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设计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又称武汉第二船舶设计研究所(719所),成立于1965年,地处湖北武汉,是中国唯一的核动力舰船总体设计研究所,是集总体研究、设计、民用产业化等业务的多学科、多专业的国家重点科研院所。
2. 船舶设计所轮机专业做哪些工作
造船的本科专业主要是指 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侧重于船体结构设计),轮机工程专业(侧重于动力装置的设计安装),能源动力及自动化(侧重于船舶内燃机和自动控制)。 目前国内有名气的依次是上海交大,哈工程,武汉理工,哈工大,江苏科技,天津大学这些学校的船舶专业侧重陆上制造,海上船员培养比较有名的是大连海事,武汉理工,上海海事,集美大学。
3. 船舶设计所很累吗
油化船水手比货船水手轻松点,因为油化船舶保养比较好,因为平时日常工作量少很多。特别靠码头值班水手,根本不须担心货物,装卸工作安全。所以不认真哪个方向讲油他的水手,都比货船都要轻松。但是油化水手虽说工作不是太累,但危险性比较高,做好每份工作,必须付出劳动力。
4. 船舶设计所所长
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共评选出296个项目和12名科技专家。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项目46项,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项目65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185项。中国船舶集团所属719所名誉所长黄旭华院士、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曾庆存院士,摘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10名外籍专家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5. 船舶设计院
南船是指中船集团,北船指中船重工。
市场上近年来反复提到的“南北船合并”,指中船集团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的合并。其中,“南船”指中船集团,“北船”指中船重工。
中船集团官网显示,公司正式成立于1999年7月1日,是在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中央直属特大型国有企业,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由中央直接管理,在世界500强中名列第364位。截至2017年底,中船集团拥有40余家二级单位。
中船集团旗下聚集了一批实力雄厚的造修船企业和船舶配套企业,包括江南造船集团、沪东中华造船集团、上海外高桥造船、上海江南长兴造船等。同时,公司还拥有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广州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3家船舶研究设计机构,以及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等知名工程咨询、设计、总包单位。
中船重工同样成立于1999年7月1日,是由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重组成立的特大型国有企业。公司主要从事海洋装备产业、动力与机电装备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生产性现代服务业的研发生产。2018年,公司连续7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排名第245位,位居全球船舶企业首位。
中船重工拥有上市平台公司5家,二级成员单位95家,科研院所29家,员工17万人。
6. 中国船舶设计所
中国重工705研究所是我国承担水中兵器及其发射装置研究设计的总体技术研究所,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212研究所是我国唯一整建制从事引信技术装备开发的专业研究所,是机电动态,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两个所都是承担国家重要科研任务的研究所,其重要程度不分伯仲。
7. 船舶设计所排名
1.皇家加勒比:皇家加勒比游轮有限公司(Royal Caribbean International, 简称RCL)在全球范围内经营游轮度假产品,旗下拥有皇家加勒比国际游轮、精致游轮、精钻游轮、Pullmantur、CDF(Croisieres de France)、TUI游轮(50%合资)六大品牌。公司目前拥有各品牌总共41艘豪华游轮(另有4艘在建)。同时公司也在世界范围内运行多样化的航线,并提供覆盖七大洲大约460个目的地的陆地游度假产品。
2.歌诗达:始于1860年意大利,世界邮轮业翘楚嘉年华集团旗下,欧洲地区知名邮轮公司,于2006年进驻中国国际邮轮。
3.公主游轮:始于1965年,隶属于美国嘉年华集团,国际知名豪华邮轮品牌,提供3天到111天的逾170条不同的航线,以别出心裁的船舶设计、丰富多样的船上餐饮、娱乐休闲体验和非同凡响的客户服务誉满中外。
4.云顶游轮:云顶邮轮集团旗下,源自亚洲的豪华邮轮品牌,专为中国及亚洲高端邮轮市场量身打造,以业界领先的船员乘客比例以及乘客空间比例,为旅客提供区内高水准的服务及宽敞舒适的海上居停。
5.地中海游轮:成立于1970年,隶属于地中海航运集团,全球大型的家族邮轮品牌和集装箱船运公司,是欧洲、南美、南非和中东邮轮市场佼佼者。
6.丽星游轮:始于1993年,云顶邮轮集团旗下,以发展亚太区邮轮旅游为主,旗下拥有双子星号、宝瓶星号、双鱼星号、大班号知名邮轮。
7.冠达游轮:始于1840年,嘉年华集团旗下,世界知名豪华邮轮,远洋航行领域先驱,提供定期横跨大西洋航线的奢华邮轮品牌,让游客体验丰富多彩的海上之旅。
8.名人游轮:成立于1990年,皇家加勒比国际邮轮公司旗下高端邮轮船队品牌,名人游轮的标识“X”代表着奢华主义,率性,现代感的设计营造出温暖的空间,餐饮体验与餐厅硬件的设计相得益彰,名人游轮独有的服务让游客在宝贵的时间里获得无与伦比的体验。
9.维京游轮:以运营内河游轮为特色的全球性大型游轮企业,欧洲大型游轮公司,内河游轮旅游产业佼佼者。
10.中华泰山游轮:中华泰山号隶属于渤海邮轮有限公司,“中华泰山”邮轮船长180.45米,船宽25.5米,总吨位2.45万吨,拥有927个客位,邮轮备有多达400多间欧式风格。
8. 船舶设计研究中心
最有名的<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江苏省船舶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浙江欣海船舶设计研究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01研究所
,武汉708船舶研究所
大概就这些。
9. 船舶设计所有哪些
江海联运船舶,这种船舶检验规范是依据海船检验规范,船舶设计也是如此。但是,它具有内河船特点:比如长宽比比较大,船底形状比更接近内河船的形状。
这种船主要是前几年长江航道疏浚未开始的时候出现的。现在随着长江航道条件的改善,很多海船可以一路上行到
武汉了,所以说普通海船也可以直接进江,以前的江海联运船舶反而少了。
10. 船舶设计研究所
坑爹的公司。上半年,图它离家近,降薪百分之五十,面试前前后后跑过去差不多十趟,就是不说具体工资。最后追问下,试用期,研究生三千,本科2500,转正后硕士各种加起来年薪六七万吧,还是签劳务派遣合同。
11. 船舶设计所所长述职报告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其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港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渔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水利、旅游等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综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每年六月为安全生产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并创新舆论监督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强化行业自律,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有关协会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定、修改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建议。鼓励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邀请有关协会组织参与标准制定、修改。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履职情况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考核时间少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考核不得收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不得收费。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培训活动。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协调考核和培训计划,避免重复考核和培训。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
(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安全设备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验、检测以及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险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经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备案部门核销。
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需要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由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部门在实施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时,查验经验收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二)确认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对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三)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培训。
第二十条 使用机械冲压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从业人员发现所操作的机械冲压设备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权停止作业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