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航运行情预测(内河船舶航线)

2022-11-22 04:12 点击:153 编辑:邮轮网

1. 内河船舶航线

内河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 渡 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第七条 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

以渡运货车为主的渡口,应当安装、使用地磅等称重设备,如实记录称重情况。有条件的渡口,应当设置电子监控设施。

经批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重型车辆过渡,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过渡,但超过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渡运。渡运危险货物车辆的,渡口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车辆专用通道。

第八条 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

第九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第十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渡口运营人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现场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

第十二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结合船舶条件、气象条件和通航状况合理调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挥渡船违章作业、冒险航行。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

渡口运营人应当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督促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第十五条 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

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三章 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的登记、检验、发证工作。

渡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渡船检验证书应当标明船舶抗风等级。20米以上的渡船,应当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载客定额证书;20米以下的渡船应当在相关证书中签注载客定额。船长小于15米的渡船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检验规则进行检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规定检验规则的,参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第十七条 渡船应当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渡船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船型要求。

第二十条 渡船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渡运。

对船体或者车辆甲板出现局部严重变形的渡船,应当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实际装载情况进行强度复核。船龄十年以上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要求的渡船应当在定期检验时着重加强对船体强度、稳性等方面的检验。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二十二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放置在易取处,保持其随时可用,并在规定的场所明显标识存放位置,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标示应急通道。

第二十三条 禁止水泥船、排筏、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

第二十四条 渡船船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船员资格,持有相应船员证书。

载客12人以下的渡船可仅配备渡工。渡工应当经过驾驶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渡工证书,方可驾驶渡船。

渡船船员、渡工每年应当参加由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4小时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渡船;

(二)掌握渡船的适航状况,了解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的信息;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四)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四章 渡运安全

第二十六条 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

在渡运水域内不得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渡船航行,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谨慎操作,使用有效方式发布船舶动态和表明避让意图,主动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顺航道行驶的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二十八条 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渡运水域的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线但未达到停航封渡水位线的,渡船载客、载货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定额和载重量的80%。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控制荷载分布,保证装载平衡和稳性,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车辆及货物移位。

第二十九条 渡船载客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

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三十条 乘客、车辆过渡,应当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渡口渡船工作人员指挥。

车辆在渡口区域内应当低速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候渡,不得争道抢渡。制动、转向系统不良和有其他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车辆,不得驶上渡船。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二)渡船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三)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

(四)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六)渡船船员、渡工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

渡口渡船应当服从指挥,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水上搜寻救助。

第三十四条 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因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情信息。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渡口运营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鼓励运用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手段对渡运安全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渡口运营人和渡船船员、渡工应当主动协助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和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二)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三)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四)缆渡, 是指利用横跨两岸的缆索将渡船固定在渡运水域,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动力牵引、推动渡船过渡的方式。

(五)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公路渡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11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2. 内河船舶航线讲解视频

不好考,首先参加船员服务部,经过3天学习后参加考试,获得水手证或机工证,凭此证方可上船工作,积累水上资力。然后,凭水上资历证明和相关证件,报名参加船舶驾驶培训。

现在对水上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较高,如考三等(驾驶200总吨以上船只)的须有初中以上毕业文凭,考二等(驾驶600总吨以上船只)的须有高中以上毕业文凭,考船长则须有水运院校中专以上毕业文凭,或者其他院校大专以上毕业文凭。

参加培训须经过严格的体检,向海事部门递交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报名后,到培训中心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机械常识、操作技能等。一般要学1-3个月,然后参加全区的统一考试。如果是从事客运的,还必须经过救生、消防等特殊培训,方具有营运资格。

3. 内河船舶航行区域

为了内河船艇航行的安全,我国的海事法规及规范对内河的水域按风浪等级进行了划分。分别是内河船舶A级航区,B和C级航区。一般来说,内河船舶可按A级可航行B级的原则进行行驶。除ABC三个内河船舶行区外,还划定了二个J级航区,主要是考虑到区域的风浪虽然较小,但水流很急,同样危害到船舶的安全。J1级激流航段:航区内滩上流速为5m/s以上但不超过6.5m/s

J2:3.5m/s-5m/s

4. 内河船舶航线规定

社会船员报考内河一类船舶的三副,必须要在相应吨位的船舶上工作满24个月才可以向相关的海事部门提交申请报名参加培训。

理论培训通常是2到3个月,目前统考的科目为四门,除《船舶避碰与信号》科目要求80分合格,其余的三门科目为60分合格。完成理论培训后,再参加相应的实际航线考核,全部通过以后由海事局签发三副适任证书。三副驾驶本算是这样到手了。

院校船员经过二至三年的学校培训,通过考核并完成实际上船实习后发放三副证书,成为一名初级驾驶员。

5. 内河船舶航线在哪里看

为了内河船艇航行的安全,我国的海事法规及规范对内河的水域按风浪等级进行了划分。分别是内河船舶A级航区,B和C级航区。一般来说,内河船舶可按A级可航行B级的原则进行行驶。除ABC三个内河船舶行区外,还划定了二个J级航区,主要是考虑到区域的风浪虽然较小,但水流很急,同样危害到船舶的安全。

J1级激流航段:航区内滩上流速为5m/s以上但不超过6.5m/s

6. 内河航运船舶

分为三类航道等级,第一段3000吨以下都可以,第二段2000吨以下,第三段1000吨以下。

长江可通行航道 全线都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航道标准。航道等级不完全固定,南京以下常年可通航3万吨级海轮,芜湖、武汉、宜昌、宜宾以下常年可分别通航5000吨级、3000吨级、2000吨级和1000吨级船舶,汛期通航能力会提升。

7. 内河船舶航线在证书哪里看

船舶驾驶员证简称《适任证书》,内河船舶驾驶员的适任证书全称叫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海船驾驶员的适任证书全称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船舶驾驶证首先要按航区划分,分为@1:无限航区(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2:近洋航区(北纬55度至北回归线之间与东经142度以西的太平洋水域以及北回归线至赤道之间与东经99度以东,东经130度以西所包括的太平洋水域(俗称东南亚航线、中日韩航线))、@3:沿海航区(中国的近岸航区、黄海、东海、南海和中国各沿海港口的水域.)、@4:近岸航区(即甲、乙、丙、丁类)水手、机工只有乙类和丙类(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中国沿海港口水域。 )。

8. 内河船舶航线能不能有多条

航运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之一,可以说是世界经济的命脉,占世界贸易的90%。你知道世界上最大的船运公司是哪家吗?

整理出世界十大航运公司的排名。在这些公司中,标准集装箱占世界运力的83.5%。(根据法国航运咨询公司Alphaliner的数据)

10、日本邮船株式会社(NYK)日本三大航运公司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大的航运公司之一,由日本早期的三菱FB创建。公司总部设在日本的千禧地区,拥有约800艘船舶,包括集装箱船、游轮、游轮等。

9、日本商船三井MOL日本航运公司,世界十大航运公司中的第二大,是日本经济贸易协会的成员。它的鳄鱼标志可以在世界主要港口的集装箱上看到。

8、中国台湾阳明海运集团远洋运输公司,位于中国台湾基隆,成立于1972年。它可以追溯到清朝。该公司拥有85艘船舶,420万载重吨,346,000标准箱吞吐量,服务于世界70多个国家。

7、中国香港东方海外货柜航运公司世界上最大的综合性国际集装箱运输公司之一,在70多个国家设有320个办事处。该公司有57艘不同级别的船只,包括在极端天气下的冰级船只。

6、中国长荣海运是一家集装箱运输公司,总部设在中国台湾桃园市,主要航线从远东到北美、中美洲和加勒比海。该公司在全球80个国家拥有240个港口。

5、赫伯罗特船舶公司德国跨国航运公司成立于1970年,由两家拥有175艘集装箱船的德国航运公司合并而成。

4、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中国最大的航运公司,到2011年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的1600多个港口。到2016年,船队的总规模将是世界上最大的。

3、法国达飞海运集团成立于1978年,总部设在马赛。它是法国的第一家,也是世界十大航运公司中的第三家。该公司在150多个国家的420个港口拥有200条航线。

2、地中海航运公司成立于1970年的瑞士海运公司是世界第二大海运公司,在全球拥有350个组织,超过28,000名员工和471艘集装箱船。

1、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丹麦最大的航运企业集团和世界上最大的航运公司,总部设在丹麦哥本哈根,在130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员工超过88,000人,服务网络几乎遍布全球

9. 内河船舶航线管理办法

中国内河航线有长江,珠江,京杭大运河,松花江。

10. 内河船舶航线论文

水密舱的作用?水密舱壁 =水密隔舱 这一船舶结构大约发明于唐代,宋以后在海船中被普遍采用,部分内河船也有采用。所谓水密隔舱,就是用隔舱板把船舱分成互不相通的一个一个舱区,舱数有13个的,也有8个的。这一船舶结构是中国在造船方面的一大发明,它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 福建泉州出土的古船有13个船舱 首先,由于舱与舱之间严密分开,因此在航行中,特别是在远洋航行中,即使有一两个舱区破损进水,水也不会流到其他舱区。从船的整体来看,仍然保持有相当的浮力,不致沉没。如果进水太多,船支撑不住,只要抛弃货物,减轻载重量,也不至于很快沉入海底。如果船舶破损不严重,进水不多,只要把进水舱区里的货物搬走,就可以修复破损的地方,不会影响船舶继续航行。如果进水较严重,也可以驶到就近的口或陆地进行修补。因此,水密隔舱既提高了船舶的抗沉性能,又产加了远航的安全性能。 其次,船上分舱,货物的装卸和管理比较方便。不同的货主可以同时在个别的舱区中装货和取化,提高了装卸的效率,又便于进行管理。 另外,由于舱板跟船壳板紧密连结,起着加固船体的作用,不但增加了船舶整体的横向强度,而且取代了加设肋骨的工艺,使造船工艺简化。 由于水密舱结构具有这些优越性,受到普遍的欢迎。1974年泉州湾后渚出土的南宋海船,1976年南朝鲜新安海底发现的元代海船,1982年泉州法石发现的南宋海船,都采用水密隔舱结构形式。新安海船有8个舱区,法石海船大约也是8个舱区。 中国船舶采用的水密隔舱结构,很早就受到国外的赞赏。元代意大利施行家马可·波罗在他的《游记》中,对中国的船舶作了详细的描述。 英国的本瑟姆曾经考察过中国的船舶结构,并且对欧洲的造船工艺进行了改进,引进了中国的水密隔舱结构。公元1795,他受英国皇家海军的委托,设计并且制造了六艘新型的船只。在他所写的论文中说,他所造的船“有增加强度的隔板,它们可以保护船只,免得进水而沉没,正像现在中国人做的一样。“后来,本瑟姆夫人在为丈夫所写的传记中指出:“这不是本瑟姆将军的发明,他自己曾经公开地说过,‘这是今天的中国人,一如古代的中国人所实行的‘。“从此,中国先进的水密隔舱结构,逐渐被欧洲乃至世界各地的造船工艺所吸取,至今仍是船舶设计中重要的结构形式。

11. 内河船舶航线怎样申请

内河助航标志

简称内河航标。设在江、河、湖泊及水库中的航 标。是内河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其功能 是标示内河航道的方向、界限与碍航物,以及航道水 深、风情等以引导船舶航行。各国对助航标志的形 状、灯色等均有规定,分别表示不同作用。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863—99规定分为:航行标 志,信号标志和专用标志等三类18种。航行标志包 括:过河标,沿岸标,导标、过渡导标,首尾导标,侧面 标,左右通航标,不位标,泛滥标,桥涵标共十种。fg 号标志包括:通行信号标,鸣菌标,界限标,水深信号 标,横流标、节制闸灯共六种。专用标志包括:管线 标、专用浮标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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