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有何依据

2021-11-09 07:34 点击:205 编辑:邮轮网

根据建设部与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规定你们需要缴纳。
原因也是很简单,在房屋出售前建设单位其实就是相应房屋的所有人也就是业主,你在出售房屋前当然的需要缴纳相应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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