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2、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申请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需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