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由于危险化学物品集中,其中绝大多数为易燃易爆物品,很容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制定《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点火源非常重要。下面简要介绍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危险品生产单位用火管理范围①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②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③ 烧烤煨管、熬沥青或锤击(产生火花)物件;④ 明火取暖或明火照明;⑤ 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等;⑥ 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⑦ 在生产装置区和罐区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⑧ 对未经安全处理或未开孔洞的密封容器用火;(2) 用火分级管理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将用火分为三级进行管理:1)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① 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区;② 各类油罐区、气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气区;③ 有易燃易爆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④ 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装卸区;⑤ 工业污水场、含有易燃易爆液体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5m以内的地面);⑥ 危险化学品仓库;⑦ 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管线;⑧ 带油、带压、带有其他可燃性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2)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二级用火:① 停工检修并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易燃易爆、有毒生产装置;② 从易燃易爆、有毒生产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等,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者;③ 全厂系统管网区;④ 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⑤ 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如操作间、配电室);⑥ 在罐区内新建罐施工用火。
3) 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生产单位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严格管理。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到固定用火区焊补的物件,必须在固定用火区焊补,尽可能减少在禁火区用火次数。固定用火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 与区内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储罐、仓库、堆场等的距离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中防火间距的要求;② 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固定用火区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均在允许浓度以下;③ 周围l0m内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物质;④ 室内的固定用火区与防爆生产现场隔开,不准有门窗、地沟连通;⑤ 固定用火区内应备有适用的、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并设置 “用火区”的明显标志。
(3) 用火审批权限无论哪级用火都要经过申报、审批。申报负责人和用火负责人经过对动火现场的检查,制定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许可证,才能申报; 审批负责人也要经过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才能审批。① 一级用火:由生产车间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动火前一天报送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② 二级用火:由车间指定的用火负责人制定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许可证,再经车间负责人审批。③ 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许可证,报送消防队或者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④ 固定用火区: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厂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4) 安全用火的基本原则① 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② 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用火,一律禁止。
③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 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④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一处有效。
⑤ 动火人和防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防火监护人不在场,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⑥ 生产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料都应彻底撤出,送至装置外存放,并加盲板与装置完全隔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