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防检查工作的性质、职责、权力和任务
1、边防检查工作的性质
边防检查是国家通过设在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站,依法对出境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等实施检查、监督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出入境边防检查是一种中央事权的行为,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公安工作的一部分。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的边防检查站。它担负着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实施检查的任务,是具有公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出入境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护国家主权必不可少的机构。
设立在对外开放口岸以及特许的进出口岸的边防检查站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基层工作单位。它是国家公安保卫机关的组成部分,是集军事性、地方性、涉外性为一体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出入境边防检查和管理职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检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边防检查工作的职权
《边防检查条例》规定,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职责为:(1)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3)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4)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职责,是出入境边防检查基本任务的具体化、法律化,明确了边防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范围,明确了边防检查机关对国家在法律上所承担的主要责任义务,确定了边防检查机关在人员和护照证件检查、交通运输工具检查、行李物品和货物的检查等方面执行任务行使权力的工作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的法律、法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享有以下权力:
(1)出入境证件检查权;
(2)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监护权;
(3)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的检查权;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阻止出入境权;
(5)禁止登陆权;
(6)限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权;
(7)推迟或阻止交通工具出入境权;
(8)人身检查权;
(9)扣留、收缴护照、证件、物品权;
(10)对违反边防检查法规的出入境人员的行政处罚权。
3、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出入境边防检查的总任务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保证国家和对外开放口岸安全,维护口岸出入境秩序,便利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具体包括:
(1)对出入境人员的护照、证件实施检查;
(2)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
(3)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监护和管理;
(4)对出入境人员的行李物品、人身、枪支弹药实施检查和管理;
(5)开展情报调研;
(6)审查被阻止出境和境外遣返人员;
(7)进行会谈会晤和友好活动;
(8)实施口岸查控;
(9)进行统计;
(10)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