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险品船舶类型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码头管理,保障装卸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以及《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长江港监局)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凡与码头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装卸、运输有关的单位及进入危化品码头的所有船舶、车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3条 危化品码头属企业重点部位,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执行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4条 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
第5条 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危化品码头作业。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二章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6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保证危化品码头装卸、转运安全。
第7条 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码头现场装卸作业安全管理,由物管处现场作业指挥长负责),并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
2、做好码头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码头固定泡沫灭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应急运行管理,确保在装卸作业期间随时可迅速有效投入运行;
3、做好码头及码头库房的防火及用电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
4、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8条 安全部门、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负责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应经常性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提供相应技术和管理支持。
第9条 供运(运管)部门负责码头各种相关手续的办理,对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并敦促其遵守本制度。
第10条 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应遵守本制度,服从企业对口管理部门及安全部门的监督,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负责全部责任。
第四章 船舶的停靠及申报管理
第11条 船舶到我厂危化品码头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取得我厂相关部门同意,并由厂相关部门通知物管处危化品码头管理员。
第12条 危化品码头管理员应根据码头作业情况,合理安排船舶停靠位置,船舶停靠码头后应妥善系泊,并根据水位涨落情况调整系泊缆绳。
第13条 船舶系泊完毕后应带上相关船舶资质证书到厂供运处验证船舶证书并进行复印存档。
第14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向区“港航管理处”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申报。
第15条 货方与船方分别向区长江海事处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申报。
第16条 厂供运处应将第十四、十五条所涉及的三种“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申报单复印件交厂物管处,物管处收到申报单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第17条 危化品码头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在作业期间,白天应悬挂“B”字旗,夜间应显示红光环照灯。
第五章 码头作业区的安全管理
第18条 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及管理:
1、码头的设备设施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2、码头应疏散其它船舶,划定作业区域。作业区的划定以船和装卸设备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m的范围,并以醒目告示牌公布,设置警线和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
3、码头作业区内严禁烟火。进入作业区的人员严禁穿带金属钉的鞋以及穿戴易引起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严禁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关掉手机,严禁使用移动电话、非防爆电筒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物品。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
4、码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和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配置足量与危化品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并保持完好有效。
5、码头道路场地应清理,停止其它无关的作业,进出码头的道路、倒车场应无障碍物。
6、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
7、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内,必须使用防爆型 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并定期检查。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
8、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作好防静电处理,并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备设施之间的磨擦碰撞产生火花。
2. 危险品船舶类型分为
运输石油天然气等危险品的
3. 船舶危险货物分类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品的种类及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危险品内河运输的要求如下:
(1)根据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国家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危险品,以及国家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危险品以及其他危险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2)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对于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且监督实施。
(3)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4)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制订运输船舶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5)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危险品包装物的材质、形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6)用于危险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和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且为码头和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用于危险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和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船舶载运危险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及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8)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且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9)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10)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4. 化学品船舶分类
不属于:
1.危险化学品以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为准,在该名录中,“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18℃<闪点<23℃”和“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均属危险化学品。
2.燃料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要依据其MSDS确定。如对某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有疑义,可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测。
3.燃料油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原油本性以及加工方式,而决定燃料油品质的主要规格指标包括粘度(Viscosity),硫含量(Sulfur Content),倾点(PourPoint)等供发电厂等使用的燃料油还对钒(Vanadium)、钠(Sodium)含量作有规定。
5. 采用危险货物的船舶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指派在海运危险货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组成了一个专家工作组,根据《1960 SOLAS》第七章的规定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紧密合作编写,并于1965年9月27日由国际海事组织以A.81(IV)决议通过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危规》作为全球海洋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指导规则,其制定原则是除非符合规则的要求,否则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洁。
基本信息
中文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别名《国际危规》所属国家中国语言中文目的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等组成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等)分类9大类20个小类。
《国际危规》[1]的主要内容与联合国《建议书-规章范本》基本保持一致,由以下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补充本)组成。
第1册的内容:第1部分:总则、定义和培训;第2部分:分类;第4部分:包装和罐柜规定;第5部分:托运程序;第6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公路罐车的构造和试验;第7部分: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2册的内容: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附录A-通用的和未另列明条目的正确运输名称清单;附录B-术语汇编;危险货物英文索引;危险货物中文索引;
第3册是补充本(内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指南)、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报告程序、IMO/ILO/UN ECE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指南、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货舱熏蒸应用、适用于熏蒸货物组件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强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规则)。
分类
《国际危规》下对危险货物分类为9大类20个小类,与联合国《规章范本》保持一致。
第1类:爆炸品
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时具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很不敏感物质
1.6类: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
第2类:气体
2.1类:易燃气体
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
2.3类:有毒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
4.2类:易自燃物质
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类:氧化物质
5.2类: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
6.1类:有毒物质
6.2类: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材料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订
修订主要基于以下4个原因:
1.工业技术的改变;
2.规则自身完善的需要;
3.其他运输模式的改变;
4.与联合国《橙皮书》的修订步调保持一致(联合国橙皮书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
《国际危规》自实施以来,由国际海事组织统一进行定期修正,当前是每2年更新一次。根据MSC决定,《国际危规》在2004年1月1日起成为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实施规则,成为指导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全球唯一有效的规则,但仍有部分内容是建议性的。在规则行文中用到的“须(Shall)”、“应(Should)”和“可(may)”分别表示其相关规定是“强制性的”、“建议性的”和“选择性的”。
我国早在1973年就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自1982年10月起,我国已开始执行《国际危规》。
《国际危规》当前的最新版是第36版(简称第36-12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0届会议以第MSC.328(9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修正案(36-12修正案)。
《国际危规》是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框架下的强制性规则。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bb)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3年7月1日以默认方式被接受,并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6. 载有危险货物的船只
4类危险品包括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等3项,而不是2项。
其中第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
第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第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
危险品划分根据国家标准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规定。
7. 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
一是高度重视极端天气预警信息。船舶要高度重视海事部门发布的恶劣天气预警信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及《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要求,杜绝违规航行。
二是切实做好船舶开航前安全评估。开航前船舶(特别是内河船以及中小型海轮)应全面评估自身抗风能力和可能遭遇的恶劣天气情况,熟悉航路沿线的避险水域,适时调整航行计划,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如有必要,绕开受强对流天气影响水域。
三是加强水密设施、排水管系检查。封闭舱盖、舱门,关闭货仓通风筒和水密门,检查疏通甲板出水孔和有关下水道,确认各泵阀管系污水井等排水设施状态良好,确保排水畅通。
四是扎实做好货物绑扎系固工作。船舶应按要求做好货物平舱、配载、系固工作,避免出现上重下轻现象或货物发生滑动移位,影响船舶稳性;同时应注意做好机舱可移动设备及备件的绑扎加固工作。
五是在航船舶保证安全航速。在航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常核定船位,通过VHF加强与周边船舶的联系,必要时提前选择锚地、停泊区等安全水域锚泊,以免受大风浪影响船舶偏航,导致倾翻、搁浅等事故的发生。
六是加强锚泊期间应急值守。船舶在锚泊期间,保持高频守听,AIS设备正常开启,加强对救生设备、锚泊设备及系泊设备的全面检查。如遭遇强风天气时,应松出足够长度的锚链,汛期锚泊时抛双锚;机舱备好主、辅机,随时用车舵配合抗风,用车时要注意保持船头顶风,切忌横向受风。
七是强化装卸作业应急处置。在港作业船舶,特别是进行怕水湿货物装卸作业或危险货物作业船舶,应及早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现雷雨大风来临先兆,应及时停止作业,关闭货舱及管线阀门,拆开与码头连接的装卸装置,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八是时刻关注船员人身安全。船员应尽量待在生活处所内,不要在甲板等室外随意走动,如确需到开敞甲板,必须多人同行,同时做好人身安全措施,系好安全带、安全绳,派专人盯守,在发生意外时能第一时间施救。船员在机器处所时,要特别留意抓好扶手,避免船舶摇晃引起的失足受伤。
8. 危险货物 船舶
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内河1000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船员特殊培训。
9. 危险货物船舶应经 认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人员比较难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简称“两员”。“两员”考试一年比一年难,2018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办了一场“两员”考试,试题相对简单,认真应对基本能通过,2019年举办的2场考试难度增加,通过率大概在3%,2020年因疫情停考,2021年在疫情肆虐期间艰难的举办了一场“两员”考试,浙江、江苏、上海三地都没有通过,通过率是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