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渔业船舶安全分析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 中国渔业船舶安全分析报告怎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2014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于2017年11月30日进行修订。
3. 渔业船舶事故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4. 船艇安全形势分析
船钓线是指乘船出海人坐在船上垂钓时使用的钓鱼线。
船钓是指乘船出海人坐在船上垂钓。至于上述船钓钓组(仕挂),钓者应根据自己情况,选择适当的钓组形式进行垂钓。船钓竿的选择,一般乘小型船艇钓近海浅海鱼,可以使用普通的矶钓竿;如乘专业钓船钓远海深海鱼,则使用专业船钓竿。
5. 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三无渔船不能办证2021。三无渔船属于不合格的渔船,不能够办证,更不能够在长江里面行驶。三无渔船安全性能太差,不能办证,这是对人民的生命负责,也是对国家的财产负责,三无渔船必须及时的改造,让渔船的基本性能完好,毫无隐患以后才能办证。
6. 渔船管理报告
1、这是渔业区的一个典型景象:很多海鸟追随着渔船或其他船只,渴盼着接住船员们扔回不要了的鱼。3
2、该报告说,安哥拉渔业当局的一些船只曾被非法渔船撞沉,而其他一些掠夺式捕捞者曾向登船的核查人员投掷盛满沸水的水桶。2
3、被扣留的中国船长被日方指控,称他至少一次或者是多次锤击试图发出警报驱赶中国渔船的日本巡逻船。
7. 渔业事故调查报告
农业部渔业局远洋渔业处官员表示,每年中国有17,000多条渔船出海捕鱼,但其实发生较为严重纠纷的每年只有几起。据她介绍,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每年都有几起渔船出事,但当时的关注度低,现在国家实行「以人为本」的外交,对渔民的生命安全非常重视,媒体也特别关注,一有事情马上就能见诸报纸,感觉上「这类纠纷增加了,但事实上这个数字并没有上升。」乐处长亦表示,和过去相比,同类渔业纠纷已经减少了。
8. 船舶险情报告
地球上的洋面被划分成了A1,A2,A3,A4四个海区, 主要是根据不同频率的无线电波岸基电台的覆盖范围(当然还有INMARSAT卫星,后面会提到)来划分的
A1海区属于沿海海区。至少有一个甚高频海岸台的无线电话能够覆盖的海区,并且连续的数字信号变换器是有效的,可从海岸台延伸至30-50海里,VHF(甚高频)岸基电台的覆盖范围内;
A2海区为至少有一个中频海岸台的无线电话能够覆盖的海区,并且连续的数字信号变换器是有效的,一般可从海岸延伸至50-150海里(在中频MF覆盖范围,但不包括A1区域);
A3海区是国际海事卫星的静止卫星能够覆盖的海区,并且连续的警报是有效的,该区域处于北纬70度与南纬70度之间。A4是除A1、A2、A3区域以外的地区,本指南北极区,因南极基本是陆地,所以主要指北冰洋那块区域。 考虑到北冰洋那块只有少量科考船还有核潜艇会去,绝大部分的船(主要是商船),都在A1、A2、A3的区域内。
现代船舶上都安装有一整套完整的求救信号发送系统
9. 中国渔业船舶安全分析报告总结
2020年全国渔业渔政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农业农村部党组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制度、补短板、抓落实,坚持不懈稳数量、提质量、转方式、保生态,持之以恒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之以恒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
(一)突出解决水产品压塘卖难问题。强化“点对点”联系机制,加快推动水产品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增加压塘水产品收储。及时调度发布水产品供销信息,加大电商、直供等水产品流通模式拓展力度,纾解水产品滞销卖难问题。做好存塘水产品病害防治,防范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二)突出抓好春季渔业生产。加快推进水产苗种繁育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开展水产苗种余缺调剂和供需对接,确保苗种供应。加强春季水产养殖生产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池塘清淤、消毒,以及进排水系统和养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做好饲料等物资准备。加快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指导船员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有序恢复捕捞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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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一)推进规划编制发布和养殖证核发。宣传贯彻《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宣传方案》。加快省、市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发布,力争2020年底实现规划全覆盖。规范养殖生产秩序,严格依法核发养殖证,强化养殖证持证情况执法。
(二)推进水产健康养殖。高标准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继续将稻渔综合种养纳入创建范围。提升深远海养殖装备水平,引导深远海养殖规范有序发展。加强水产种业和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实施《2020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控计划》,完善水产新品种审定管理,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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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实施《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继续开展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阳性样品查处率100%,加大对违法用药行为打击力度。推动将“渔用非药品”纳入兽药管理监管,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
(四)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规范发展。组织召开全国稻渔综合种养发展提升现场会,指导举办稻渔综合种养高峰论坛、模式创新大赛和优质稻米评比推介活动,加强稻渔综合种养相关重要标准制修订及宣贯培训。
三、大力推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一)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各地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规划编制,贯彻普及《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容量计算方法》,科学、有序恢复大水面渔业生产。培育壮大大水面生态渔业经营主体。
(二)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加强休闲渔业发展模式总结和推介,加快产业融合发展管理人才培养。加强水产品市场培育,组织开展水产品公共品牌推介宣传。开展水产品加工业发展监测,组织开展水产品加工技术供需对接和推广应用。积极推动水产品冷链物流建设。
四、持续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修复
(一)突出抓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行动。严格按照国务院领导审定同意的工作安排,推进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优化退捕渔民生计保障政策,完善就业创业支持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引导长江捕捞渔民退捕转产上岸。加强长江珍稀濒危特有水生生物保护,健全长江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网络,推动建立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估体系。全面加强长江流域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密切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秩序。
(二)强化渔业资源养护。优化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全面完成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2020年任务目标,在沿海各省开展限额捕捞试点。继续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完成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年度任务目标。继续组织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做好前三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年度评价和复查工作,科学总结评价海洋牧场建设成效。完善海洋牧场监测评价制度,构建全国海洋牧场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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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加强重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组织实施好重点物种保护行动计划。加强与其他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协作,推进重点保护物种名录的修订,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做好重点物种履约工作。举办第11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
五、大力加强渔业改革创新
(一)大力推进渔港建设和综合管理改革。加强渔港建设,提升生产服务、渔业管理和防灾减灾能力,加快推动形成一批带动力强、经济与社会效益相互促进的渔港经济区。积极推动出台《关于加强渔港建设与管理 促进渔港经济区全面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立港长制和驻港监管机制,完善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优化渔船渔港综合管理平台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系统,启动渔获物定点上岸和可追溯体系建设。启动“十四五”渔船管理政策研究。
(二)进一步深化渔业油价补贴改革。加快资金发放和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各项任务,特别是渔船更新改造和减船转产任务按期完成,全面总结第一轮渔业油价补贴改革执行情况。加快推动出台新一轮渔业油价补贴改革方案,在做好新政策解读宣贯的同时,加快研究制定细化落实方案。
(三)加强渔业科技和技术推广创新。组织开展“十四五”渔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推动开展水产种业基础理论和育种技术创新、渔业关键装备与设施研制、资源养护与生态修复共性技术研发和水产绿色增养殖技术与模式集成。加强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重要技术示范应用,加快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相关标准制修订。
六、积极推进渔业“走出去”和国际合作
(一)推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大远洋渔业支持力度的指示精神,争取和完善远洋渔业发展扶持政策,召开远洋渔业发展35周年座谈会。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推进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价试行工作,强化远洋渔业规范管理。开拓金枪鱼产品国内市场,开发新渔场新资源,稳妥有序推进南极磷虾资源开发。加快推进远洋渔业基地建设。
(二)推进渔业对外合作。强化多边渔业合作,推进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推动加入港口国措施协定。开展双边渔业合作,继续推进与主要渔业国家对话机制,加强与南海、“一带一路”国家双边合作。深化与韩、俄等周边渔业合作,实施联合增殖放流,维护我入渔利益和海洋权益。全力筹备办好第四届全球水产养殖大会,彰显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三)积极发展水产品贸易。积极参与WTO渔业补贴谈判,争取公平合理的渔业发展政策。积极研究应对美国相关法案,妥善做好对美水产品贸易工作。加强水产品国际贸易监测和分析,支持参加国际渔业博览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
七、不断强化渔业法治建设和执法监管
(一)加强渔业法律和规章修订。积极推动《渔业法》修订出台。修改完善水产良种审定、渔船渔港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渔业规章,进一步完善渔业法律制度体系。
(二)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0”行动。组织实施休渔禁渔执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打击电鱼、跨海区作业渔船整治、涉外渔业管理执法、渤海综合治理等专项执法行动,统筹做好日常执法,进一步完善部门间执法机制,查办一批典型大案要案。
(三)加强渔政队伍及其能力建设。开展全国渔政机构普查,落实渔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举办渔政执法骨干人员能力提升活动。逐步建立健全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渔政执法行为规范。加强渔政执法法律服务队伍和跨海区渔政执法协同能力建设。
(四)坚持不懈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加大渔业安全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组织开展渔业安全应急演练和“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加强渔业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强化灾情统计报送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加快推进渔业互助保险改革方案落实落地。
八、扎实开展渔业扶贫和援藏援疆
推进渔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与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有效衔接,以“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大兴安岭南麓片区等为重点,制定并落实《2020年渔业扶贫和援藏援疆行动方案》。加大稻渔综合种养、集装箱养鱼、盐碱水养殖、冷水鱼养殖等产业扶贫模式示范推广力度,扩大辐射带动范围。
10. 中国渔业船舶安全分析报告会
保护海洋,我们可以做哪些事?
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已经因为人类无止境的索取和破坏,变得遍体鳞伤。该如何守住这一片蔚蓝?其实,我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小事,都会悄然改变海洋、改变世界。
1、惜食海鲜,拒食鱼翅和其他濒危海洋动物,不购买海豹皮等海洋生物制品
惜食海鲜,并在吃海鲜时进行选择,尽量吃食物链更底层的鱼类,例如购买养殖的罗非鱼而非鲑鱼,因为罗非鱼主要是食草的,在养殖过程中消耗更少的鱼肉;避免食用那些捕捞过程会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鱼类,比如人们对金狮鱼多以拖网捕捞的方式,这会破坏深海珊瑚;避免食用那些所剩稀少的鱼类,如大西洋蓝鳍金枪鱼;对于处于食物链顶层的鲨鱼、鲸,更是应该坚决不食用;拒绝海豹皮等海洋生物制品。
2、过低碳生活
长期以来,海洋吸收二氧化碳并有效减缓气候的变化。但随着人类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加,导致海洋吸收了过多的二氧化碳,使其酸性不断升高。这不仅会影响海洋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更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低碳生活方式不仅有助于改善全球变暖,也会减缓海洋酸化的速度。
3、做个有责任感的海边游客
人们都喜欢到海边度假,但某些不适当的方式可能会影响海洋环境。一个有责任感的海边游客,需要做到:在海边度假时,将个人垃圾丢进垃圾箱或随身带走;在海边游玩时,不捕捉和伤害海洋动物;不在海水中随意小便;潜水时,不触碰珊瑚礁和其他海洋生物,不擅自触摸、喂食海洋生物;不购买海洋生物标本和工艺品,可以拍照留念。
4、帮助清理侵袭海岸的绿藻
青岛已经连续数年在夏天受浒苔之苦,而今年3月,绿藻也再次入侵海南三亚大东海。人类向海洋中排放大量含氮和磷的污染物而造成海水富营养化,加上适宜的温度,使绿藻过度繁殖,虽然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但要想缓解绿藻之灾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做到。我们能做的就是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在绿藻来袭时一起清理海滩及沿岸。
5、少用塑料制品,避免“塑化”海洋
塑料垃圾大量进入海洋后,在海水中难以分解,还容易被当作食物吃掉造成海洋动物消化不良而死亡。我们应尽可能少用塑料制品,非要用时尽量重复使用、循环利用。一定注意不要乱扔垃圾,尤其是塑料制品,避免它们进入下水道,最终被带入大海。
6、关注和保护红树林
红树林对海洋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我们可以去红树林近距离观察它们的生长情况,了解红树林里生活的生物种群,清理红树林垃圾,参加环保组织的红树林人工造林活动,及时发现红树林被砍伐和破坏或异常枯萎的情况,向相应的环保部门或组织汇报。
7、一起清洁沙滩吧
每个节假日之后,一些旅游热点海滨景区都会变得惨不忍睹。海滩多由沙石构成,夹杂其中的垃圾很难清理,基本就是靠人力捡。如果我们能随手捡起周围的垃圾,相信沙滩会变得更美丽!
8、了解海洋科普知识,支持海洋公益行动,宣传海洋保护知识
只有真正了解海洋,才知道如何去爱它、保护它。政府和社会环保组织经常会定期举办一些海洋公益活动、海洋知识讲座,如果你有兴趣,不妨参加,并向周围的人宣传保护海洋的知识。
11. 渔船事故调查报告
船舶发生了碰撞之后,海事执法人员在分析碰撞责任时,应根据碰撞以前的事实经过和双方所采取的避让措施作为判断责任的基础。至于两船业己迫近,形成了紧迫危险后在碰撞前的一瞬间,双方企图避免碰撞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无论此项措施是否正确,虽与确定责任的程度有关,但主要是由于驾驶人员事前的疏忽和过失才形成紧迫局面,因此责任的重点在于事前所采取的避让措施是否符合《规则》 和有关地方的规定是否合理,才是主要的依据。
船舶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有不同的分类结果。碰撞从责任方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是由于一方的过失所造成的,受损一方的全部损失应由过失一方的船舶负责。这一原则在国际上统一的。例如,船舶在港内航行碰撞了停靠在码头旁或系泊于浮筒上的船舶,停泊的船舶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航行的船舶负责赔偿。
2.如果船舶所发生碰撞事故,双方都有过失时,双方所受到的损失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分摊。如果损失的程度相当或过失责任的比例难以判定时,双方的损失由双方平均负责。对于人身伤亡,碰撞当事方应负连带责任。
3.双方无过失责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成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造成的。客观原因可能来自不可抗力,也可能出于意外事故。无过失碰撞的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