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

2021-09-30 21:32 点击:202 编辑:邮轮网

以下给您提供一份生产调度管理制度,仅作参考之用!
1、生产调度受分管经理、主管直接领导和管理,日常生产工作指挥、协调、管理行使生产经理权力。当班工作中应按公司管理制度,以全局利益为出发点,抓好安全、稳产,促进系统长周期安全运行。
2、认真执行“生产管理标准”,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加强生产调度指挥,搞好安全生产,促进当班中的生产作业和经济指标完成。
3、负责当班中各岗位设备、工艺正常运行,抓好煤、水、电、汽、气的平衡调度,指挥协调。生产过程中,有权减量,无权超标。
4、加强巡回检查,全面检查、了解各工序指标变化,发现设备、工艺有不正常时,要组织解决,并反馈有关领导。
5、认真组织大班班前会,将生产调度例会主要精神传达给员工,并作好当班生产的安全注意事项安排。
6、负责当班中系统开停车及设备的停机检修,倒机开车。
7、确保安全第一,加强各车间、工序的联系,对生产运行中有疑难问题,有权通知有关车间,部门协同处理。对当班中出现的事故要通知所在车间召开分析会,并拿出事故处理意见。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船舶做了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参考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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