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发生两船碰撞事故是怎么回事?

2022-09-03 10:40 点击:209 编辑:邮轮网

8月20日凌晨3时39分,一艘载运约3000吨汽油的油船与一艘砂石料船在长江口灯船东南约1.5海里处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油船甲板起火,砂石料船沉没。油船14人、砂石料船3人,两船共17人遇险,其中3人获救,14人失踪。

20日21时,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消防、危化品和船级社等方面专家,综合分析研判当天的搜救和灭火情况,制定21日人员搜救和灭火作业工作方案。

21日5时15分,“海巡01”“东海救101”“东海救102”开始对船体喷洒海水,持续对船体降温,再由“东海救102”“中化应急”“沪消5”等船舶集中对事故油船实施泡沫饱和攻击灭火。

救助直升机、海事固定翼飞机同步开展大范围空中搜寻,并根据风向潮流和最新漂流轨迹预测,组织现场船艇持续开展水面分区搜救;动态划定警戒区域,现场船艇加强周边水域安全警戒,持续发布航行警告,保障航路畅通。

扩展资料

事故调查正在进行中:

8月21日18时05分,“东海救101”轮通过吊篮将4名应急队员送上事发油船展开搜寻;22日6时15分,东海救助局8名搜救人员乘坐小艇再次登上事发油船,共发现8具遇难者遗体,并移交当地民政部门。

8月22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截至目前,长江口碰撞事故仍有6人失踪,15艘船舶、救助直升机和固定翼飞机仍继续全力开展失踪人员搜救,事故调查正在进行中。

参考资料来源:云南网-长江口两船碰撞事故新一轮灭火方案实施 搜救工作进行中

参考资料来源:新京报网-长江口两船碰撞事故:已发现8具遇难者遗体

碰撞各方互相什么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不负。
碰撞各方互相不负。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我国船舶碰撞事故赔偿制度大多遵从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按其过错程度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在一个船舶碰撞案件中,往往先由双方对碰撞责任进行辩论,通过明确双方的责任,来确定赔偿的事宜。
在船舶碰撞的事故中,双方船舶都需要按自身的过错承担碰撞造成的损失,包括自身的损失和对方的损失,同时也需要根据过失来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当然为了保护船员的人身利益,国际上通常规定对于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由双方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保护第三人的人身利益。
在涉及到船上货物损失的船舶碰撞中,有可能涉及到海商法第四章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相关免责与责任限制,而这些保护与船舶碰撞联系最紧密的就是航海过失免责。
在船舶碰撞导致碰撞船载货损失时承运船舶往往可以援引这一免责条款。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的中国船舶碰撞概念和构成要件

中国《海商法》第165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此外《海商法》第170条还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国规定的船舶碰撞概念主要建立在传统的狭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基础上,同时又融合了《里斯本规则》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规定,因而处于传统概念和新概念的折衷位置上。中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了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排除了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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