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配套行业的发展方向
常州市汇丰船舶附件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07月14日,注册地位于常州经济开发区潞城街道富民路261号,法定代表人为曹毅。经营范围包括船舶机械设备制造、加工、修理;铸件铸造;五金件制造、加工;船舶产品的研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本公司产品的售后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常州市汇丰船舶附件制造有限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2. 现代船舶行业的发展
2021年船舶运输行业公司发展趋势?
我觉得由于最近几年疫情大数据的影响,运输类型的企业都不太好做,尤其长途运输业,运输价格越来越低,需要各种各样的检测,发展还是特别困难的,很多地方受限制,海关检查越来越多,来自不同国家产品都需要大量数据检测,需要一定的时间我觉得可能会慢慢好起来!
3. 船舶产业特色
答:现在主要是餐饮类。最初的时候,象山县作为一个典型的港口城市以传统的渔业为主,传承着“靠海吃海”的模式,同时也存在着自给自足的农业。渐渐地,针织业和机械铸造业慢慢兴起,并逐渐成为了象山县的主导产业。显而易见,这些都是污染严重的工业。近些年来,随着政府和社会对绿色经济,对环保的重视,象山县的旅游业发展迅速,全县初步形成“一带、三区”的大旅游发展格局。同时,以旅游业为依托的其他服务业也兴起得相当迅速,如餐饮业。
4. 船舶配套设备行业发展现状
船舶工程技术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面向大中型造船、修船企业和船舶设计、船舶制造、船舶检验等单位,从事船舶电工工艺设计、电气设备安装及调试、船舶电站使用及管理、船舶自动控制系统的管理及操作、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操作及管理等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锻炼,可以成为生产管理骨干。
从事行业:
毕业后主要在新能源、机械、建筑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
1 新能源
2 机械/设备/重工
3 建筑/建材/工程
4 交通/运输/物流
5 仪器仪表/工业自动化
5. 船舶行业发展前景
现在的年轻人基本上不会考虑从事这个行业。首先这个行业的专业技术要求高,而且干活辛苦又脏,环境恶劣。收入不高。即使你想去承包来干,行业竞争激烈,利润低。(因为以前从事修造船舶的务工人员较多)。这些年新造船舶数量大幅减少。有不少人员转行维修。加大了行业竞争成本。所以这个行业最近几年来看不具备多大前景。入行需慎重!个人观点,谨供参考
6. 船舶配套行业的发展方向有哪些
船舶行业属于装备制造行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船舶行业属于制造业。制造业是指对制造资源(物料、能源、设备、工具、资金、技术、信息和人力等),按照市场要求,通过制造过程,转化为可供人们使用和利用的大型工具、工业品与生活消费产品的行业。制造业包括:产品制造、设计、原料采购、仓储运输、订单处理、批发经营、零售。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
从近十年中国船舶制造业占世界造船市场份额的变化可以看出,中国船舶制造业在全球市场上所占的比重正在明显上升,中国已经成为全球重要的造船中心之一。而国际制造业的产业转移趋势是中国船舶制造业发展面临的最大机遇,在“十一五”期间中国造船业将对韩、日的领先地位形成有力地挑战。但设计能力落后、配套产业发展滞后将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在短期内,国际及国内水运市场的繁荣为行业增长提供了有力地保障,而油价的持续高位运行以及钢铁等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则构成了行业运营的主要压力。
7. 船舶配套行业的发展方向是
本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面向大中型造船、修船企业和船舶设计、船舶制造、船舶检验等单位,从事船舶电工工艺设计、电气设备安装及调试、船舶电站使用及管理、船舶自动控制系统的管理及操作、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操作及管理等工作。
毕业生主要面向造船企业、修船企业、船舶设计所、海事局、船级社、船用设备制造企业及船舶配套厂等单位,从事船体生产设计以及船体部件、组件、分段、总段装配等工作。
8. 船舶配套行业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邮轮旅游作为休闲度假高端旅游业态,是中国旅游业的新兴业态,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幸福产业。近年来,中国邮轮经济蓬勃发展,短短10年间成为全球第二大邮轮客源市场,成为全球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区域新兴市场。2019年,中国邮轮市场规模呈波动性调整的态势,邮轮市场供给量有所降低,为我们推动功能建设、制度完善提供了宝贵的时间窗口期;同时,国产大型邮轮实质性启动,本土邮轮船队逐步组建,邮轮配套产业集群逐步形成,邮轮港口接待能级持续提升,邮轮政策环境持续优化,标志着中国邮轮旅游全产业链发展已进入关键之年。
一、对当前中国邮轮经济发展阶段的基本判断
(一)邮轮旅游发展进入战略调整期。中国邮轮旅游市场在经历了10多年的高速迅猛发展后,进入由“高速度增长”转向“高质量、高品位发展”的战略调整期。吴淞口国际邮轮港正式开港以来,3年登顶亚洲第一,5年问鼎全球前四,累计接靠邮轮2000多艘次、出入境游客突破1200万人次,港口能级位居全球前列,市场规模全国绝对领先。2019年吴淞口国际邮轮港母港邮轮达到8艘,共223个艘次;另有8艘邮轮运营访问港航线,共14个艘次,邮轮接待量依然位居全国绝对领先地位。与此同时,2019年,虽然数量有所下降,但邮轮公司纷纷将最新最好的邮轮布局中国。皇家加勒比游轮超量子系列首艘邮轮“海洋光谱号”、歌诗达邮轮专为中国量身打造的首艘Vista级邮轮“威尼斯号”两艘全新邮轮尤为让人期待,前身为丽星邮轮“处女星号”之“探索梦号”于2019年3月起进行耗资3000万美元的翻新升级工程并加入星梦邮轮船队,4月11日在上海首航,这也体现出国际邮轮公司对中国邮轮旅游市场充满信心。
市场调整期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我们要利用好这个难得的窗口期,提升邮轮旅游运营能级和服务品质,推动邮轮港口周边配套完善,拓宽分销渠道,强化邮轮市场培育和规范发展,巩固领先优势,推动邮轮旅游高品质发展。
(二)邮轮经济政策进入红利释放期。目前,我国邮轮旅游已经实现了从小众旅游向大众旅游转变,社会各界对邮轮经济发展战略意义的认识更加清晰,国家及上海在2018年密集出台邮轮经济扶持政策。2018年9月,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我国邮轮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本市邮轮经济深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上海邮轮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在2035年建成亚太邮轮企业总部基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邮轮经济中心之一。上海宝山也出台了《关于加快宝山邮轮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每年由财政安排不少于1亿元用于支持邮轮经济发展,在国际邮轮界引起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
随着相关邮轮旅游产业政策的逐步落实,政策红利将进一步释放,必将推动中国邮轮旅游产业更好发展,要把政策红利转化为推动中国邮轮旅游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三)邮轮旅游向邮轮旅游产业链转型关键期。随着邮轮旅游市场逐步达到一定规模,相关产业要素需求逐步显现,具备向邮轮旅游产业链转型的基础。2018年11月,中船集团与嘉年华集团、芬坎蒂尼集团在首届进博会上正式签订2+4艘13.5万总吨Vista级大型邮轮建造合同,标志着我国首艘大型邮轮设计建造及相关配套产业集群进入正式实施阶段,产业规模将达到数百亿乃至千亿级。2019年3月12日,招商局工业集团极地探险邮轮1号船下水仪式暨3号船开工仪式在江苏海门基地举行,此次下水的1号邮轮是招商局工业集团极地探险邮轮系列项目的首制船,也是国内自主建造的首艘邮轮。在邮轮旅游企业集聚方面,上海宝山依然是最为集聚的区域,作为中船集团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发展邮轮产业的业务板块平台和总体责任单位的中船邮轮科技公司以及邮轮产业基金正式落户宝山。2018年宝山各类邮轮相关企业总数达137家,其中地中海邮轮被上海市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已经初步形成邮轮经济集聚发展的态势。
二、推动中国邮轮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推动多母港邮轮旅游发展。多母港邮轮旅游将更好地发挥邮轮旅游外交的作用。当今,在世界舞台上中国游客不断展现中国风采,向世界持续传递中国声音,为世界带去中国微笑。旅游外交已成为发出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加强与世界联系的重要平台和中国对外交往合作的重要内容。多母港航线是以航线上的多个港口为母港,改变了目前以中国为母港、日韩为访问港、市场上过于依赖当地客源的发展模式,使东北亚各国成为母港和访问港的双重角色。游客可以在任何港口上下,同一邮轮客源来自多个国家,既促进了母港,又促进了客港的发展,同时也促进旅游外交的发展。
多母港邮轮航线主要体现在同一邮轮航线上的港口互为母港、同一邮轮游客来源多元化、游客上下船的自由度显著提升、岸上旅游目的地更加丰富、同时促进出境游和入境游等典型特征。2018年12月,上海市政府出台了邮轮经济政策,与境外港口城市合作推动互为母港或多母港航线发展,吸引更多访问港客源。为更好推进多母港航线旅游发展,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和韩国釜山港、日本福冈港等已建立了多母港合作框架协议,促进多母港邮轮航线合作。
建议:一是推动中日韩邮轮港口合作,建立多母港航线合作协议;二是促进多母港出入境政策协调,简化多母港邮轮旅客出入境检查流程,实现信息和数据的协同共享;三是推进多母港邮轮产品创新,在特种邮轮的基础上,根据中日韩等国邮轮游客共同喜好,进行更多的设计,提高差异化水平;四是加强多母港邮轮旅游规划研究,完善体制机制建设。
(二)建立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验收标准及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创建标准体系。2012年9月,经原国家旅游局批准,在上海市宝山区以吴淞口、虹口区以北外滩为中心,设立首个“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开启“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的先河。提出要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通过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的平台,在推进完善邮轮产业政策体系、提高母港建设和管理能力、提升邮轮产业及服务品质、培育本土邮轮服务力量、扩大邮轮经济产出水平等领域探索试验,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同邮轮旅游城市与企业积极配合,为全国邮轮旅游发展不断创造和累积经验。上海作为中国首个邮轮旅游实验区,在邮轮相关单位支持下,率先探索推行的144小时过境免签、15天入境免签政策实施,已经实现国际邮轮物资货柜转运常态化运营、推进“单一窗口”邮轮项目建设、提升邮轮口岸通关服务、优化邮轮经济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创新,并引领中国邮轮港口服务标准建设,目前多项邮轮经济政策和模式已在天津、青岛、广州等地邮轮港口复制推行。
建议:一是建立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验收认定系列标准体系。2012年建立首个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以来,全国已建立6个邮轮旅游实验区,时隔7年,可以对其发展成果进行验收认定。邮轮旅游实验区的发展就是要不断对接国际邮轮经济发展惯例,强化邮轮经济政策研究,探索国际邮轮经济发展规律,加强邮轮经济政策创新,推动我国邮轮经济制度创新向纵深推进。并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试点,形成具体的实施方案,推动中国邮轮经济政策与体制创新。
二是建立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创建标准体系。设立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的邮轮港口城市,率先建立较为完善的邮轮旅游产业发展体系,对全国邮轮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为进一步提升中国邮轮旅游市场能级,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中国邮轮旅游业发展发挥改革引领作用,建议试点建立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打造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国样板。
(三)建立邮轮港口及邮轮评级制度。进入新时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的消费能力更高,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更加强烈,对休闲旅游的需求也迈向高层次,邮轮旅游是人们出游旅行的重要选择。未来中国有望成为全球前三的国际邮轮旅游产业中心,因此在“质”上,中国邮轮旅游产业的发展就是要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塑造邮轮旅游高品质生活。游客对邮轮旅游产业的感受和期许,包括港口体验、邮轮体验、目的地体验等方面,这也是中国推动邮轮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塑造邮轮旅游高品质生活的重要切入点。
建议:一是文化和旅游部从全国角度建立邮轮港游客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标准,进一步推动邮轮港游客服务的高质量发展。邮轮港游客服务是当前我国居民出境旅游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在使用的邮轮港口共15家,其中邮轮专用码头8家,游客在邮轮港口的体验和满意度是体现邮轮旅游高品质生活的关键节点,而当前并未建立邮轮港口游客服务的评级,使得游客对邮轮港口服务的总体认知和邮轮港对自身游客服务的认知和定位都不是十分清晰,邮轮港游客服务的发展方向不够清晰,因此需要从全国角度建立邮轮港游客服务评定标准,推动邮轮港游客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是建立母港邮轮服务质量评级标准。从邮轮体验来说,游客期待邮轮要“新”、要“大”,船上体验要“好”。在经历中国母港邮轮12年的发展之后,游客对邮轮产品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希望国际邮轮公司将世界上更大更新的邮轮投放中国市场,带来更加具有现代风格的邮轮体验。为了控制邮轮旅游产品的质量,维护中国邮轮旅游市场的国际形象和品牌影响力,以及更好地保护游客的合法利益,需要制定邮轮评价标准,建立邮轮评价分级制度。当前中国邮轮市场价格体系较为混乱,游客对各个层次的邮轮缺乏深度的认知,通过构建系统的指标体系模型对在中国运营的母港邮轮进行分类评级,就如酒店业对酒店建立星级一样。游客可以更好地对邮轮产品进行选择,提升游客对不同等级邮轮产品的认知度,使得游客在选择高星级邮轮时愿意支付较高的价格,实现价格与价值的匹配。本文参考百度!
9. 船用配套设备是什么行业属性
山东明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宋贞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船舶管理服务;船务信息咨询;船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票务代理服务;船舶代理;船舶维修;船舶物料供应;船舶买卖及租赁;船员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代办船员证件;证件代办服务;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船用配套设备及零配件批发零售等。
10. 船舶配套产业是什么
南船是指中船集团,北船指中船重工。
市场上近年来反复提到的“南北船合并”,指中船集团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的合并。其中,“南船”指中船集团,“北船”指中船重工。
中船集团官网显示,公司正式成立于1999年7月1日,是在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中央直属特大型国有企业,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由中央直接管理,在世界500强中名列第364位。截至2017年底,中船集团拥有40余家二级单位。
中船集团旗下聚集了一批实力雄厚的造修船企业和船舶配套企业,包括江南造船集团、沪东中华造船集团、上海外高桥造船、上海江南长兴造船等。同时,公司还拥有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广州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3家船舶研究设计机构,以及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等知名工程咨询、设计、总包单位。
中船重工同样成立于1999年7月1日,是由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重组成立的特大型国有企业。公司主要从事海洋装备产业、动力与机电装备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生产性现代服务业的研发生产。2018年,公司连续7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排名第245位,位居全球船舶企业首位。
中船重工拥有上市平台公司5家,二级成员单位95家,科研院所29家,员工17万人。
11. 船舶行业发展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渔港依其隶属关系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隶属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二)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三)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以渔为主、兼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依法制定渔港港章。
渔港港章按渔港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六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域和水域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渔港原认定机关批准。
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原批准认定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
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变部分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改变渔港整体性质的,按照“先建设、后占用”的原则,应当由占用者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隶属县管理的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隶属县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二、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隶属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渔港总体规划和渔港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渔港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导航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港设施的义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以及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渔业航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相应防护设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七条 在渔港水域内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九条 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经营者不得承造、改装。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
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禁止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限期拆除,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设计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船舶建造维修经营者擅自承造、改装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的,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一律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有效航行签证簿从事渔业生产的,责令停止作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一律予以没收,对船主可以并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船舶证书是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渔业船舶未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三)未经核准登记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四)未按配员标准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船员的;
(五)未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经过相应专业训练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的;
(七)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核发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批准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