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船载危险品申报管理,严格审批程序
1、加强辖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的管理,依法落实申报监管职责,按《广西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审批工作程序》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对未按规定办理申报、不具备适航、适装和防污染证书、单证不齐全和超过规定船龄的船舶以及货物不适装、港口不具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的,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
2、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及其他禁止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沿海船载危险品申报审批要注意审查船舶本航次终点港是否为内河港,防止剧毒危险品通过海上进入内河运输。
(二)加强对船载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
载运危险品船舶的船员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评估,不取得相应的危险货物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一律不得在内河危险品船上任职。对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申报资质和虽具备资质但未经危险品运输知识更新培训的人员,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受理其申报。局将在近期组织开展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申报员、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检查员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知识更新培训,请各单位做好培训人员的调查摸底和统计工作,并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局危防处。
(三)强化现场监督检查,消除潜在事故隐患
各单位要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制定“百日会战”现场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强化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现场执法检查:
1、严格危险货物适装和船舶适运条件的检查:各单位要加强危险货物申报各个环节的检查,重点针对危险品包装、标志标记、积载、隔离等各个环节,对承运船舶要加强对船舶适装证书、防污染文书以及安全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公约和规则要求的检查,确保货物适装和船舶适运。
2、加强对散装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和防污染作业条件的检查:各单位要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散装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和防污染作业条件的检查,督促码头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设施、防污染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完善并落实安全作业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对2006年7月1日后不具备安全和洗舱水接收条件的散装危险化学品码头,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限制性措施,确保船舶作业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并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虽经整改但仍未达到安全和防污染要求条件的,自2007年7月1日起,禁止其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3、强化危险品集装箱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拟装船危险品集装箱的开箱检查,除要求装箱检查员认真履行职责外,要将危险品集装箱的开箱检查列入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工作的必经环节,同时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普通货物的开箱检查率,严格查控瞒报、谎报危险品运输的违法行为。
4、加强对辖区水上加油船(站)的安全和防污染检查:针对辖区水上加油船(站)管理不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现状,各单位要在“百日会战”期间对辖区水上加油船(站)进行一次安全和防污染大检查,重点针对加油船(站)的船舶证书和防污染文书,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文件、是否已建立船舶作业安全、防污染管理规章制度和落实相关安全装卸作业规程;操作人员是否经培训上岗等。对达不到基本安全和防污染条件的,要采取限制性措施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四)强化对辖区小型液货船的监管,提高运输管理水平
根据“百日会战”的要求,各单位要结合《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部11号令)的宣贯,对从事国内运输且总吨小于500总吨的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进行重点检查,重点针对船舶生产设施、设备,船舶适航、适装证书,包括安全运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检查。对小型液货船装卸作业过程中要认真检查船岸双方是否严格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的有关安全要求,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管理机构的要严加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