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照本规定,负责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第四十七条 甲类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签发;乙类证书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印制和签发。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有限航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二)无限航区,是指有限航区及其以外的水域;(三)院校,是指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四)职务船员,是指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人员。其中驾驶人员包括船长和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轮机人员包括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人员包括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无线话务员;(五)适任证书,是指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和无线电人员的适任证书;(六)渔业船员,是指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包括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训练合格的其他船员;(七)主机总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第四十九条 渔业船员体格标准:(一)视力(采用国际视力表及标准检查距离)1.驾驶人员初任者双眼视力均达到1.0以上,或一眼0.8,另一眼1.2;继任者双眼视力均达到0.8以上,或一眼0.6,另一眼1.0。2.轮机人员初任者双眼均达到0.6以上,或一眼0.5,经矫正双眼均达到1.0;继任者双眼均达到0.4以上,或一眼0.3,经矫正双眼均达到0.8。(二)眼病:所有适任者无重度沙眼、斜视及其他严重眼病。(三)辨色力1.驾驶人员辨色力完全正常;2.其他适任者无红绿色盲。(四)听力:所有适任者双耳均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声音。(五)血压:所有初任者高压在140―90毫米水银柱,低压在90―50毫米水银柱;所有继任者血压标准可适当放宽,经医院证明不影响在船上工作为合格。(六)其他1.无线电话务员口齿应当清楚;2.所有船员不得有开放性肺结核和其他严重损害健康的慢性病、传染病以及永久性残废,其他疾病以对在船上工作无妨碍为合格。第五十条 本规定“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1995年2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同时废止。附件:1.渔业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略)2.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略)3.渔业船员特免证书申请表(略)4.渔业船员适任证书补证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