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一) 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 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二)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 农资的;(三) 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 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 装、装潢的农资的;(四) 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 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 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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