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与海洋渔业局是一个单位吗?

2022-10-05 08:29 点击:241 编辑:邮轮网

海事局和海洋渔业局不是一个单位,是两个不同的部门,其主管部门和业务范围都不相同。海事局主要管理领海主权,包括偷渡,海事纠纷,海洋越界等,海事渔业局主管渔业生产,业务涉及远洋渔业捕捞,近海渔业养殖,渔船管理等。

大连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海上养殖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所辖海域内从事海上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养殖单位)。第三条 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海上养殖生产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第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含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海上养殖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养殖单位落实海上养殖生产安全工作。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海域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统一规划所辖养殖海域,指导养殖单位在养殖区的外围及险区设置明显标志,组织制定海上养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实施。第七条 养殖单位具体负责海上养殖生产安全工作,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下履行下列海上养殖生产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安全生产制度;
(二)对养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三)监督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船舶及其他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定期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安排专人值班,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及时传递、发布大风大浪警报;
(六)组织海上抢险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七)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或办法,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八条 养殖单位从事海上养殖生产,应当配备与养殖海域相适应的养殖渔船和养殖从业人员。第九条 养殖机动渔船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船舶航行签证簿,并随船携带。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应当按规定年审。第十条 养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取得渔港监督机构核发的船员证书后,方可上岗。
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普通船员应当持有训练合格证书。第十一条 养殖单位在养殖海域应当配备消防、救生、照明、通讯等安全设备。从事网箱养殖的应保证网箱连接牢固,设置面积满足操作人员需要的操作台,并保证台面平稳坚固。第十二条 养殖单位不得在海上搭建临时养殖看护房屋,也不得安排人员在船上过夜。第十三条 养殖单位从事海上养殖作业时,应当统一组织养殖渔船出海和归岸,每船按不同技术等级配备足以保证渔船安全生产的船员,挂机船和养殖舢板至少配备2名船员。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避开险区。不得超载、随意搭客、改变作业性质和从事与养殖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 养殖渔船不得超过本船航区或本船抗风等级出海作业。
港内停泊的养殖渔船,收到5级以上(含5级,下同)风力预报或遇到5级以上风力时,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风力5级以上且养殖海域相对海岸处于迎风位时,挂机船和养殖舢板不得出海;
(二)风力6级以上(含6级),60马力以下养殖渔船不得出海;
(三)风力7级以上(含7级),所有养殖渔船均不得出海。
在海上作业的养殖渔船,收到的风力预报或遇到的风力超过前款规定的本船抗风等级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第十五条 养殖渔船停泊时,应当选择安全水域锚泊或停靠,安排专人值班。第十六条 用于养殖护海巡逻的船舶,应当满足III类航区的航行要求,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夜间出海应当配齐照明设备。第十七条 养殖从业人员在海上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养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不得酒后出海,不得在船上嬉戏打闹,不得从事与海上养殖生产无关的活动。第十八条 养殖从业人员有权对渔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并可就有关违反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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