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下属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船舶企业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船舶企业披露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准确性和一贯性。 第一,船舶企业会计人员相关知识的缺乏影响准则术语掌握。 一是正确理解准则必须了解国内外所得税准则发展历程。国外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历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9年发布《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33),建议采用损益表债务法。1994年再次颁布《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49),禁止采用递延法,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1996年正式发布所得税会计准则。1986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发布《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1992年10月最终完成109号公告,债务法取代递延法。国内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历程。1994年财政部发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产生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别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处理,其中递延法和债务法任意选用。1995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涉及暂时性差异不多,并受到税法严格控制。2006年2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了解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历程,正确认识所得税准则发展趋势,才能更好贯彻新准则精神。 二是准确操作准则必须掌握所得税相关术语内涵。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为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债务法和递延法;债务法进一步分为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为完全地体现了资产负债观,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的界定。准则引入相关术语,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计税基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船舶企业部分会计人员缺乏相关知识,理解术语困难。但应注意的是:暂时性差异计算涉及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项目,损益表中列示的项目不能作为暂时性差异确定依据;资产计税基础核心是未来期间可税前抵扣数,“未来”作为关键词,是确认资产计税基础前提条件。同时资产计税基础与负债计税基础计算方法不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一一对应关系,不能出现交叉对应情况;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但暂时性差异并不都是时间性差异,如亏损弥补造成的暂时性差异。 第二,递延所得税计算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方法理解不透彻。 一是涉及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比较。将会计准则确认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项目,逐一与按税法确认的金额进行比较,即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比较,差额为暂时性差异。值得注意的是:此处账面价值是不含折旧、减值等的净值;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大于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负债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大于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计算公式不同。 二是涉及与期初递延所得税余额的比较。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将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比较,差额决定本期应确认或转回金额。该数据信息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披露,属于非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资产。 三是涉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的比较。本期确认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比较,其数据信息直接影响损益表中所得税费用项目披露。损益表中所得税费用项目信息不只来源于此,该数据信息只是损益表中所得税费用项目中的递延部分,同时还将考虑本期所得税费用影响,才能完整披露。任何相关顺序的颠倒和遗漏,都将会造成生成信息的错误。 第三,所得税准则部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新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准则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该方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但具体操作也有缺陷,如固定资产产生暂时性差异因素有折旧时间不同、折旧年限不同和折旧方法不同等。在资产负债表日依照不同因素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暂时性差异计算,工作量非常大,此外还有其他各类资产和负债需要计算。船舶企业无论是在首次所得税会计准则执行日,还是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不可能对固定资产进行逐一确认,披露信息也有待考虑。同时也给一些企业有选择披露信息,操纵所得税费用和利润提供机会,该现象在其他行业也同样存在。 第四,船舶企业对所得税会计特殊业务处理不规范。 一是非时间因素暂时性差异特殊业务处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如果是非时间因素的暂时性差异,相关项目在同一或不同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也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在损益表中反映。如企业持有可出售金融资产,期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资本公积;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也计入资本公积,不构成损益表中递延所得税费用内容。此外,错误列示造成披露信息不准确。 二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特殊业务处理。免税合并中商誉的递延所得税特殊业务处理。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按照会计准则确认商誉。如符合税法免税合并条件,不确认与商誉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企业合并外其他不确认特殊业务处理。交易或事项发生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相关,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情况,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是资产负债表中未体现项目的暂时性差异处理。未确认为资产负债表中项目的暂时性差异处理。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不符合资产、负债确认条件,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或负债项目,但按税法规定能够确定计税基础,应确认暂时性差异。如企业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前发生的筹建费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资产项目;税法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分期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即属此情况。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能减少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处理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第五,船舶企业所得税准则实施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船舶企业建立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备查登记簿。企业应建立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处理情况登记簿。递延所得税处理受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影响,部分资本性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其暂时性差异可能在10年,甚至20年的时间里才能转回。时间跨度大,期间各种情况都可能变化,人事变动在所难免,详细登记递延所得税发生时间、产生差异原因、余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各种具体事项登记簿,有助于各个时期会计人员连续处理相关所得税业务,保证会计信息资料一贯性。 二是宏观政策制定应考虑会计报告披露数据局限性。国家政府部门在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时,应滤筛部分企业没有完全实施38个会计准则对会计报告数据的影响;有的企业同一个会计准则只是部分业务按新准则实施,部分业务因各种情况仍用旧办法处理。建议对上市公司会计报告数据至少在3年时间内,国有大中型企业至少在5年时间内考虑该种影响;民营企业和小型企业适当延长。否则制定的经济政策可能与实际经济发展情况不符。 三是注重船舶企业会计人员学习能力培养与监督。在财政部每年举行的会计职称考试中可以适当增加一些理论知识题,促进会计人员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理论修养,保证对新准则顺利掌握和理解的基础上,正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提高会计信息相关性及准确性。同时引导和鼓励会计人员在业余时间钻研和学习,实现知识适时更新。 四是增强船舶企业新会计准则培训工作针对性。对船舶企业会计人员新会计准则培训,要有的放失,不能只注重形式上培训的次数。讲解和培训中要对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处理进行比较,重点培训变化部分,注意操作的衔接。同时对新增的一些概念和处理方法进行深入的解释和学习,加强对会计人员实际操作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