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级社标准
是中国船级社认证。中国船级社(CCS)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中国船级社作为交通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中国船级社是国家的船舶技术检验机构,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正式会员。中国船级社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技术规范和标准,提供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服务,以及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开展法定检验和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扩展资料前身:中国船级社(CCS)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成立于1956年,是我国制订船舶规范和对船舶及其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的专门机构。中国船级社与英国劳埃德船级社、美国船级社、挪威船级社等10家著名的船级社都是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正式会员,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的风险管理机构,目前已经建成国内分支机构57个,国外分支机构17个。从1992年起中国船级社按IACS的要求建立了满足ISO9001标准要求的质量体系,并于1994年3月获得国际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合格证书”,成为第一个获得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检验机构。
2. 中国船级社标准
基本工资就是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好像是700多吧,开到手里的大概就1400.一年下来,连钱带物,大概能有5万吧。
3. 船级社标准目录清单
企业认证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两种。其英文原意是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在ISO/IEC指南中对“认证”给予了明确的定义“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产品认证
主要是指对产品质量的认证。在我国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简称“3C认证”)。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及其国家“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 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第一批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19类132种产品,除了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可申请免办3C认证外,所有产品如未获得3C认证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体系认证
主要是指管理体系的认证。所谓管理体系是指“建立方针和目标, 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在世界各国(地区)得到普遍重视和迅猛发展的管理体系认证主要有: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上述三个体系标准具有很能强的兼容性,核心都是围绕产品的质量管理。企业开展体系认证的目的,就是为了证实其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规要求的产品。
4. 船级社标准怎么买
1.中国船级社,简称CCS,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世界领先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提供入级检验服务,同时还依据国际公约、规则以及授权船旗国或地区的有关法规提供法定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等服务。2.中国船检,简称ZC,中国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船舶(包括海上钻井平台等)执行监督检验,使之符合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遭受污染。 检验除渔船外的各种船舶,但是一般都是相对简单的船,要求高的船一般都会由CCS检验3.中国渔检,简称ZY,只能检验渔业相关的船舶。
5. 船级社标准属不属于强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6. 船级社标准下载论坛
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类发展指数”调查结果显示,挪威连续多年高居榜首,被评为“全球最适宜居住国家”。
2.英国经济学人智库(EIU)研究指出,挪威是最和平的国家。
3.瑞士世界经济论坛发表《2008年全球男女平等差距报告》,挪威是男女最平等的国家。
4.挪威人均GDP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或第二。
5.挪威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占据西欧的50%,为西欧最大产油国和世界第三大石油出口国。
6.挪威是全球第四大航运国家,也是世界第一大航运集群。本国人口不到世界的0.1%。却拥有全球13%的商船队、23%的世界游艇数量、19%的天然气运输船只、19%的化学品船队,控制了世界11%的原油运输船和世界近海运输业务的15%市场份额。
7.挪威海事业领域的航运、造船、设备生产和服务供应商组成高度发达的产业体系,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8.挪威是世界高档豪华邮轮、特种船以及船用设备的主要生产和供应国之一,全球目前最大邮轮“海洋绿洲号”为挪威建造。
9.挪威占据世界海事保险市场约20%的市场份额,入级挪威船级社(DNV)的商船占全球船队16%的份额,挪威银行是全球最大的船舶融资银行。
7. 船级社标准焊工
在船厂的焊工需要两种证件:
1、船级社和考试委员会(国内还有ZC、渔检)发的焊工证,这个相当于国内的职业资格证,主要是证明已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达到一定的等级。理论上说这些证书得到的越多,个人含金量越高。
2、安监局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表上岗前已经通过操作规范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且已考核合格。
8. 船级社收费标准
01
船舶登记证书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船舶登记证书,也称为船舶国籍证书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颁发。
该证书的有效期各船旗国规定不同,一般为五至十年。我国规定,该证书有效期为十年。有些国家和地区政府规定为五年,比如香港地区政府颁发的登记证书就为五年。
任何一艘船舶,建造之后,或者被购买之后,船舶所有人,即船东,必须向一个国家的政府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悬挂登记国的国旗,并以登记国的某一个港口作为船籍港,由船舶登记国家主管机关颁发船舶登记证书。
02
船舶国际吨位证书
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
简称ITC证书,该证书也称69吨位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或由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代表船旗国政府签发。
该证书中以船舶总吨作为衡量船舶规模的大小,以船舶净吨作为营运舱容,并作为上交税款和港口收费的计算基础。
该证书中的船舶吨位,是以船舶容积为单位进行衡量,因此,船舶吨位证书中的吨位称为容积吨。
0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MINIMUM SAFETY MANNING CERTIFICATE
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在该证书内,规定了每一具体船舶,对于相关职务的人员所应配备的最低配员。如若船舶上每一相关职务的实际配员少于证书中规定的相关配员数,则船舶为不适航而不能开航。
该证书的有效期因各国政府规定不同而不同,有些国家规定为二年,而有些国家规定为五年。有效期间不需要年度检验。
04
船员住舱证书
CREW ACCOMMODATION CERTIFICATE
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或由船旗国政府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并签发。
该证书证明了,某一具体船舶的船员住舱、生活条件、生活环境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规定。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需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签证,五年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5
船舶电台执照
SHIP STATION LICENCE
船舶电台执照,由船旗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
证书上列明了船舶电台所配备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名称和数量,以及无线电通讯的交费账号。
本执照表示某一船舶配备所属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的合法性。
该执照有效期各国政府主管机关规定不一,基本上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为一年,长期为五年。
上述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称为政府法定法律证书。
06
船舶入级证书
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
船舶入级证书包括船体入级证书和轮机入级证书,是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船级表明了船舶达到的一种技术状况指标。
船体入级证书主要是指船壳,使用的材料,载重线的勘划,达到什么样的强度,适合在什么样的航区航行,船舶在船舶检验机构的监督下建造完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授予该检验机构一定的船级符号。
07
船舶国际载重线证书
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简称LL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进行检验签发。
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五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开始新的循环。
08
船舶安全构造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
简称SC证书,船舶安全构造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该证书载明了船舶安放龙骨的时间及建造年月,证书表明,船舶的结构和构造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各项相关要求,在结构和构造上达到了相关海上安全的技术要求标准。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签证。
09
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TIFICATE
简称SR证书,船舶无线电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证书表明,船舶所配备的无线电设备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相关要求,包括全球海上遇险和搜救系统所要求的设备及技术功能达到了所要求的技术指标。
船舶安全无线电证书,有些船级社规定有效期为一年,每年进行检验,并换发新证书。
有些船级社实行五年协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中国船级社实行的是五年协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010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
简称SE证书,船舶安全设备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证书表明,船舶所配备的安全设备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相关要求,安全设备主要包括安全消防、救生设备。
对货船来讲,船舶的实际船员数量不应超过该定员数量,对客船来说,船舶的船员和旅客总数,亦不能超过该载明的人员数量。
011
国际船舶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简称IOPP证书,国际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该证书表明,某一具体船舶已经按公约要求,配备并安装了符合公约要求的防止油污染的相关设备并达到了公约要求的技术指标。
作为该证书的支持文件是该证书的附件FORM-A。
在FORM-A中,列出了某一具体船舶配备的防止油污染的防污设备的名称、数量和技术性能,其中包括油水分离器、15PPM报警设备、焚烧炉、污油舱、污水舱等。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检验签证,每一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12
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NTERNATIONA AIR POLLUTIONS PREVENTION CERTIFICATE
简称IAPP证书,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这是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的一种新的国际船舶证书。
该证书表明某一具体船舶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船舶产生对臭氧消耗的设备以及对燃料油中的含硫量已进行了有效的控制,符合规则要求的排放标准。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入年度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并换发新证书。
01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该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
证书内载明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种类,包括粪便柜,污水处理装置等设备的性能,容积,各项技术指标等。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签证,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14
除鼠或免预除鼠证书
DERATTING OR DERATT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
除鼠与免予除鼠证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证书,其作用是一样的。
除鼠证书是说明该轮经过了除鼠工作,但不保证船上没有老鼠,因此除鼠工作需经常进行并有相关记录,特别是在换发新证书时,必须经过除鼠。
而免预除鼠证书是说明船上没有老鼠,不需要进行除鼠。
绝大部分船上使用的是免预除鼠证书。
该证书是根据国际卫生组织有关规定,由任何一个港口的港口卫生当局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不能展期。
现在,根据国际卫生组织的规定,原来的〈除鼠或免预除鼠证书〉改为〈卫生控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证书的功能方面除了原来的功能外,还增添了对流行性疾病等卫生问题的控制。
仍然由港口卫生检疫部门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