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综合电力推进系统(船舶电力网)

2022-12-09 16:36 点击:175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电力网

船舶电力系统由船舶电源、配电装置,配电网和负载,即从电能生产,分配至消费所有环节组成的整体。基本参数是:电制(交流或直流),电压,频率。

2. 船用综合电力系统

电气设备 分 船舶电站设备、配电设备和船舶电力拖动设备 船舶电站设备主要介绍船舶电力系统的组成、船舶发电机、主电站和应急 电站;介绍船舶交流发电机的结构和运行原理、励磁自动调节原理、发电机保护的设置;介绍主电站的结构、主配电板各功能屏的一般使用要求。

着重介绍应急电站的结构、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电站的码头试验方法。

配电设备主要介绍分配电板、充放电板、区域配电板和岸电箱。

着重介绍 临时应急配电系统的结构、充放电控制方式、充电装置电路、区域配电系统的结构和配电板控制电路。

船舶电力拖动设备主要介绍磁力启动器、机舱泵和风机类电动机械的控制、冷藏设备、锚机。

着重介绍磁力启动器的各种电路形式,机舱风、泵的典型控制电路,冷藏设备的电气控制电路,交流三速锚机的控制电路。

3. 船舶电力网有哪几种配电方式

优点

①电源:将其他形式的能源转换成电能。

②配电装置:根据需要对电能进行分配,为了保证供电的可靠和安全,还要负责对电源,电力网和负载进行保护,监视,测量和控制。

③船舶电力网:将各种电源与负载按一定关系连接起来。

④电力负载: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的能量。

4. 船舶电力网络

船舶综合电力推进系统代表着当今船舶动力的发展方向,其主要特点是将推进动力与电站动力合二为一。

现代的船舶综合电力推进已不是早期意义上的电力推进,而是将日用电和推进用电结合在一个电力系统内

5. 船舶电力网通常由什么组成

船舶电力系统是由电源装置、配电装置、电力网和负载组成并按照一定方式连接的整体,是船上电能产生、传输、分配和消耗等全部装置和网络的总称

其主要组成包括如下

1)电源装置。将机械能、化学能等能源转变为电能的装置。船舶电源主要是指发电机和蓄电池。

2)配电装置。对电源和用电设备进行保护、监测、分配、转换、控制的装置。

3)船舶电力网。是全船电缆电线的总称,也是电能的生产者(各种电源)和电能的消耗者(各类用电设备)的中间传递环节。船舶电力网根据其所连接的负载性质和类别可以分为动力电网、照明电网、应急电网、低压电网和弱电电网等。

4)负载。即用电设备。船舶负载有:甲板机械、船舶舵机、动力装置用辅机(为主机和主锅炉等服务的辅机,如主机滑油泵、海水冷却泵、淡水冷却泵和鼓风机等)、舱室辅机(生活水泵、消防泵、舱底泵以及为辅锅炉服务的辅机等)、电力推进设备(主电力推进装置、首尾侧推装置等)、机修机械(车床、钻床、电焊机等)、冷藏通风(冷藏集装箱、空调装置、伙食冷库和通风机等)、照明设备、船舶通信导航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导航和船内通信设备)等

6. 船舶智能电网

船用推进器用三相异步电动机,应用于舰船,作为船体侧向推进之用。

其具有起动转矩高、起动电流小,频繁起动的特点,属电机技术领域。 

由于普通鼠笼三相异步电动机的起动电流是额定电流的5 7倍,起动转矩是额定转矩的1. 0 1. 5倍,起动电流会给船舶电网造成很大冲击,起动转矩也无法满足船体侧推的要求。

进而会造成船舶电网突然跳闸,其它船舶设备无法正常工作,大大降低了舰船的工作可靠性。

因此迫切需要研制一种新型船用侧向推进器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新型船用侧向推进器用三相异步电动机,特点是要求电动机的起动电流降低到额定电流的4. 5倍以下,且起动转矩可达到2倍以上的额定转矩。 

7. 船舶电力系统

船舶电力系统只需为一艘船提供电能,所以容量较小。而普通陆地用电则要兼顾整个小区居民用电和商业用电

而且一艘船空间有限,线路通常也比较短。但它要面对恶劣的极端天气,工作环境比陆地上要差很多。陆地线路环境不用面对极端情况!船舶电力系统的出现,是造船技术快速发展的最好体现之一。目前,许多船舶都采用电力作为航行动力,比如有些科考船和破冰船,使用的都是电力推进。

8. 船舶电力网的保护

1、过载保护跳闸,当电流超过额定电流,并达到所设定的过载延时时间。

2、缺相保护跳闸,三相电路中某一项缺失,导致其余两路电流异常。

3、短路保护,当断路器后端电路出现短路现象,并超过设定的短路短延时时间。

4、漏电保护,当断路器后端电路出现漏电(例如单相对地)。

5、失压、欠压保护。

9. 船舶综合电力系统的网络

全电推进又被称为船舶综合电力推进系统,该系统会将船舶的动力电站和辅机电站合而为一。就是通过使用发动机带动发电机,从而产生足够的电力,再用电力给电动机供给动力,推动船向前行进。

全电力推进不仅去除主汽轮机组和齿轮箱以及相关辅助机械,降低了舰艇的噪声,同时,还节约舰艇空间,减小舰艇的排水量,便于提高舰艇的综合声隐身能力。法国已经在“红宝石”级核潜艇上采用了全电力推进,并取得了明显的降噪效果。

随着高强度、轻质量复合材料在推进电机上的应用,大功率、小尺寸、轻质量推进电机技术的不断突破发展,全电力推进技术必将在未来的舰艇上广泛应用。

10. 船舶电力网由什么组成

船用电缆分为船用电力电缆、船用控制电缆、船用通信电缆、舰船用电力电缆、舰船用控制电缆等,主要适用于各种河海船舶及海上石油平台等水上建筑物传输及电器控制,船用电缆属于电缆的一种。分类:

1、聚氯乙烯电力电缆   

2、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3、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4、阻燃电线电缆

5、分支线缆

6、耐火电线电缆

7、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8、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

9、额定10KV以下的架空绝缘电缆

10、通用橡套软电缆,船用电线电缆

11、矿用电线电缆

12、聚氯乙烯绝缘固定敷设用电线电缆

11. 船舶电力网的保护主要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用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接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接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竹子;

  (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地方物资、商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的商业企业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本单位证明;任何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商业企业出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电力主管部专用架空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条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采取措施,强行伐、剪树木、竹子;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侵占电力建设设施依法征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并视情况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诉,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仍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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