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那可不一定哦。所以,在海里游泳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啊。而且,在游泳之前(不管在不在海里),都必须做好准备动作哦。看清楚,是必须哦。这证明了他的重要性。因为如果你不做准备动作,在游泳时发生意外的机遇会大上许多的。我就是这样,几乎每次游泳,如果我没作准备动作,下水游泳不一会儿准会抽筋的。难受死了。所以我游泳时,必须要先做完准备工作才敢下水吖~~~
水上交通安全常识有那些?
1,不乘坐客船,渡船以外的船只 ,不乘坐无证船只。 2,不乘坐超载船只和客货混装的船 3,上下船要排队按次序进行,不拥挤争抢,以免造成挤伤落水 4,天气恶劣时(如大风,大浪,浓雾)尽量避免坐船。5不在船头甲板等处打闹,追逐,以防落水,不拥挤在船的一侧,以防船只倾斜,发生危险。 6,不落动船上的设备,以免影响航行。7,夜间航行,不要用手电向水面,岸边乱照,以免引起误会或使驾驶员产生错觉发生危险。8,一旦发生意外,要保持镇静,听从有关人员指挥。
最关键的是:尽量不要一个人在船上瞎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进出渔港(含综合性港口内的渔业港区、水域、锚地)的中国籍船舶均需办理进出港签证。第三条 下列船舶可免于签证:
(一)在执行公务时的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海监、渔政船等国家公务船;
(二)体育运动船;
(三)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免予签证的其他船舶。第四条 外国籍船舶,港、澳地区船舶(含港、澳流动渔船)及台湾省渔船,进出渔港应遵守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并应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构负责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工作。第二章 签证办法第六条 船舶进港后至出港前,应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签证工作一般实行进出港一次签证。渔业船舶若临时改变作业性质,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第七条 目前尚无渔港监督机构或人员的渔港,在设置机构前可委托当地适当部门代为签证,签证业务受授权的渔港监督机构领导。第八条 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渔船,可定期向所在地或就近渔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办理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第九条 凡需在渔港内装卸货物的船舶,须填写《船舶进(出)港报告单》(附表一、二)一式两份(一份存签证机关,一份存本船)。第十条 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3天(航程不足3天者,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港口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第十一条 凡需要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附表三)一式四份(出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本船及托运单位各存一份)。
同时装运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的船舶须分别填报《船舶进(出)港报告单》和《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第十二条 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须填写《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登记簿》(附表四)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备查。第十三条 办理渔船进出渔港签证,不收取签证手续费。第三章 签证条件第十四条 进出渔浴的船舶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办理签证:
(一)船舶证件齐全、有效(包括: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航行签证簿)。
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
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有关证书。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
(四)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其货物名称和数量应与《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所载相符,并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预防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
(五)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
(六)已交付了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了适当的担保。
(七)如发生交通事故,按规定办完处理手续。
(八)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第四章 违章处罚第十五条 凡不符合第三章签证条件或未办理签证的船舶,渔港监督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限期离港、停止作业、停航等,并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或其他有关人员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等处罚。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所提的罚款,数额不应超过下列范围:
(一)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
(1)对500总吨及以上机动船舶处500-2000元;500总吨以下机动船舶处100-500元;对非机动船舶处50元以下罚款。
(2)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按上项规定数额的二倍罚款。
(二)不符合进出渔港签证条件
(1)船舶证书不齐(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渔业捕捞许可证)每缺少一种证书罚款300-500元。
(2)未标写船名、船号,机动船罚款300-500元;非机动船罚款50元以下。
(3)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每缺少1名,罚款100元至300元。
(4)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不齐,每缺少1件(台)罚款50-100元。
(5)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不符合第十四条(四)的规定罚款500-1000元。
(6)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罚款500-2000元。
(三)对全民所有制的船舶,可视情节,对船长或有关人员另罚款100-500元。