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脱险通道出口(船舶脱险通道出口要求)

2022-11-19 05:24 点击:172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脱险通道出口要求

(1)

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

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3)

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

(4)

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

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

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

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

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

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

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

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

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

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4)

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5)

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6)

核查消防员装备;

(17)

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8)

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

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0)

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1)

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

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3)

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4)

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5)

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6)

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

(27)

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8)

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9)

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30)

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1)

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2. 船舶脱险通道出口要求标准

通常船舶在拋锚时,会通过车、舵和锚机三者配合,使锚以正确的角度进入水中,锚沉入水底后,船舶移动通过锚链拉动锚体使锚爪啮入海底,同时会有一段锚链铺在海底与锚同时为船舶产生抓驻力,使船舶能可靠的停泊在海面上。而且锚泊设备的作用绝不仅仅是停泊,有很多时候锚泊设备还可以用来协助船舶掉头、协助船离开码头、协助搁浅船脱险以及协助…

3. 办理船舶出口手续的最后一关是

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 转关运输交下列单证。

(1)进口转关应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申请办理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另外,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2)出口转关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两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报关程序

一、进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接受申报后,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传输有关数据。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相关单证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2.直转方式的转关

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相关单证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3.中转方式的转关

中转方式的进口转关一般采用提前报关转关。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中转转关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交“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空运方式提交“联程运单”)等单证办理货物转关手续。二、出口货物的转关

l.提前报关的转关

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先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由启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输至出境地海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并持相关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2.直转方式的转关

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启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输至出境地海关。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相关单证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3.中转方式的转关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转关货物,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并提交“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凭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等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转关手续。经启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中转货物出境手续。

4. 船舶安全通道

二级航道:可通航 2000吨 水深2.6-3.0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40-100米,弯曲半径550-81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4米,直线段双线底宽60米,弯曲半径540米。

航道,是指在江、河、湖、海等水域中,为船舶航行所规定或设置(包括建设)的船舶航行通道。航道设置航行标志,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航道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分别规定有最小航道水深、宽度、曲率半径及在水面以上的净空(净高和净跨)尺度。航道可分为天然航道和人工航道两类。按使用条件又可分为山区航道、平原航道、渠化航道、进港航道、经济航道等。林业部门习惯上把通行排筏的水道也称为航道。

5. 船舶通关程序

海事查验一般要三个工作日。

三个工作日完成查验。海关工作人员不会在单一包裹上停留太长时间,因为要处理的包裹数量实在是太多。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详细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查验是国家赋予海关的一种依法行政的权力,也是通关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6. 船舶出境手续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需要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中国公民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出境入境相关手续,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都是不被允许的!

7. 船舶主脱险通道标志张贴要求

首先讲下抛锚的条件,不是任何地方都可以抛锚的,最佳的底质是沙石底,泥底其次,礁石底质就很难抛锚,可能难以差生抓力,也可能被岩石卡住难以起锚。水深太大,比如在大洋上,三、四千米的水深,也不能抛锚。(不过可以拖锚航行,这个属于抗击大风浪的技巧,这里就不多说了) 抛锚时,不能用太快的速度,要慢慢将锚放下,速度过快会导致锚及锚链的难以刹住,可能损坏锚机,甚至可能产生其它严重后果。锚首先是锚冠触底,然后锚身躺倒,这时在平衡杆作用下,锚爪尖端也会触底,但是不会抓到沙石中。船会继续放下一定长度的锚链,使大部分锚链都平铺在海底。这时向后动车,将锚链向后微微拖动,锚爪D在锚身重力和锚链拉力的共同作用下,就插入沙石中。 此时,船舶会稍微收回一些锚链。一般而言,放出的锚链长度应该是水深的3-5倍。锚链过长,则增大的船舶的回旋范围,易于与其它抛锚船只碰撞。锚链过短,则易于向上牵动锚身,使锚松动,失去抓地效果。在锚抓抓地后,相当于打了一个地桩,而锚链在放下后,基本上只有与底质水平的拉力,在这个角度上,锚的抓力是最大的。除非风浪极大,一般船锚都可以抓牢。

在起锚时,船舶向前动车,同时慢慢收回锚链,在离锚较近处,拉直锚链,此时锚杆的A点在锚链的拉力下将抬起,锚将以锚冠B为轴,利用杠杆的原理将锚爪D从底质中起出,然后船舶继续收回锚链,直至将锚拉出水面。

8. 船舶进出口岸

具体航班信息以当天发布航班为准。

  海口至海安,新海港始发至徐闻港海上航行时间约60分钟;秀英港始发至海安新港海上航行时间约90分钟。海上航行时间不包括船舶进出港及靠泊、装卸车时间,请注意安排行程。

  二、海安至海口航线

  注:具体航班信息以当天发布航班为准。

  海安至海口,徐闻港始发至新海港海上航行时间约60分钟;海安新港始发至秀英港海上航行时间约90分钟。海上航行时间不包括船舶进出港及靠泊、装卸车时间,请注意安排行程。

  旅客票价和车辆运价

  1.客票:全价票¥41.5元/人,半价票¥22.5元/人;

  2.车票:小客车¥414.5元/辆(含驾驶员客票1张);货车按照已公布的相关计费标准收取过海费用。

9. 船舶脱险通道必须

自救互救的行动原则:

1、及时报告灾情:发生灾害事故后,事故地点附近的人员应尽量了解和判断事故性质、地点和灾害程度,并迅速利用最近处的电话或其他方式向矿调度室汇报,迅速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发出警报,使其他工作人员尽快了解灾情。

2、积极抢救:灾害事故发生后,处于灾区内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应沉着冷静。

根据灾情和现场条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期阶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3、安全撤离:当受灾现场不具备事故抢救条件,或可能危及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现场负责人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根据矿井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撤退路线或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尽量选择安全条件最好、距离最短的路线,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4、妥善避灾:如果无法撤退到安全地点,如通路被冒顶阻塞、在自救器有效工作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应迅速进入固定避难侗室或临时避难酮室,妥善避灾,等待矿山救护队的援救,切忌盲目行动。

10. 船舶脱险通道出口要求规定

  船舶年度检验检验项目:  1.检验项目  (1) 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 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3) 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  (4) 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 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 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 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 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 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 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 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 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 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4) 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5) 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6) 核查消防员装备;  (17) 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8) 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 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0) 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1) 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 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3) 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4) 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5) 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6) 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  (27) 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8) 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9) 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30) 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1) 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32) 油船还应包括本章2.1(2) ○20 规定的适用项目:  (33) 本章 1.3 规定的适用项目。  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3.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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