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欢迎的信号(船舶信号码语)

2022-11-25 00:27 点击:167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信号码语

答:(两长两短)代表后船要求从前船左舷追越。

船舶之间相遇时要鸣笛,船舶进港、出港要鸣笛,雾航时需要鸣笛......鸣笛主要是为了船只之间船港之间的交流,也有警示作用。

前款中“短声”是指历时约1秒钟的笛声“长声”是指历时4到6秒钟的笛声。一组声号内各笛声的间隔时间约为1秒钟,组与组声号的间隔时间约为6秒钟。

2. 船舶呼叫用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长江机动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交通部通信管理机构是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电台管理

第四条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台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第六条长江机动船舶电台使用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或无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报务员、话务员。船舶电台使用人员应熟练地掌握该电台设备的操作技能。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修理以保证船舶无线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长江机动船舶实行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制定,报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管理

第八条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是指长江机动船舶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严重危及船舶安全,需要立即援救时和长江机动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或船上人员患有急病或发生气象突变以及要发送重要的涉及航行安全的各类遇险通信。

第九条承担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是指定的用于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在遇险通信中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应做为遇险通信的管制电台,可以强制遇险区域内的所有船、岸电台保持静默。

第十条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主要方式和使用频率:

(一)莫尔斯无线电报、单边带无线电话。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后,可直接在指定的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的工作频率上呼叫某一岸台直至回答,发送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

(二)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156.800MHz)是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国际遇险、紧急、安全和呼叫频率,用于发送遇险信号,进行遇险呼叫和遇险通信,还用于发送紧急和安全信号、进行紧急通信。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156.300MHz),为长江机动船舶间的导航、避让等的专用频道,以辅助声号和雷达观测的不足。

(四)甚高频无线电话08频道(156.400MHz),为长江航道部门安全专用频道,用于长江航道信号台与长江机动船舶的通话。

第十一条长江机动船舶需要进行遇险、紧急通信时,经船长批准,应及时发送“SOS”或“MAYDAY”和“XXX”或“PANPAN”信号和报告。

第十二条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在收到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信号和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报告,随后将所抄收的内容尽快送有关港航监督部门。如指明发给收报(话)单位时,亦应尽快通知收报(话)单位。

第十三条长江机动船舶必须按时收听或抄收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电台每日定时播发的航道变动、水位、气象、船舶动态等内容的航行安全信息,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长江机动船舶不得利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频率进行非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活动。

第十五条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中船队和单船的航行动态,必须按有关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凡经长江专用长途电台处理关于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内容的来往电话,发话人应向长途台说明“安全电话”,长途台即按一类电话转接。

第十七条参与处理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通信的江岸电台,在每次通信结束后,应尽快书面报告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及时报告交通部通信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颁布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工作电台台名录。

第二十条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长江机动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频率进行非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活动的,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对违法船舶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3. 船舶声号含义

船舶发生火灾时的警报信号为

船舶首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1短声

船舶中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2短声

船舶尾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3短声

船舶机舱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4短声

上层建筑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5短声

一般,我国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可鸣放:警铃或汽笛一短二长一短声

发现有人落水.应鸣放:警铃和汽笛三长声,连放一分钟

弃船的警报信号为:警铃和汽笛七短一长声,连放一分钟

船体破损进水时应鸣放的警报信号是:警铃和汽笛二长一短声,连放一分钟

4. 船舶航行声号所表达的意思

船舶溢油信号是一短二长一短连续一分钟。

当船舶在航行中发生溢油时,船长应采取紧急措施,一旦出现船舶溢油,就应急警报拉响汽笛一短两长一短。

并立即采取措施立即停止有关操作,通知供油船或供油设施停止供应作业,关闭管系上的所有阀门发出灌油报警信号,实施最初的灌油应急反应程序尽快放艇入水清除海面溢油。 

5. 船舶求救信号语言

SOS是国际求救信号,日常中,SOS通常被理解为:“Save Our Ship”(拯救我们的船)“Save Our Souls”(拯救我们的灵魂)。 但当初制定规范时是没有意思的,纯粹因摩斯电码是全点及全横而方便记载。

由于现代无线电通讯技术的发达,船舶与航天器越来越少使用摩斯电码通讯,因此除了业余无线电外,SOS已经逐渐停用,改为国际海事卫星电子通讯设备的国际呼救系统(GMDSS)。

6. 船舶通信用语

船用海事对讲机又称船舶电台,其专业性特别强的对讲机,因使用环境恶劣,船舶活动范围广阔,海上温度变化又大,所以为适应全球海上安全航行的需要,其产品设计是十分专业的,工作频率也是统一的按照国际海事通信的统一规定的船用海事对讲机的工作频率范围TX从56.025MHz-157.425 MHz,RX从156.025 MHz-163.275 MHz。 另外船用海事对讲机为了适应海上的通信要求,在结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防水、防盐雾、防大阳辐射等因素,优良的防水性更是船用海事对讲机的主要指标。

按日本JIS-7防水标准,日本船用海事对讲机在1米水深的情况下,至少半小时不能进口。

英国Entel公司生产的HT644手持防水对讲机,密封性能优异,达到IP68最高防尘防水级别,可在5米水深的情况下,浸泡1小时不进水。

7. 船舶的声号及声号内容

七短一长  弃船 三长 人员落水 乱钟或警铃连放一分钟 火警  一长 船头 两长 船中 三长 船尾 四长 机舱 五长 生活区 一短 一长 一长 一短   溢油 船舶: 船舶(boats and ships),各种船只的总称。船舶是能航行或停泊于水域进行运输或作业的交通工具,按不同的使用要求而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装备和结构型式。 船舶是一种主要在地理水中运行的人造交通工具。另外,民用船一般称为船,军用船称为舰,小型船称为艇或舟,其总称为舰船或船艇。内部主要包括容纳空间、支撑结构和排水结构,具有利用外在或自带能源的推进系统。外型一般是利于克服流体阻力的流线性包络,材料随着科技进步不断更新,早期为木、竹、麻等自然材料,近代多是钢材以及铝、玻璃纤维、亚克力和各种复合材料。

8. 船舶国际信号旗语图解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有四类,即手势信号,旗语信号,音响信号,指挥信号。

  手势信号分为通用手势信号和专用手势信号两种。通用手势信号是指各类起重机械在吊装过程中普遍适用的指挥手势,专用手势信号主要是指起升、变幅、回转、运行机构或船用起重机械的指挥手势信号。  旗语信号是用红、绿旗来表示指挥意图的。它可以表达与手势信号相同的内容。高空作业时或远距离(看不清手势)的指挥常用旗语信号。  音响信号是一种与手势信号或旗语信号相配合的辅助信号。当用手势信号或旗语信号能使对方明白时,可以不用音响信号。指挥人员常用口笛发生音响信号,起重机械司机可以用司机室上的电铃发出音响信号。  司机使用的音响信号有三种即:明白,重复,注意,各单位根据情况可以设定少量指挥信号,但不得与国家规定抵触。

9. 船舶航行声号

此声号表示后船从前船左舷追越,前船尽可能靠右航行

10. 船舶常用声号一览表

船bo二声的字有;船舶chuán bó;bó:舶 博 泊 搏 勃

11. 船舶声号表

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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