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运输火灾(船舶火灾事故)

2022-11-28 08:09 点击:54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火灾事故

火势不大可用便携式灭火器灭火,出动消防队用水枪。

无法控制就会撤出人员封舱,释放大型二氧化碳钢瓶。

2. 船舶火灾事故案例分析报告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等事故造成财产、货物和营业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都称海损事故。凡船舶由于火灾或机务、货损事故引起的海损事故均列为海损事故。三、船舶海损事故分为重大、大、一般和小事故四级,其划分标准按《船舶海损事故分级标准表》的规定办理。四、船舶海损事故,必须迅速向船舶所属单位和附近港务监督(航政)机关报告;如无港务监督(航政)机关,则向就近县、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国外还应向我驻外使、领馆或航运代表机构报告。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交通部直属船舶发生重大、大海损事故,船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交通部直属港航及有船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或电报逐级上报,直至交通部。

3. 船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有危险。

1.森林里的危险:容易迷路 在比较原始的森林中缺少道路、路牌等指引。由于周围树木比较相似,在太阳被遮挡时很容易迷失方向。迷路时人会因为缺少食物和水陷入危险。遭遇野兽 森林中有可能存在豺狼虎豹熊等大型食肉动物,也有可能遇到毒蛇等有毒的动物。森林里很容易出现各种有毒的昆虫,防不胜防。存在危险植物 森林中很多植物有毒,不能随便食用也不能触摸。另外森林中的水源不卫生,可能含有细菌,饮用生水有可能会中毒。突发地质灾害 山地森林下雨天容易出现洪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2.海上的危险:海上恶劣的气候环境。台风、暴雨、海浪、海啸等自然灾害对船舶形成冲击,引发触礁、翻船、船体碰撞等事故,导致人员落水伤亡船舶发生火灾事故。船舶是漂浮在水中的独立空间,由于使用燃油和电器,操作不当时可能发生火灾甚至爆炸事故,如不能及时扑灭火灾或处置不当,容易使船上人员无处可逃造成伤亡事故。

4. 船舶火灾事故报告400字

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

  世界各国对海事的分类都有规定,尽管细节不同,但基本原则相同。我国《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对水运交通事故进行了界定。

  1、碰撞事故。碰撞事故是指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事故。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船舶受损、船舶沉没等后果。碰撞事故的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2、搁浅事故。搁浅事故是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搁浅事故的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停航在24h以上7d以内的,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d以上30d以内的,确定为“大事故”;停航在30d以上的,确定为“重大事故”。

  3、触礁事故。触礁事故是指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事故。触礁事故的等级参照搁浅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4、触损事故。触损事故是指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渔棚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的事故。触损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损失。

  5、浪损事故。浪损事故是指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的事故。也有人称之为“非接触性碰撞”,因此,浪损事故的损害计算方法可参照碰撞事故的计算方法。

  6、火灾、爆炸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同样,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船舶损失等。

  7、风灾事故。风灾事故是指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的事故。

  8、自沉事故。自沉事故是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的事故;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不属于“自沉事故”。

  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运交通事故。例如,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船舶沉没;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导致船舶全损等

5. 船舶火灾事故报告实例1000

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交通部发布的第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 船舶火灾事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报告,其内容如下:

第五条(1)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第七条(1)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第九条(1)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7. 船舶火灾事故报告1000字

1、碰撞事故。碰撞事故是指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事故。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船舶受损、船舶沉没等后果。碰撞事故的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2、搁浅事故。搁浅事故是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搁浅事故的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停航在24h以上7d以内的,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d以上30d以内的,确定为“大事故”;停航在30d以上的,确定为“重大事故”。

3、触礁事故。触礁事故是指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事故。触礁事故的等级参照搁浅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4、触损事故。触损事故是指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渔棚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的事故。触损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损失。

5、浪损事故。浪损事故是指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的事故。也有人称之为“非接触性碰撞”,因此,浪损事故的损害计算方法可参照碰撞事故的计算方法。

6、火灾、爆炸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同样,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船舶损失等。

7、风灾事故。风灾事故是指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的事故。

8、自沉事故。自沉事故是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的事故;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不属于“自沉事故”。

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运交通事故。例如,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船舶沉没;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导致船舶全损等。

8. 船舶火灾事故报告与调查报告

1、以人为本 救命为要,就是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必须以确保受困人员的安全为基本前提,最大程度的抢救人员的生命安全。

2、因情施救,准确迅速”原则,就是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最合理的战术将火灾扑灭,将被困人员救出。

3、“加强防护,防止伤亡”原则就是在船舶火灾的扑救过程中,要提高参战人员的安全意识,配全配齐防护装备。

具体可以参考《水域船舶火灾危险性分析及扑救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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