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船舶停航修理进厂前的准备:4.1.1船舶修理进厂前必须排除全船所有污油、污水,如需进坞或上台修理时还要做好船舶本身的调水准备工作。4.1.2对进厂、进坞或舱内须动用名火作业修理的船舶在进厂施工前,除备留所需燃油外应全部调出燃油。4.1.3机动船在进厂前需进行修前航行试验,非机动船的原动机也要做修理前的性能试验,测试各部数据并留记录。4.2船舶修理期间船舶负责人与技术部主管工程师的职责:4.2.1船舶负责人在修船工作中的职责-在修船施工工程中要密切配合技术部修船主管共同确保修船工作项目的落实和实施。-严格把守船舶修理过程中的船舶修理过程中的船舶与机械、设备的技术标准、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组织领导修船工作中对船员工作的安排、安全监督质量和进度要求以及值班作息的布置安排与调整。-严格掌握和控制在修船过程中的设备、另部件以及材料工具等的领取和使用情况。-严格遵守执行公司对修船工作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条例和条款。-联系与办理修船竣工后船舶动态的各项准备工作。-修船过程中对出现的较大的技术问题或变更扩大工程项目应及时向技术部主管工程师提出说明和要求。-在修船工作中船长不允许随意追加变更和扩大原定工程项目。4.2.2修船工作中技术部主管工程师的职责;-在船舶修理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落实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进度的动态和修理费用支付的情况等方面负有管理和实施的责任。-配合、协助和指导船员在修船中的工作。-负责船舶修理进厂前后与厂家、船检等方面的联系沟通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编写技术资料和修船总结报告。-组织调动与修船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等方面的衔接工作。4.3追加、扩大、变更工程项目的主要规定:4.3.1在修船工作中原则上不追加、变更和扩大工程项目、增加修船费用(隐蔽项目除外),但确因需要必需追加变更、扩大时则应遵循下列各规定:-追加变更、扩大工程的实施费用在10000元以内时,需由修船主管提出书面报告经技术部经理审批后方可立项实施。-追加变更、扩大工程实施费用超过10000元时尚须报请技术部总经理审批。-凡未履行上述各规定而由厂、船双方共同私下研究确定并扩大工程支付费用时公司不承担义务由当事人承担责任。4.3.2凡符合部、局和公司所颁布条例、规章制度的精神而追加、变更、扩大工程项目时均视为正常工作而不履行其它手续。4.4重要零部件报废手续增添的审定手续:4.4.1修船工作中报废换新另部件由船舶或厂方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由修船主办工程师办理。4.4.2报废、更换另部件必须持检测数据书面报告以及厂家或检测部门出示的证明以及超极限或损坏零部件原件为依据经鉴定后方可报废更新。4.4.3大型的、价值较高的另部件还要经技术部主管备件工程师的核实和批复。4.5厂修期间的安全工作(见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