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厂里技术部(船厂技术部和质管部)

2022-12-01 20:00 点击:162 编辑:邮轮网

1. 船厂技术部和质管部

又是一个新的开始,也是一个充满挑战,机遇与压力并重的开始的一年。因此,我要调整工作心态、增强管理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并做好本职工作。为了尽快的成长为一名优秀的销售经理,我订立了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业务理论水平、组织管理能力及综合素质的提高;

  首先要把自己放在公司建设的总体框架中来反思自己,审视自己,看自身能力和素质的提高幅度,能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能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能不能适应完成正常工作的需要。其次经常告诫自己,要在公司立得住脚,不辜负领导的期望,自身素质的强弱守键,必须在工作中不断地提高自己、提高自身能力素质,上让领导放心,下让顾客满意,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全面提高自己,在协调关系的能力上要有突破,在组织管理的能力上要有突破,在完成工作的标准上要有突破。

  二、学习及制订培训计划;

  做房地产市场中介是需要根据市场不停的变化局面,不断调整经营思路的工作,根据需要调整我的学习方向(管理知识、营销知识、策化知识、各个楼盘的动态等相关房地产的知识都是我要掌握的内容)来提高业务员的销售能力。通过学习,感到既开阔了眼界,又丰富了头脑,既学到了知识,更看到了差距。在不断的学习中提高了自己的能力素质,增强了干好本职工作的本领。

  三、业务目标及发展目标;

  首先以提高工作效率为根本,尽的努力超额完成公司每月制定的业务目标,争做公司所有项目第一优秀楼盘,其次打造红军一样的团队,大家什么事都能以公司利益为重,以部门利益为重,做到眼勤、腿勤、手勤、嘴勤、讲团结,讲协作,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通过学习,实践工作结果来证明我的能力,争取年底做到销售总监。

  四、加强自己思想建设,增强全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增强服务意识、增强团队意识。

  积极主动地把工作做到点上、落到实处。我要虚心向其它同志学习工作和管理经验,借鉴好的工作方法,努力学习业务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要勤于汇报,善于总结,使自己的全面素质再有一个新的提高。要进一步强化敬业精神,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完成工作的标准。为公司在下半年的工作中再上新台阶、更上一层楼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办公室在总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总公司“三服务、两育人”的服务,下半年工作计划如下:

  1、精益求精抓信息。充分发挥岗位职能,认真接听广大师生员工的电话,把广大师生员工所反映的一些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对总公司有指导意义的电话内容进行总结,及时进行勾通反馈上报。

  2、尽职尽责抓印信。严格发文标准,提高发文质量、做到文件的及时收发、传阅、送阅。明确印鉴管理程序,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各项制度办事,做到收文有规范、办会有制度、办事有纪律,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继续抓好接待组织工作。不断加强个人修养,自觉提升接待标准,利用网络学习其它省、市在接待工作上的先进工作方法,努力适应新形势下办公室接待工作的需要,树立办公室良好形象。

  4、进一步完善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以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为契机,建立建全组织机构,建立完整科学的人事管理档案,加大对人力资源招聘力度。

  5、任劳任怨抓后勤。一如既往地抓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广大员工解除后顾之忧。

  上半年,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得到了总公司领导和同志们的肯定,由衷的感谢公司领导和所属各部门半年来对办公室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半年里,新的形势赋予了办公室新的重任,办公室愿与总公司所属各部门密切配合,奋力拼搏,锐意进取,不懈努力,为总公司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篇二】

  回首来公司工作已经有半年,在公司各位领导对工作的支持和关怀下,慢慢的成长,从对公司的各项管理体系的不熟悉,通过学习和对工作经验的摸索,不断的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把自己销售内勤工作流程掌握好,尽可能把每一个工作事项做细,做好。

  首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建立每个合同的(合同履行一览表),编制每个月,季,年度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表。将合同履行情况报给公司经理,销售经理。根据需要,合同执行情况反馈给用户,对销售部的文件接发处理和保管,进行存档,保管。一切商务来电来函及文件,对客户反馈的意见进行及时传递,处理,建立用户档案。按照要求进行市场信息并每天提供信息简报。以邮件方式报销售公司。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销售内勤工作是一项琐碎繁杂,综合协调服务工作,既要完成文字处理,解答用户来电咨询,寄送样品票据,日常化的工作,又要定时盘点库存,整理用户档案,所以销售内勤工作不仅仅是联系内外的纽带,更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窗口,起作用举足轻重,那么,如何做好销售内勤工作呢?

  要有主动性,作为销售内勤,工作的主动性非常重要,主要工作要在于“勤”,字上下功夫,报表填写。

  一要多动嘴,货物发出去,要与客户常沟通,根据实际发货型号,数量,质量问题,回访用户,了解用户营销状态。

  二要辛勤,任何用户合同,发货记录,写,合同起草等时效性强的材料不能久拖不办,用户资料整理,要勤于补充,保证客户资料的完善。

  三要腿勤,于业务相关的生产部,财务部,质检部多走动,常联系。了解本企业生产动态,产品质量,票据开具等。事事做到心中有数。四要脑勤,对收集的信息和各月业务报表,要多动脑筋,进行分析研究,采取归纳比较,判断推理的方法,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用户购货周期,产品的市场,占有额,潜在行业需求等,养成勤于思考,善于思考的习惯。

  销售内勤工作纷乱,杂。只有不断学习,勤于完成,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才能做好销售内勤工作,真正发挥好,企业与用户的纽带工作。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持之以恒,切忌偷懒,并每天看看使得自己有一定的目标压力,使得计划得以完善。

  (一)产品在推广过程中出现销售缓慢现象的问题

  1、代理商的推广速度缓慢受价位影响大。从近期与代理商的电话沟通以及业务员与代理商的合作上来看,代理商本身对产品不是很熟悉,他们之所以代理产品主要是看到该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符合当今的国家政策。有些代理商为了尽快打开市场,主要在价格上与我们反复商量,他们认为价格太高减慢了市场开发的进度。

  2、现阶段的市场推广仅仅停留在概念性推广阶段,渔船主也仅仅是概念性的接受我们的产品,但对产品带来的经济价值缺乏直观、全面的认识,致使市场推广具有一定难度。

  3、渔民持观望态度的多。由于我们的产品在渔船上安装的少,渔民当前还没有看到制冷机带来的经济效益,渔民多停留在观望状态。

  4、公司具有针对性促销活动少,致使产品信息、性能、用途不能更加深入地传达给终端客户。由于渔民多年形成的带冰作业方式,阻碍了渔民接受新事物的程度。如果身边的人使用了该产品并达到了使用效果,产品的价格是可以接受的,关键是现在还没有身边的用户现身说法。

  5、市场推广过程中渔船主普遍反映价位偏高。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同类型的压缩机制冷机组无论是在价位上还师能上比我们的产品有优势。据渔民普遍反映,今年的渔业资源较往年比是船多鱼少,况且随着原油价格的上涨,大多渔民选择的是近海作业,打经济鱼类少,认为安制冷机组作用不大,且设备的一次性投资大,由于没有亲身使用过该产品,所以一次性拿十几万购买还是有点担心。

  (二)几点建议

  1、进一步优化产品的结构和质量。为使概念性销售转变为样板式销售,建议公司在几个大的渔港建立样板船,组织渔船主现场观摩,用身边渔船使用制冷机组后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及其影响力,给渔民一个直观的、理性的认识,对产品性能及用途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从而刺激渔船主的购买欲望,打开产品销售缓慢的僵局。

  2、针对个别区域代理商销售缓慢的情况,建议公司重新寻找资金雄厚、与渔船主有一定人际关系,影响力大的代理商,使销售网络的建立更加快捷,在代理之间有一种无形的竞争压力,同时也为下一步的代理培养后备力量。

  3、在休渔期前或休渔时公司多组织策划几次现场演示活动,尽可能的有设备上船作业,以此打消渔民对制冷机组的性能问题的顾虑,进一步提高制冷机组在渔民心目中的美誉度,刺激渔船主的购买欲望,以此带动休渔期间渔民的大批量安装。

  4、打破单一依靠代理销售的格局。休渔期前不要不精力全部放在代理商的销售上,因为时间不允许,我们可以找几个大的渔业公司,依靠政府部门的帮助,投放几台产品上船作业,以此带动强劲客户。

  (三)下半年工作重点

  1、在广泛听取业务员和代理商意见的基础上,加大对代理商的监管力度,有重点的培养一些诸如渔业公司、船厂、水产公司等国营企业单位的终端客户。

  2、下大力抓好已发出去设备及已安装上船设备的技术跟进和每天的机组运行情况登记反馈。

  3、有目标的培养一部分潜在想代理公司产品的人员。我们可以对以前打电话咨询代理事宜的人员进行再次跟进,必要时可以发展为公司潜在代理人员,以备后事之需。

  【篇三】

  采购部诗司业务的龙头老大,守系到公司整个销售利益的最重要环节,所以我很感谢公司和领导对我一如既往的信任,将我调到如此重要的岗位上,我亦将不懈努力以不辜负领导的厚爱。怀着感恩的心,将下半年的工作做了以下部署:

  一、在以质量为前提的情况下,货比三家,直接降低药品价格。坚持“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限度为公司节约成本”的工作原则。

  二、对于非现款供货单位发货遵循少量多次的原则,充分利用供方信贷期。

  三、发货方式尽量以送货上门为主,尽量减少物流费用。

  四、降低现款供货,寻找新的供货来源。

  五、稳定现有供应商,开发培养有潜力的供应商,为公司做大做强做好积极准备。

  六、以遵循gsp为标准,力争更好的做好质管部和供应商之间的桥梁。

  七、做好物价工作,多方采集消息,提高市场嗅觉能力。

  八、贯彻公司宗旨,做好招投标工作,为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而积极努力。

  九、对于周期性及流行性的疾病做好更加充份的准备。

  十、继续做好销售内勤工作,仍然坚信一个出色的内勤是十个乃至更多优秀销售员的坚强后盾。

  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未来从来都是因为它的不确定性而让我们充满激情。我似乎已经看到了我们部门变得强大的光茫,我将留取精华,摒弃糟粕,不纯为了完成任务而工作,要以创造更多利润来提升自身价值。我将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与公司全体员工共同学习、共建和谐、共创辉煌!

2. 船舶质量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3. 船厂生产管理部

1,电装车间的工作内容大致是 电气设备安装\电缆敷设及设备接线\查线,电气设备调试等。

2,中小型船厂,电装生产设计主要是围绕建造工艺和施工方法进行的合理地进行电装生产设计,能使电装工程有条理地进行,3,使复杂的工作简单化,露天作业内场化船上作业地面化从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交叉作业减少返工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工种作业平衡的目的使电装铁舾装预装率大大提高。

这也是中小型船厂电装生产设计的主要目的和任务。

4. 船厂质检员

  报考船检有两类,条件分别是:  

1、国家船检局(中国船级社)归交通部直属类  验船师,一般要求有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  必须首先进入CCS工作,才有考试的资格。  

2、船厂的质量检验员  这类人员是在船厂负责质量检查工作的.一般由船厂负责招聘  通常要求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对工作经验也有一定的要求.该质检员的考试由各船厂单独安排,难度不会太大。

5. 船厂制造部

最吃香的十大岗位主要集中在以下两大块:

一,支撑部门:

1、设计部:设计总监、设计经理、设计师、助理设计师

2、技术部 岗位: 总工程师、 工程师、 高级技师、 维修工。

3、营业部 岗位:主任、副主任、普通业务员。

4、质量检验部 岗位:经理、主管、检验员。

二,后勤部门:

1、总经理办公室 岗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秘书、总经理助理。

2、 企划部 岗位:主任、 企划专员。

3、人力资源部 岗位:经理、 主管、 人事部专度员。

4、 财务部 岗位: 经理、 主管、会计、出纳。

5、后勤部 岗位: 主管,、保障部专员。

6、安全保卫部 岗位:经理、办事专员、门卫。

6. 船厂生产保障部主要做什么

你好,我不啰嗦直接回答你工艺员的职责。不同的船厂,工艺员职责是不一样,跟管理架构有关,主要体现在处理业务的范围大小不同。

按生产流程阶段不同,生产准备阶段,工艺员需要完成生产前的现场技术、施工方法、辅助设施策划准备,检查核实常规工艺技术文件发放情况,清理遗留问题。

正是生产阶段,内容就繁杂了很多,要处理现场发生的种种施工方法问题,监控重要工序的施工情况保证按施工要求执行,同各部门协调,跟船东沟通,保证现场施工有序进行。等等。

此外,日常工作还包括工资文件整理,统计,现场巡查,相关文件信息传递,技术积累,工艺总结,创新。

按岗位,工艺员分船体工艺,精度工艺,舾装工艺,机装工艺,上建工艺,工装工艺等等。 简单介绍就这么多,不多说了。

举个例子,以船体工艺为例。开工前,准备各种自己专业相关的图纸,比如分段划分,吊装,加强,施工方案等等几十种上千份。

施工过程中,严密关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关键点,做好交底,参与,监控工作。

日常施工会发生很多施工部门干错了的事,你需要去检查确认问题发生原因,提供处理方案,问题比较棘手的,要跟其他部门和船东船检一起协商处理方案。

出很多工艺指示文件,也就意味着这些文件的归纳整理也要做。

此外还有后续的总结,反馈,提高,创新生产工艺,提高造船效率。 施工员嘛,那就是以上情况中,脑子少用点,体力活多干点。

工艺侧重思考方法,施工侧重直接动手。 以上仅是概括,且本人经验水品也有限,难免存在错误或遗漏,仅供参考。

7. 船厂质检部

高级工程师是职称 而不是角色职务 船厂里面主要生产部门大体为: 船体 涂装 舾装 机装 甲装 电装 居装 搭载 各船厂部门划分各不相同 但大同小异工程师 有做船研所技术部门的 有管现场生产的 有调度工程师 有质检工程师 有计划工程师 安全工程师等等 可以说在船厂各部门干的年头多了 评上了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都叫做高级工程师

8. 船厂经营部

一,支撑部门:

1、设计部:设计总监、设计经理、设计师、助理设计师

2、技术部 岗位: 总工程师、 工程师、 高级技师、 维修工。

3、营业部 岗位:主任、副主任、普通业务员。

4、质量检验部 岗位:经理、主管、检验员。

二,后勤部门:

1、总经理办公室 岗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秘书、总经理助理。

2、 企划部 岗位:主任、 企划专员。

3、人力资源部 岗位:经理、 主管、 人事部专度员。

4、 财务部 岗位: 经理、 主管、会计、出纳。

5、后勤部 岗位: 主管,、保障部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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