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主要有哪

2021-09-30 22:49 点击:251 编辑:邮轮网

《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共分六章,三十六条,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明确了海事机构管理职能和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其中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员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代理从事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二、明确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对船员服务机构的分类、准入条件、设立机构的申请和审批,以及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内容、变更、核查、延续和注销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建立《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制度。 第一、从事船员服务,需要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第二、《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并实施中期核查制度,中期核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服务范围以及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等,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海事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此外,对有违规行为等情形的发生,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注销、法人依法终止、撤销或者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四、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船员服务机构不同于普通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劳动关系中既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用工单位或中介组织,而船员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不一样,其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如何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船员条例》的框架下,具体规范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是《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重点也是难点。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作为《船员条例》的配套规章之一,主要是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而船员服务机构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是由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来调整,因此只是对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做出原则性的表述,没有对其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做出规定。 五、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应公布收费内容及收费标准。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应遵守国家船员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守信义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 六、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四章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职能,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名单公布制度。另外,还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船员服务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注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细化和充实《船员条例》有关对船员服务机构的处罚条款。 七、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员服务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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