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一般规定说明】
1、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2、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并应合理利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
3、建筑高度大于32m或多层地下室或地上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器,其它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室外给水系统和灭火器。
4、无水源或极度缺水地区的施工现场,可不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但应按本规范第6.2.2条规定数量的2.0倍配置灭火器。
5、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保持同步,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6、隧道内作业场所应配备不少于5套防毒面具。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方针、责任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船舶领导有责任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和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船员安全防范意识。监督船舶消防安全接受公安消防和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消防监督员、海务监督员、机务监督员、劳动安全监督员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船舶管理处,由船舶管理处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消防设备、器材管理船舶应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和适用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设备、器材由二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船舶管理处落实解决。检查表一式二份,一份报公司管理部火灾预防消防演习与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