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舟山市普陀区2014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首先禁渔的是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时间从4月1日12时起至9月16日12时止。
——从5月份起,灯光围(敷)网、帆张网、拖虾等作业渔船也将陆续休渔。
方案规定,梭子蟹禁渔范围为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灯光围(敷)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它张网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和刺网类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拖网类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海蜇禁渔期(杭州湾)为6月10日12时至7月25日12时。
《方案》还对产卵带鱼保护区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拖网渔船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
什么叫做休渔?为什么要休渔?
各海区、水域,每年都不是固定的。休渔期就是禁渔期,它根据水生资源的生长、繁殖季节习性等,避开其繁殖、幼苗生长时间,用以保护资源。
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育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伏季休渔保护了主要经济鱼类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渔船在休渔期间也节约了生产成本,休渔结束后渔获物产量增加、质量提高。
山东休渔期
法律分析:伏季休渔期,休渔渔船应当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省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所有主机功率44.1 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须全程开启北斗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全年禁用)。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知》 一、海蜇专项捕捞许可
(一)许可作业海域
辽宁省:由(40°52′N,121°08′E)、(40°40′N,122°10′E)、(40°06′N,121°56′E)、(39°52′N,121°32′E)、(40°00′N,121°00′E)、(40°00′N,120°30′E)、(39°39′N,120°00′E)、(40°00′N,119°55′E)、(40°14′N,120°30′E)九个点顺次连接围成的海域;
河北省:38°20′N-39°25′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河北省管辖海域;
天津市:由(39°08′N,118°00′E)、(39°08′N,117°50′E)、(38°37′N,117°45′E)、(38°37′N,118°00′E)四个点顺次连接所围成区域内的天津市管辖海域;
山东省:35°00′N-38°30′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山东省管辖海域;
江苏省:33°00′N-34°00′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江苏省管辖海域;
上海市:161、162、168、169、174、175、176渔区以内的上海市管辖海域;
浙江省:174、175、176、182、183、190-1、218渔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