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用燃油价格补贴政策实施意见
资金分配的测算依据及标准
(一)测算依据
1、海洋捕捞渔船。以截止到2006年3月27日在我省渔政部门登记的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为测算依据;
2、海水养殖渔船。以截止到2005年11月30日在我省渔港监督机构登记的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为测算依据;
3、淡水捕捞、养殖渔船。以2005年度渔业统计年报反映的功率数为测算依据。
(二)测算标准
1、海洋捕捞渔船:拖网96元/千瓦/年,围网98.4元/千瓦/年,刺网90元/千瓦/年,张网65.6元/千瓦/年,钓业65.6元/千瓦/年,其他62.4元/千瓦/年。
2、内陆淡水捕捞渔船:拖网48元/千瓦/年,围网49.2元/千瓦/年,刺网45.2元/千瓦/年,张网32.8元/千瓦/年,钓业32.8元/千瓦/年,其他31.2元/千瓦/年。
3、海、淡水养殖渔船:39.2元/千瓦/年。
省按中央规定的补贴标准和测算依据,将中央分配我省的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各市在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国家规定标准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