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必须安全实用,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包装必须分内包装和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贴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和放射性药品标志,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标签必须注明药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装量。 说明书除注明前款内容外,还须注明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批号、主要成份、出厂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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