单独实施,必须是几种方法的结合,如果使用二氧化碳置换法、化学试剂减压法与其他方法的结合实施,则势必会产生新的问题,这些化学试剂及二氧化碳注入到地下后,会严重污染地下水源。

8. 关于海洋环境污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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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海洋污染

过度捕捞、海 洋环境污染、生境丧失和退化、外来物种 入侵。

威胁一:海洋环境污染日益加剧

  海洋环境污染日益加剧是海洋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海洋环境污染,使得海水和沉积物中的营养盐和重金属等化学因子含量发生改变,对海洋生物的正常栖息、觅食、繁衍、生存等造成影响。其特点是污染源多、持续性强、扩散范围广且难以控制。

威胁二:海洋资源过度开采

  过度开采,包括过度捕捞,盲目围填海,不合理的工业布局和滨海旅游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等,是造成海洋生物多样性下降的不可忽视的原因。我国海洋捕捞产量保持在较高水平,近海经济鱼类资源因过度捕捞而严重衰退,传统优质鱼类已不能形成渔汛,小型鱼、低龄鱼、低值鱼类比例增加,部分地区已到了“无鱼无渔”难以恢复的程度。

威胁三:海洋物种生境遭到破坏

  在沿海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带动下,海洋海岸带开发活动和城市扩张建设日益增多,不合理的开发直接或间接造成了自然岸线变异、海岸侵蚀加重、海洋环境污染、富营养化加剧,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栖息地不断丧失,海洋生物群落结构发生重大改变,优质海洋生物资源衰竭,海洋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等。

威胁四:外来物种入侵“防不胜防”

  外来物种入侵类,如渔业捕捞、水产养殖、水生生物贸易、科学研究、开辟航道和船舶运输等,可能有意或无意引入新的物种。进入我国的海洋外来物种涉及许多不同的门类。到目前为止,明确引进或者进入我国的海洋外来物种数量约有119种之多,其中问题最突出的海洋外来入侵种之一是1979年引进的互花米草。

威胁五:气候变化影响海洋生态系统

  全球变化对海洋生态的影响包括许多方面。海平面上升将直接淹没沿海地区的大片潮滩湿地和滨海低地,导致珊瑚礁、红树林等典型生境以及其他多种海岸资源大面积丧失。海水温度升高会造成珊瑚的死亡和白化,影响红树林的分布界限,也会使海洋浮游、游泳等生物群落结构显现变化。海洋酸化会影响到以碳酸盐为骨骼的生物的代谢过程与生活史,并通过食物链影响整个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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