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领导
中国船舶租赁(03877-HK)自愿公布,于2019年10月25日,该公司进一步接到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来函,表示中船集团收到国资委《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
国务院已批准,同意中船集团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船集团和中船重工整体划入中国船舶集团。
2.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信箱
国资委下属企业: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中国铝业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中国包装总公司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机械科学研究院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钢铁研究总院
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
中国盐业总公司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中国水利投资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中国种子集团公司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中国医疗卫生器材进出口公司
中国唱片总公司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中国国旅集团公司
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珠海振戎公司
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长沙矿冶研究院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沈阳化工研究院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寰岛(集团)公司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长江口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彩虹集团公司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华侨城集团公司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
3.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
一、从公司角度来看
中国船舶是国内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产品结构最全的造船旗舰上市公司之一。船舶建造、修船、海洋工程、动力业务、机电设备等业务都有包含。公司产品线可以涵盖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等船型的造船业务,多年来造船总量、造机产量均位居全国第一。因而,作为中船集团核心民品主业上市公司,在船舶行业具有完整的产业链,是国内船舶制造绝对权威。
简单将中国船舶的公司情况和各位小伙伴们说了之后,我们来观察一下中国船舶公司有什么做的比较好的地方,值不值得我们投资?
亮点一:品牌和业务规模优势
公近年来,中国船舶的品牌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日益深远,在竞争方面,生产效率、周期、产品质量、成本控制、顾客满意度等领域展现出极大地优势,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声誉,而且竞争力方面也是不弱的。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中国船舶行业将更进一步拓展和整合产品业务范围,基本已经将船舶以及海工产品的类型覆盖了,强化了上市平台的定位,进一步推动船海产业做强做优。
亮点二:深入调整产品结构,造船,海工,动力,三箭齐发打造全球造船龙头
公司主动对产品结构进行调整,以达到市场的需求,在巩固集装箱船、油轮、气体船等主力船型承接力度的基础上,对小型船市场提高关注度,将抢夺订单当作是企业最急迫的任务。因此,中国船舶贴近市场,开发改进主流船型,加快实施豪华邮轮项目,打破海工装备自主设计瓶颈,将动力机电业务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转型。除这些以外,其旗下还有自己研发的船只项目,例如:大吨位的散货船、运输船、成品油船、集装箱船等,进军大型邮轮建造市场。
二、从行业角度来看
疫情减缓后,,经济开始复苏、复工和复产,并在其带动下,大宗商品走牛,旺盛的需求带动了船舶运输的发展。中国船舶作为我国民船龙头企业,将逐步带领我国民船回暖,并促进造船业供给侧改革;不难预想中国船舶未来还是很有前途的,将最先享受到行业发展所拥有的红利。总体来讲,中国船舶作为我国船舶制造业的老大,有机会在行业改革换代之际,乘改革春风,让企业跨越式发展。
4.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名单
武船属于中船重工旗下的二级子公司,211本科正式工月薪3000+
国有企抄业武昌船舶重袭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武船),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始建于1934年,“一五”期间是国家156个重点建设项目之一。1953年元月,更名为武昌造船厂,2009年2月,整体改制为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5月,更名为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军民融合、有限相关多元化发展的大型现代化综合企业。
5.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首先,说一下,中国船舶集团的前世今生,中国船舶集团来源于两个央企整合,原中船重工(所谓北船,侧重于军船),中国船舶(所谓南船,侧重于民船),而南北两船,由源自于1999年国家层面对于军工企业的改革,将当时带有国家行业管理功能的中国船舶总公司一分为二,分为南北的军民船。而中船总的前身,则是国务院与军委共同管理的部委,国家第六机械工业部。
六七十年代,国家机械工业部面向行业,其中二至七机部为军事工业行业,由国务院与军委共同管理:
一机部:民用机械;
二机部:核工业;
三机部:航空工业;
四机部:电子工业
五机部:兵器工业;
六机部:造船工业;
七机部:航天工业;
八机部:农业机械后来并入一机部,八机部后成为面向导弹行业,七十年代并入七机部。
其次,中国船舶是从北京迁移至上海是有基础条件的。原中国船舶集团,就是以上海为重心,比较知名的江南造船厂,沪东造船,并且从造船行业属性上,就是应该面向大海,拥抱大海。从这个视角看,我比较了解的航空工业集团,是不是应该从北京迁移到陕西西安阎良的航空城?另外也看到有媒体采访相关人士,中国电子集团也有计划从北京迁移到深圳。
第三,国家层面不断在说的国有企业改革,央企,从北京迁移出来,面向国内国际市场,面向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挑战,面向未来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变化,都是值得称道的。几年前的央企,总部的综合管理行政类部门,还称为“办公厅”,现在查看大部分都改为了“综合管理部”“集团办公室”等名称,说明央企已经从以前的政府思维的管公司,转变为企业视角的办公司
6. 中国船舶总公司领导
据中国船舶集团官网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成立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近期,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在企业干部大会上宣布了中央关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配备的决定:雷凡培同志任董事长、党组书记,杨金成同志任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吴永杰同志任董事、党组副书记(保留中管企业正职待遇),冯永强、钱建平、孙伟、姜仁锋、杜刚同志任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李佳颖同志任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吴晓光同志任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贾海英同志任总会计师、党组成员,以上人员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上述人员相关职务任免,按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7.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江苏舜天董事长是谁?
江苏舜天董事长是:高松。
江苏舜天股票董事长高松简介、简历
姓名:高松
性别:男
年龄:47
任职时间:2016-12-28
简介:
高松:1971年2月生,会计硕士,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曾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投资审计部副经理、投资审计部经理、投资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8.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是的,中国船舶是海运。
2019年11月27日,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集团”)旗下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为中远海运集团旗下中远海运客运有限公司建造的豪华客滚船(一种可同时载货载客的中近程邮轮)首制船举行了开工仪式,事实上,该船也是“中国神船”揭牌后开工的首艘船。
11月26日,中国船舶集团正式揭牌成立。中国船舶集团由原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与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联合重组成立,资产总额达7900亿元。中国船舶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雷凡培表示,现在“南北船”两家合并后,中国船舶集团就成了世界第一大造船集团。
9.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历任董事长
第一位:雷凡培
雷凡培,男,汉族,1963年5月生,陕西合阳人,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
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获西北工业大学宇航工程系固体火箭发动机及推进剂专业硕士学位。
2009年在职获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专业博士学位。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1987年04月—1997年12月,任航天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067基地11所设计员、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所长、党委副书记、所长;1997年12月—2002年04月,任067基地副主任、主任;2002年04月,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院长;2004年01月,任六院院长、党委副书记;2005年02月,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2013年04月,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
第二位:史耀增
史耀增,男,1945年二月生于陕西合阳县。上学十年后在农村劳动14年,197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后调入合阳县文化馆任主管业务的副馆长。
1991年获西北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文凭。2005年8月退休。社会文化副研究馆员职称。现为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中国民俗学会会员、中国傩戏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俗文化研究会会员。曾任陕西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渭南地区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合阳县政协二至六届委员。
著有《走进古莘》,《合阳风情》;编著有《黄河岸上的明珠——洽川》、《农村应用文写作》;合著有《合阳面花》、《永恒的风采—陕西良风美俗撷英》;主编《合阳风物转说》。《合阳风情》2002年被评为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首届学术著作奖、优秀奖。他酷爱地方文化,潜心民俗研究三十多年。在《西北民俗》、《民俗研究》、《西部民俗》、《民间文学》、《民间》、《故事会》、《中国报道》、《群众文化》、《中国食品报》、《中国文化报》、《陕西日报》等十余种报刊发表论文,民俗散文等二百余篇,并有多篇收入数十种选集。
第三位:印光法师
印光法师(1861~1940),号常惭愧僧,俗家姓赵名丹桂,又名圣量。孟庄乡赤城东村人。幼随胞兄习儒经,涉猎释教经典,矢志参佛。
光绪四年(1878),舍家离俗,入西安慈恩寺听经。
光绪七年(1881),至终南山莲花洞寺,拜道纯和尚为师,剃度为僧,道号印光。次年,入双溪寺印海定律师座下受具。初,於湖北竹溪莲花寺充照客时,读《龙舒净土经》残本,悟其精妙,一以净土为归。
光绪十二年(1886),前往北京红螺山资福寺专修净土宗三年。其间,曾告假朝拜山西五台山文殊师利道场,回寺后任上客堂香灯、寮元等职,并於诵经之余,研读三藏教典,由是深入经藏妙契佛心。
光绪十六年(1890),至北京龙泉寺为寺家“行堂”(为僧众盛饭菜的僧人)。
光绪十七年(1891),住北京圆广寺。
光绪十九年(1893),应入京请藏经的化闻和尚之邀,赴浙江普陀山法雨寺,居藏经楼,主理藏经。
光绪二十三年(1897),受请为法雨寺僧众开讲《弥陀便蒙钞》一座。此后,於法雨寺珠宝殿侧闭关两期六年,终日不出房门,由人送饭食诵经念佛,而学行倍进。
光绪三十年(1904),为温州头陀寺入都请藏,毕仍住法雨寺经楼。
民国7年(1918)至18年(1929)间,数赴上海,弘杨净土宗,多寓太平寺。
民国19年(1930),赴苏州报国寺闭关,指导创办灵岩净土宗第二念佛道场。
民国26年(1937),移住灵岩,至29年(1940)农历十一月初四日五时,在大众念佛声中,安祥坐化,享年80岁,僧腊六十载。
第四位:卢守珪
卢守珪(1908~1952),字慎伯,东王乡夏阳村人。幼时家境贫寒,后考入清华大学土木水利系。毕业后,任黄河水利委员会技佐,协同设计陕西境内泾、洛、涝、眉诸渠,负责黑惠渠设计指导。
抗日战争爆发后,先后在周至、西宁、天水等地和西北水利勘测设计处任工程师,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工作。
建国后,任甘肃工业厅计划科科长,负责郑家庄、临夏电站设计工作。后任兰州水电工程勘测筹备处主任兼工程师二十多年,钻研技术,广征博采,踏遍黄河中上游,是西北水电事业开拓者之一。因操劳过度,染病早故。
10.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分工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局长指示,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职能作用,推动全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全面贯彻执行局长办公会议及局长指示,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承上启下,平衡协调好工作关系,保证全局政令畅通。
(二)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草拟有关文件及其它文稿,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三)负责上级来文、来函的登记、呈批、传阅、归档工作,做到归档及时,立卷规范,并及时提供利用。
(四)负责各种行政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协助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
(五)负责本局印章管理,搞好行政接待工作。
(六)负责本局文件、材料的打印、复印工作,认真落实保密制度。
(七)负责本局党费缴纳、环境卫生检查等工作,并按时办理上级部门和局长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一)负责本单位各种日常财务活动的计划、组织和控制,并对内部各种财务关系进行协调和处理。
(二)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能,明确分工,相互合作,做到职能不混同,人员有专职。
(三)在局长领导下,运用科学的财务预测与决策方法,负责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并组织财务预算的执行、检查和分析。
(四)负责具体制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方法,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的良好工作秩序,并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基层单位贯彻实施。
(五)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加强资金管理,预测财务风险,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如实反映本单位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六)负责单位财务收支,依法纳税,清收应收债权,偿还应付债务。定期盘点财产物资。
(七)负责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班组进行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分期下达成本指标,全面控制成本、开支。
三、调度室
(一)贯彻执行局长及分管副局长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参与制定平衡吞吐量计划。
(二)合理运用泊位、场地和生产设施,提高港口货物的吞吐量能力,缩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
(三)根据货种流量、装卸进度和车船到港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作业计划。
(四)根据货物的种类和船舶情况向生产局长和调度会议提出搞好港口装卸生产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五)负责日常生产舱时量上报工作,受理、编制、申报船舶进出港计划。
(六)负责船舶靠离码头的指泊,并现场指挥,确保船舶安全。
(七)熟悉船舶系缆绳的系泊位置和缆绳的系泊角度,确保船泊系泊安全靠泊。
四、业务科
(一)执行局长下达的货运工作指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运输的方针、政策,遵守交通部和省局颁布的货运规章。
(二)制定货运商务管理规则,办理货运交接,理定运价和港口费收标准。
(三)定期进行客户回访,研究货源规律,分析货量潜力,组织海运货源。
(四)受理审查月度货物托运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帮助货主择优选择合理运输路线。
(五)根据货主托运的货物,做好堆场、仓库保管工作,并进行港、船交接和货物交付工作,负责进出口货物的理货计数工作。
(六)办理货物运输票据,进行运杂费及港口费用的结算工作。
(七)组织运力和船舶货物配载,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货运代理,船舶代理。
(八)审理货主提出的赔偿要求,处理货运事故。
(九)接待货主,开展日常工作,代表本局对外签订有关经济合同。
(十)实现港口标准化生产,提高业务素质,全面推行港口服务承诺制。
(十一)完成局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机械队
机械队是我局的一线生产单位,在局长及分管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全队职工高效、低耗地完成货物装卸任务,搞好机械设备及机属具的管养、修加工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不出事故。
(一)根据局长、分管局长及调度会议安排,科学地安排机械,合理组织装卸生产,保证货物的安全及时装卸。
(二)加强全队的安全生产教育,搞好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杜绝野蛮操作和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机械设备管理,搞好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
(四)建立健全全队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组织实施全队经济核算工作。
六、规划建设科
(一)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港口修建、大型设备管理、低值易耗品供应方面的方针、政策、规范和规定。
(二)负责本港口一般性修建工程的测设工作,对扩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依据设计单位协议书(或合同书)的要求,负责项目的各种取证,提供有关设计资料,对已批准的水工、土建及更新改造项目,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工程计划和局长批准的工程任务,负责下达施工任务,并对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调度监督、检查和记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质按时完成工程任务。工作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为验收提供可靠的有关资料。
(四)负责本港的水工、土建设施检查,提出维修计划,及时组织维护港口建筑设施,使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港口生产正常进行。
(五)为计划部门制定水工、土建工程修建和更新改造计划提供依据,做好工程预决算的编报、审查工作。
(六)负责本港口水工、土建设施的技术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七)加强对门机等大型设备的规范化管理,负责做好门机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满足生产需要。
(八)加强路灯、高架灯管理,做好维修保养工作,满足生产工作需要。
(九)负责全局低值易耗品供应,保障港口生产正常运行。
(十)完成局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港务监管科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对本行政区及南北岸港口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保护措施的制定,监督安全生产保护措施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
(三)及时传达上级安全工作指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指标完成情况,组织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
(四)负责监督本地区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港口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持证上岗和实际演练情况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港口经营人对安全工作会议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加强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意见。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六)督促保安做好港区巡逻检查工作。
(七)完成局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后勤管理科
(一)负责做好干部职工的福利及劳保用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货比三家,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二)负责做好内部招待所来客就餐接待工作,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三)负责做好职工就餐工作,不断提高饭菜质量、服务和卫生;负责各类食品的采购,完善帐目明细,做到帐物相符。
(四)食品采购供应必须遵循节省成本、保质新鲜、职工受益原则,保证食品质量和使用要求。
(五)狠抓食品卫生,做好餐厅、伙房室内卫生、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六)做好全局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保险管理工作。
(七)完成局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领导述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