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垃圾告示牌规定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码头管理,保障装卸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以及《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长江港监局)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凡与码头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装卸、运输有关的单位及进入危化品码头的所有船舶、车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3条 危化品码头属企业重点部位,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执行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4条 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
第5条 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危化品码头作业。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二章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6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保证危化品码头装卸、转运安全。
第7条 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码头现场装卸作业安全管理,由物管处现场作业指挥长负责),并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
2、做好码头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码头固定泡沫灭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应急运行管理,确保在装卸作业期间随时可迅速有效投入运行;
3、做好码头及码头库房的防火及用电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
4、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8条 安全部门、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负责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应经常性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提供相应技术和管理支持。
第9条 供运(运管)部门负责码头各种相关手续的办理,对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并敦促其遵守本制度。
第10条 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应遵守本制度,服从企业对口管理部门及安全部门的监督,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负责全部责任。
第四章 船舶的停靠及申报管理
第11条 船舶到我厂危化品码头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取得我厂相关部门同意,并由厂相关部门通知物管处危化品码头管理员。
第12条 危化品码头管理员应根据码头作业情况,合理安排船舶停靠位置,船舶停靠码头后应妥善系泊,并根据水位涨落情况调整系泊缆绳。
第13条 船舶系泊完毕后应带上相关船舶资质证书到厂供运处验证船舶证书并进行复印存档。
第14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向区“港航管理处”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申报。
第15条 货方与船方分别向区长江海事处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申报。
第16条 厂供运处应将第十四、十五条所涉及的三种“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申报单复印件交厂物管处,物管处收到申报单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第17条 危化品码头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在作业期间,白天应悬挂“B”字旗,夜间应显示红光环照灯。
第五章 码头作业区的安全管理
第18条 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及管理:
1、码头的设备设施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2、码头应疏散其它船舶,划定作业区域。作业区的划定以船和装卸设备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m的范围,并以醒目告示牌公布,设置警线和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
3、码头作业区内严禁烟火。进入作业区的人员严禁穿带金属钉的鞋以及穿戴易引起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严禁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关掉手机,严禁使用移动电话、非防爆电筒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物品。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
4、码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和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配置足量与危化品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并保持完好有效。
5、码头道路场地应清理,停止其它无关的作业,进出码头的道路、倒车场应无障碍物。
6、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
7、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内,必须使用防爆型 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并定期检查。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
8、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作好防静电处理,并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备设施之间的磨擦碰撞产生火花。
2. 船舶垃圾告示牌应贴哪里
船员24小时在船上工作,待命,船舶靠港基本是装货或是卸货,不会因别的事情耒等待船员,每到一港船长都会把本次船靠港何时开航写在船员上下船大门旁醒目的告示牌上,船员们都会自觉的遵守船舶规章制度,船长一般在开船4小时前请点人员,也不会无顾把一名船员落下港上
3. 船用垃圾告示牌
阆中市水上漂流艇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上漂流旅游的管理和进一步规范水上交运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漂流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运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水上交运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的江、河、湖、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橡皮艇、木筏、竹筏等)、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但影响水上交运安全的,应事先经交运主管部门核准。
漂流船艇(筏)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域、应急水源区域、备用水源区域以及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营业性活动。
前款所称“水上漂流”是指以橡皮艇、木筏、竹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行为。
第三条市交运部门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交运部门设置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对漂流航道安全查勘、评估以及人员(管理员、安全员和漂流工)理论、技能培训和水上漂流艇筏的认证。
市安监部门负责对水上交运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旅游部门负责对水上漂流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漂流艇筏登记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漂流进行属地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申报与管理
第四条从事水上漂流企业应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漂流艇筏;
(二)漂流航道内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安全及服务设施;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且配备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合格的管理员、安全员或漂流工人数;
(四)有与其漂流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
(五)对每个漂流人员购买足额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五条水上漂流企业应当向市旅游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律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证明;
(二)与生产厂家草拟的漂流艇筏购买合同;
(三)修建漂流起止点码头的设计图纸和资金证明;
(四)漂流管理员工作职责;
(五)漂流安全员工作职责;
(六)漂流工工作职责;
(七)水上漂流安全应急预案;
(八)漂流航道气象、水文资料。
市旅游部门收到漂流企业资料后,应当组织安监、发改、交运、水务、环保等部门对企业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全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立项。
第六条漂流企业应对水上漂流安全负责:
(一)严格遵守行业管理和水上交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安监、交运和旅游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六)漂流企业必须对安全员、漂流工、漂流人员购买不低于人民币6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条漂流企业停业、歇业、转让,需提前30日书面报告旅游部门。
船舶新增、报废、抵押、转让,需提前30日向地方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漂流航道、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八条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小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筏长度的4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最大不能超过0.6米,且不能连续;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
第九条漂流艇筏必须具有船检部门颁发的船用产品合格证书。漂流企业应持该产品合格证向当地海事机构申请初次认证,营运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认证。
第十条漂流艇筏必须按核定乘员进行装载,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船体上必须标示由海事机构认可的名称标志和编号及核载人数。
第十一条漂流艇筏应当按海事机构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1名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及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2名漂流工。
第十二条安全员、漂流工的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45周以下,且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管理员、安全员和漂流工须经交运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漂流工还应持《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能上岗。
以上人员每年必须经过交运、旅游和安监部门组织的不少于10天的安全、法规知识和服务规范培训。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水上漂流行为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
漂流企业应配备防污设备,漂流行为不得污染水域。
禁漂水位线由漂流企业根据漂流航道情况划定,并报地方海事机构备案,由企业在漂流始发码头设置禁漂水位线。
第十五条漂流企业应在急弯、紊流、较大跌水等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救生点。
各救生点应配备带绳的救生圈、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保证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第十六条漂流企业应在上下码头游客接待处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辅助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第十七条漂流企业应在漂流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和“安全员、漂流工”公示栏。
在漂流前由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八条漂流企业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第十九条漂流工在漂流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瞭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第二十条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一条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二条漂流企业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勤巡航,在确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第二十三条当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时,漂流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同时,及时报告海事、旅游和安监部门。
第二十四条旅游、海事和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分别按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范围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统计、上报。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运、旅游、安监、水务、环保等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交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4. 船舶垃圾公告牌规定
(一)船舶应当配备数量和容积满足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要求的收集装置;
(二)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收集点、集中储存点及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操作;
(三)垃圾收集装置应当配备有盖,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
(四)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应当张贴内容等效的告示;
(五)船舶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和航程情况设置垃圾压制装置或者厨余垃圾微生物处理装置,减少送岸处置垃圾量。
5. 船舶垃圾告示牌规定图片
小学语文四年级上册词语盘点第一单元读读写写 宽阔 薄雾 笼罩 沸腾 奔腾 依旧 恢复 灿烂 竹竿 规律 缝隙 照耀 树梢 静寂 白茫茫 若隐若现 昂首东望 风平浪静 水天相接 横贯江面 齐头并进 漫天卷地 第一单元读读记记 颤动 霎时 反差 花卉 涨潮 榕树 镇静 梨黄 紫檀色 百合色 葡萄灰 茄子紫 金灿灿 笑盈盈 人声鼎沸 山崩地裂 不容置疑 神秘莫测 神来之笔 千姿百态 人迹罕至 应接不暇 涓涓细流 帘帘飞瀑 滔滔江水 郁郁苍苍 恍恍惚惚第二单元读读写写 均匀 重叠 空隙 叶柄 触角 痕迹 逐渐 休想 住宅 隐蔽 隐藏 选择 住址 洞穴 柔弱 搜索 倾斜 平坦 扒土 宽敞 引人注意 毫不可惜 随遇而安 第二单元读读记记 蛟龙 慎重 宁静 静谧 豪放 无聊 偶然 崭新 漂移 轻易 资料 证据 鼓舞 考证 起源 召开 假说 震动 坐卧不宁 消磨时光 不可思议 精神大振 枉费心机 浩如烟海 第三单元词语盘点第三单元读读写写 洋溢 允许 围墙 隆冬 孤独 训斥 覆盖 凝视 冷酷 愉快 拆除 剩下 伐木 告示牌 火辣辣 煤油灯 鲜花盛开 绿树成阴 鲜果飘香 狂风大作 雪花飞舞 草翠花开 第三单元读读记记 脸颊 彼此 铁锹 树杈 诧异 麦子 义务 木匠 木偶 表情 愣住 拽住 温柔 撒谎 魔杖 笑嘻嘻 兴冲冲 毛茸茸 枯枝败叶 勤勤恳恳 蹦蹦跳跳 可怜巴巴 第四单元词语盘点第四单元读读写写 高傲 郑重 京剧 滋味 倘若 侍候 脾气 责备 邻近 性格 任凭 贪玩 尽职 稿纸 梅花 跌倒 开辟 局促不安 毫不相让 一日三餐 从容不迫 扬长而去 空空如也 供养不周 不胜其烦 架子十足 屏息凝视 变化多端 枝折花落 第四单元读读记记 狂吠 攀谈 泥泞 腔调 掂量 涟漪 属于 主宰 淘气 反抗 欺侮 成绩 凄惨 慈爱 辛苦 引吭大叫 慢条斯理 自由自在 生气勃勃 如怨如诉 趁其不备 第五单元词语盘点第五单元读读写写 盘旋 城砖 城墙 屯兵 堡垒 打仗 呼应 肩膀 智慧 凝结 长廊 柱子 建筑 宫殿 葱郁 掩映 朱红 堤岸 雕刻 狮子 佛香阁 气魄雄伟 金碧辉煌 神清气爽 隐隐约约 姿态不一 第五单元读读记记 陡峭 耸立 画舫 远眺 鸟瞰 统率 端详 匀称 配合 雕塑 气概 嘉峪关 颐和园 崇山峻岭 举世无双 享誉世界 身材魁梧 神态自若 久经沙场 南征北战 所向披靡 跃跃欲试 若有所思 殊死拼搏 第六单元词语盘点第六单元读读写写 间隔 懒惰 俗语 平衡 联结 跨越 海峡 桂树 苍白 红润 移植 幸运 台湾 袭击 期待 空旷 暂停 山洪暴发 清波漾漾 理所当然 谈何容易 平安无事 突如其来 骨肉同胞 血脉亲情 第六单元读读记记 谴责 凋零 厉害 怜悯 叮咛 嘱咐 怀抱 悲哀 湿润 喜悦 协调有序 人影绰绰 号啕大哭 恍然大悟 第七单元词语盘点第七单元读读写写 伯父 模范 巡警 吵嚷 惩处 抱负 胸怀 喝彩 推荐 眼帘 删掉 规范 燥热 融洽 黄昏 客厅 帝国主义 灯红酒绿 热闹非凡 风和日丽 耀武扬威 得意扬扬 振兴中华 第七单元读读记记 驱使 崛起 余晖 蕴含 洗漱 惬意 反驳 逻辑 冒昧 疏远 采访 寂寞 分析 飘飘然 铿锵有力 筋疲力尽 电话号码 形单影只 和睦相处 患难与共 受益匪浅 年少气盛 年逾古稀 第八单元词语盘点第八单元读读写写 改观 程度 依赖 寄托 幻想 洞察 联系 恐龙 凶猛 鸽子 描绘 轻盈 敏捷 因特网 原子核 哲学家 呼风唤雨 出乎意料 农耕社会 腾云驾雾 程控电话 归根到底 欣喜若狂 形态各异 第八单元读读记记 数据 轻松 悦耳 仓库 储存 示范 烹调 烹炒 预约 综合 判断 提供 迟钝 例如 筛选 辐射 淘汰 盐碱 糖尿病 远洋船舶 用武之地 美味佳肴小学语文四年级上册词语盘点第一单元读读写写 宽阔 薄雾 笼罩 沸腾 奔腾 依旧 恢复 灿烂 竹竿 规律 缝隙 照耀 树梢 静寂 白茫茫 若隐若现 昂首东望 风平浪静 水天相接 横贯江面 齐头并进 漫天卷地 第一单元读读记记 颤动 霎时 反差 花卉 涨潮 榕树 镇静 梨黄 紫檀色 百合色 葡萄灰 茄子紫 金灿灿 笑盈盈 人声鼎沸 山崩地裂 不容置疑 神秘莫测 神来之笔 千姿百态 人迹罕至 应接不暇 涓涓细流 帘帘飞瀑 滔滔江水 郁郁苍苍 恍恍惚惚第二单元读读写写 均匀 重叠 空隙 叶柄 触角 痕迹 逐渐 休想 住宅 隐蔽 隐藏 选择 住址 洞穴 柔弱 搜索 倾斜 平坦 扒土 宽敞 引人注意 毫不可惜 随遇而安 第二单元读读记记 蛟龙 慎重 宁静 静谧 豪放 无聊 偶然 崭新 漂移 轻易 资料 证据 鼓舞 考证 起源 召开 假说 震动 坐卧不宁 消磨时光 不可思议 精神大振 枉费心机 浩如烟海 第三单元词语盘点第三单元读读写写 洋溢 允许 围墙 隆冬 孤独 训斥 覆盖 凝视 冷酷 愉快 拆除 剩下 伐木 告示牌 火辣辣 煤油灯 鲜花盛开 绿树成阴 鲜果飘香 狂风大作 雪花飞舞 草翠花开 第三单元读读记记 脸颊 彼此 铁锹 树杈 诧异 麦子 义务 木匠 木偶 表情 愣住 拽住 温柔 撒谎 魔杖 笑嘻嘻 兴冲冲 毛茸茸 枯枝败叶 勤勤恳恳 蹦蹦跳跳 可怜巴巴 第四单元词语盘点第四单元读读写写 高傲 郑重 京剧 滋味 倘若 侍候 脾气 责备 邻近 性格 任凭 贪玩 尽职 稿纸 梅花 跌倒 开辟 局促不安 毫不相让 一日三餐 从容不迫 扬长而去 空空如也 供养不周 不胜其烦 架子十足 屏息凝视 变化多端 枝折花落 第四单元读读记记 狂吠 攀谈 泥泞 腔调 掂量 涟漪 属于 主宰 淘气 反抗 欺侮 成绩 凄惨 慈爱 辛苦 引吭大叫 慢条斯理 自由自在 生气勃勃 如怨如诉 趁其不备 第五单元词语盘点第五单元读读写写 盘旋 城砖 城墙 屯兵 堡垒 打仗 呼应 肩膀 智慧 凝结 长廊 柱子 建筑 宫殿 葱郁 掩映 朱红 堤岸 雕刻 狮子 佛香阁 气魄雄伟 金碧辉煌 神清气爽 隐隐约约 姿态不一 第五单元读读记记 陡峭 耸立 画舫 远眺 鸟瞰 统率 端详 匀称 配合 雕塑 气概 嘉峪关 颐和园 崇山峻岭 举世无双 享誉世界 身材魁梧 神态自若 久经沙场 南征北战 所向披靡 跃跃欲试 若有所思 殊死拼搏 第六单元词语盘点第六单元读读写写 间隔 懒惰 俗语 平衡 联结 跨越 海峡 桂树 苍白 红润 移植 幸运 台湾 袭击 期待 空旷 暂停 山洪暴发 清波漾漾 理所当然 谈何容易 平安无事 突如其来 骨肉同胞 血脉亲情 第六单元读读记记 谴责 凋零 厉害 怜悯 叮咛 嘱咐 怀抱 悲哀 湿润 喜悦 协调有序 人影绰绰 号啕大哭 恍然大悟 第七单元词语盘点第七单元读读写写 伯父 模范 巡警 吵嚷 惩处 抱负 胸怀 喝彩 推荐 眼帘 删掉 规范 燥热 融洽 黄昏 客厅 帝国主义 灯红酒绿 热闹非凡 风和日丽 耀武扬威 得意扬扬 振兴中华 第七单元读读记记 驱使 崛起 余晖 蕴含 洗漱 惬意 反驳 逻辑 冒昧 疏远 采访 寂寞 分析 飘飘然 铿锵有力 筋疲力尽 电话号码 形单影只 和睦相处 患难与共 受益匪浅 年少气盛 年逾古稀 第八单元词语盘点第八单元读读写写 改观 程度 依赖 寄托 幻想 洞察 联系 恐龙 凶猛 鸽子 描绘 轻盈 敏捷 因特网 原子核 哲学家 呼风唤雨 出乎意料 农耕社会 腾云驾雾 程控电话 归根到底 欣喜若狂 形态各异 第八单元读读记记 数据 轻松 悦耳 仓库 储存 示范 烹调 烹炒 预约 综合 判断 提供 迟钝 例如 筛选 辐射 淘汰 盐碱 糖尿病 远洋船舶 用武之地 美味佳肴小学语文四年级上册词语盘点第一单元读读写写 宽阔 薄雾 笼罩 沸腾 奔腾 依旧 恢复 灿烂 竹竿 规律 缝隙 照耀 树梢 静寂 白茫茫 若隐若现 昂首东望 风平浪静 水天相接 横贯江面 齐头并进 漫天卷地 第一单元读读记记 颤动 霎时 反差 花卉 涨潮 榕树 镇静 梨黄 紫檀色 百合色 葡萄灰 茄子紫 金灿灿 笑盈盈 人声鼎沸 山崩地裂 不容置疑 神秘莫测 神来之笔 千姿百态 人迹罕至 应接不暇 涓涓细流 帘帘飞瀑 滔滔江水 郁郁苍苍 恍恍惚惚第二单元读读写写 均匀 重叠 空隙 叶柄 触角 痕迹 逐渐 休想 住宅 隐蔽 隐藏 选择 住址 洞穴 柔弱 搜索 倾斜 平坦 扒土 宽敞 引人注意 毫不可惜 随遇而安 第二单元读读记记 蛟龙 慎重 宁静 静谧 豪放 无聊 偶然 崭新 漂移 轻易 资料 证据 鼓舞 考证 起源 召开 假说 震动 坐卧不宁 消磨时光 不可思议 精神大振 枉费心机 浩如烟海 第三单元词语盘点第三单元读读写写 洋溢 允许 围墙 隆冬 孤独 训斥 覆盖 凝视 冷酷 愉快 拆除 剩下 伐木 告示牌 火辣辣 煤油灯 鲜花盛开 绿树成阴 鲜果飘香 狂风大作 雪花飞舞 草翠花开 第三单元读读记记 脸颊 彼此 铁锹 树杈 诧异 麦子 义务 木匠 木偶 表情 愣住 拽住 温柔 撒谎 魔杖 笑嘻嘻 兴冲冲 毛茸茸 枯枝败叶 勤勤恳恳 蹦蹦跳跳 可怜巴巴 第四单元词语盘点第四单元读读写写 高傲 郑重 京剧 滋味 倘若 侍候 脾气 责备 邻近 性格 任凭 贪玩 尽职 稿纸 梅花 跌倒 开辟 局促不安 毫不相让 一日三餐 从容不迫 扬长而去 空空如也 供养不周 不胜其烦 架子十足 屏息凝视 变化多端 枝折花落 第四单元读读记记 狂吠 攀谈 泥泞 腔调 掂量 涟漪 属于 主宰 淘气 反抗 欺侮 成绩 凄惨 慈爱 辛苦 引吭大叫 慢条斯理 自由自在 生气勃勃 如怨如诉 趁其不备 第五单元词语盘点第五单元读读写写 盘旋 城砖 城墙 屯兵 堡垒 打仗 呼应 肩膀 智慧 凝结 长廊 柱子 建筑 宫殿 葱郁 掩映 朱红 堤岸 雕刻 狮子 佛香阁 气魄雄伟 金碧辉煌 神清气爽 隐隐约约 姿态不一 第五单元读读记记 陡峭 耸立 画舫 远眺 鸟瞰 统率 端详 匀称 配合 雕塑 气概 嘉峪关 颐和园 崇山峻岭 举世无双 享誉世界 身材魁梧 神态自若 久经沙场 南征北战 所向披靡 跃跃欲试 若有所思 殊死拼搏 第六单元词语盘点第六单元读读写写 间隔 懒惰 俗语 平衡 联结 跨越 海峡 桂树 苍白 红润 移植 幸运 台湾 袭击 期待 空旷 暂停 山洪暴发 清波漾漾 理所当然 谈何容易 平安无事 突如其来 骨肉同胞 血脉亲情 第六单元读读记记 谴责 凋零 厉害 怜悯 叮咛 嘱咐 怀抱 悲哀 湿润 喜悦 协调有序 人影绰绰 号啕大哭 恍然大悟 第七单元词语盘点第七单元读读写写 伯父 模范 巡警 吵嚷 惩处 抱负 胸怀 喝彩 推荐 眼帘 删掉 规范 燥热 融洽 黄昏 客厅 帝国主义 灯红酒绿 热闹非凡 风和日丽 耀武扬威 得意扬扬 振兴中华 第七单元读读记记 驱使 崛起 余晖 蕴含 洗漱 惬意 反驳 逻辑 冒昧 疏远 采访 寂寞 分析 飘飘然 铿锵有力 筋疲力尽 电话号码 形单影只 和睦相处 患难与共 受益匪浅 年少气盛 年逾古稀 第八单元词语盘点第八单元读读写写 改观 程度 依赖 寄托 幻想 洞察 联系 恐龙 凶猛 鸽子 描绘 轻盈 敏捷 因特网 原子核 哲学家 呼风唤雨 出乎意料 农耕社会 腾云驾雾 程控电话 归根到底 欣喜若狂 形态各异 第八单元读读记记 数据 轻松 悦耳 仓库 储存 示范 烹调 烹炒 预约 综合 判断 提供 迟钝 例如 筛选 辐射 淘汰 盐碱 糖尿病 远洋船舶 用武之地 美味佳肴
6. 船舶安全告示牌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船舶的登记要求与船长有关,船长5米以上的摩托艇要经过完整的检验登记发证体系,方能在许可水域内进行航行;船长5米以下的摩托艇,国家对其检验登记发证没有强制要求,若进入通航水域,影响公众安全,影响其他船舶安全,海事部门要予以劝离,但没有强制的处罚措施。
若摩托艇投入运营,需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经过法定部门检验取得检验证书,再在海事部门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得到航行权后,还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方能参加运营。
部分旅游景区有摩托艇投入运营,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营运许可,只供游客乘坐,不能自行驾驶。
部分景区水域内允许游客使用摩托艇,但需要专业教练陪同指导,倘若摩托艇在景区发生事故,当地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工作,由保险公司赔付人身意外保险。我国旅游景区安全责任由各个风景区的主管单位负责,旅游主管单位可以监管、督促配备救生衣等安全设备、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费用、在危险水域设立安全警示牌、劝诫驾驶人注意安全,但不具备海上安全执法职责。
7. 船舶垃圾公告牌用什么语言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文本)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
第十六条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 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
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
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其中,省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省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市级、县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堤防、护岸以及水闸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鼠洞、蚁穴等隐患,修复管涌、滑坡等险段,保障水工程运行安全。
新建、改建航道而修筑的护岸和收费航道的护岸由航道管理机构和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分别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堤防、护岸的绿化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本土植物。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护岸的保护要求,会同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布相应的限制航速的通告。
通行船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六)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造成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定期进行淤积情况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符合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责任区、保洁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保洁要求和保洁费用标准、保洁经费筹集和监督考核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条 河道保洁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保洁责任要求,落实保洁人员和任务,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河道整洁。
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保洁单位应当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专门的保洁单位对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行统一打捞和运送。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保洁责任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河道的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劝阻破坏堤防安全和污染水面的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堤防、护岸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所需费用。
欠发达地区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所需费用,省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署规划同意书。
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实施。规划采砂的河道同时属于航道的,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还应当同时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采砂规划涉及上下游、左右岸边界河段的,由相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采砂河段,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采砂规划应当明确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可以开采的区域和可以开采的数量、期限。
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方案应当明确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护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及时进行河道清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无故拖延。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或者区域河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和保洁等职责的;
(三)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采砂作业设施设备,包括采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和分离机械以及用于采砂作业的其他工具。
第五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道两岸绿化、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等工作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管理的城市内河,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对河道实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二条 蓄洪区、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河道内的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