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关于打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无”船舶专项整治集中行动的紧急通知》(苏政传发〔2021〕289号)和《赣榆区渔业安全生产“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赣委办发〔2019〕85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打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涉渔“三无”船舶,指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二、全区所有涉渔“三无”船舶的船主,须主动到所在镇登记并上交。
三、凡未主动登记上交的涉渔“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四、对擅自建造、修理涉渔“三无”船舶及向涉渔“三无”船舶供油、供冰、供水和装卸、代冻、收购渔获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获,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妨碍、阻扰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的行为,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特此通告。
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1年 11 月 17 日
2. 渔船船名管理规定
不全一样,首先就是捕捞证货船没有,再者船名船号也不相同
3. 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4. 渔业船舶定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治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
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渔业船舶的厂、点或者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渔业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部门
5.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标准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业船舶船名,船名号由法定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统一编写与管理,任何船主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的船名号,也不得自编船名和套用他人船名号。
根据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及《渔业船舶船名号规定》,船名号标定标准如下: 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
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
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如果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也可以以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
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必须工整、清晰。
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毫米×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毫米×200毫米。
船名牌必须固定安装,并保持完整无损,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发现损坏、褪色等可能影响船名牌显示效能的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6. 渔业船舶登记条例
渔船船证去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办理。渔船船证办理证书证件流程:
1、申请人向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购置渔船申请,被购置渔船必须有船网工具指标。
2、省厅核实市县局提交的同意购置的申请材料,核发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申请人持省厅核发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到被购置渔船船籍所在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注销该渔船相关证件。
4、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核发船名核准书。
5、船检部门对购置渔船进行检验,并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6、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为检验合格渔船办理登记证书和所有权证书。
7、渔船下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