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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部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规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就是说原证书在哪个登记机关申请的,就还在那个登记机关申请公告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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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务费的介绍
船舶港务费。船舶港务费是国家规费,是一项专项经费。详见国家发改委《关于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5]1382号,以及交通部、发改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1992]234号)等。该文件详细对船舶港务费进行了定义和规定。2015年公布取消。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取消。此举旨在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工作部署,并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促进港航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